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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谈成开发商全部退购房定金

案情:

张女士与廊坊W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9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以总价762885.00元的价格购买其所开发的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WLHA花园住宅小区(推广名:K2?HSW)项目中的第11幢2单元103号房,在2010年12月19日支付给开发商定金10000.00元,在2010年12月24日支付给开发商定金40000.00元,一共支付了定金50000.00元。后来去此房的售楼处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事,售楼人员只许张女士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上签字,不允许动一个字、增添一个补充协议,拒绝修改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没谈成,并且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当天没有向张女士出示其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人员也没有出示其售房资格证明。经过协商无法解决此纠纷,购房人张女士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合同,认为在约定的时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协商一致,开发商依法应该全部退还购房定金,所以才接受了购房人张女士的委托,胡文友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材料,胡文友律师先起草了《律师函》发给了开发商协商未果,然后胡文友律师又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且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开发商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主动提出要退回全部定金伍万元,现在张女士已经收到全部退回的定金伍万元,此购房定金法律纠纷已经解决。

律师说法:

在约定的时间内,张女士和房地产开发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没有过错,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全部退还定金给张女士,合同是自由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房地产开发商宣称对于合同不改一字、不加一补充协议,严重侵犯了张女士订立合同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在约定的时间内,张女士和房地产开发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定金全部返还给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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