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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律师阅卷

原文地址:谈谈律师阅卷作者:榆林头人

阅卷是律师的基本功。可谓入门初级应知应会。首先要解决的是主观方面——必须是理性的批判态度。这是律师阅卷必备的素质。如果你带着肯定的态度阅卷,会觉得跟起诉书说的差不多.它就是按着起诉书编排的证据,能差到哪去?这等于跟着公诉机关的思路走,你不会发现问题。律师要用独立的思维来批判,独到的视角来审视,独有的见识来解读这本历经侦查、起诉机关的案卷。严密的逻辑会使你发现其证据背后缺乏相关证据的支撑;缜密的分析会使你发现其证据字面的表述经不住起码的推敲;周密的思考会使你发现其证据的破绽或反为你用的“乌龙”证据。阅卷,考量着律师的综合功力。阅卷的过程是逻辑推理的过程;无罪推定的过程;是辨证否定的过程。

顺水行舟和逆水行舟有什么不同?顺水行舟快啊,像李白说的“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逆水行舟则很慢,律师阅卷就像逆水行舟,是逆向思维,所以你得细细的琢磨推敲,不能轻飘飘的翻过去。阅卷不仅要解决态度问题,还立场、角度问题。律师看卷不主张用感情,要理性的看,但是立场要有,不解决这个问题,对案卷就否不起来,要知道这是对立面给你的东西,是来否定你的东西,你怎么来反驳他。就像辩论赛中的抽签,刑辩律师总是抽到“反方”,知道不好说,但是还是得说,这就是个立场问题。就像我以前不是律师,是检察官,我有这种体会。换位思考后,就完全不一样。过去当检察官时对被告人潜意识里就有种鄙视,自己弄的案子总觉得是对的。刚当上律师还不习惯,后来时间长了,对自己的当事人就无所谓好恶,排斥感情,但是立场还是要有的。立场扭转过来后,才能换个视角来看问题。

我们过去阅卷,往往都是带着问题阅的,一般是先看完起诉书知道怎么回事,有的时候是委托人先给你讲这个事儿的争议在哪儿,有个铺垫,带着问题先看看卷,这是第一遍,那时候不能复印,都是先看一遍,大概知道被告人的辩解,焦点是什么。第二遍就是抄录案卷了,那就不可能都抄,捡着重点。第一遍看完卷啊,初步有个辩护思路和观点,第二遍看的时候就是为了支持这个观点,一边抄录案卷一边组织证据,一般都是看两遍。现在技术先进了,可以复印了,等于就是买一本书回来了,一复制或者拍照就回来了。越是这样越不珍惜这个案卷,就像买回来的书就不爱看一样,束之高阁。借来的书反而是又是抄又是记。看卷现在也有这个毛病,有些人到开庭的时候,复印的那本卷还是新的,基本没翻过,在阅卷上不下功夫。

看卷的时候我总是像“淘宝”一样,希望去发现有价值的东西。律师取证难啊,没有强制力,律师调取的证据屈指可数,我们往往需要从案卷当中发现他们的漏洞,或者从案卷当中找我们认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这样在辩护的时候特别有利,因为如果是律师取的证,检法两院往往不采信,你用他的证据来驳斥他,非常有利。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嘛!事物总有两面性,证据往往是双刃剑,不利因素和有利因素共同存在于一份证据之中。这是基本的辨证法。也是上述观点的哲学基础。

特别是书证,是客观证据,对文字性的东西谁也说不出什么,只要你承认其真实性,那么,它所要说明的问题,这个证据在案中的意义或者叫关联性。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比如说,检察院起诉了50万的索贿的问题,却把与“行贿人”签订的供货合同作为“索贿”证据,因为你采用合同的方式,让对方打款。但是我们对这份证据分析恰恰相反——不能证明当事人受贿,而是其无罪证据。因为合同说明这笔款是预付款,不是说打过来就完了,还是要供货的。要是不供货给对方,人家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回这笔钱。即使他主观上有索贿的故意,客观上也是不可能的。法庭上辩论时,检察院认为这种货物现在是需方市场不是供方市场,哪儿有提前给你钱的,都是供完货了还不给你钱呢,要不哪儿来那么多要帐的。提前给你50万是不正常的,不符合目前市场的交易习惯。检察院就以这个观点来说事的,属明显索贿。我当时辩称:不排除对方以这种方式来讨好被告人的,先给你钱,然后你再给我们供货;50万又不是白给的,不能把这种讨好说成行贿,这是两码事,要说行贿也是精神行贿,以博得好感。也就是说50万只是债务,而对方当事人却可主张债权,从民法上讲这是一笔债,怎么可能拿这个当作贿赂呢。(我当时在庭上讲,如果他要真的想要索贿的话,那完全是另一个设计——也可以通过合同,把这50万约定成定金不就完了。然后双方制造成违约,定金不用还,这不成为真正的索贿了吗。可惜,事实并非如此)

阅卷也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有的是从案卷性质入手,有的是从你接手案件的信息掌握量。你比如说有的案件的性质,像受贿案件,强奸案,这样的案子往往是一对一隐蔽作案,这就先看口供,再与证言比对,在比对中发现不能与书证物证印证、不符合逻辑的地方。贪污罪虽有时是秘密状态,但书面账务上的物证书证多一些。强奸罪则是被害人的证人证言起决定作用的,一定要细抠,比如被害人第一遍讲不清楚,往后越讲越清楚,这就不符合记忆规律,可能就是受诱导。有可能判死刑的案件,关键要看客观证据,注意这些证据的来源,是否环环相扣。还有些案件必要地话要找专业的人来看,比如账务,医学,不能不懂装懂。

一个案子一旦形成案卷,哪怕作假也已经做得很像,要看那些一般人不注意的地方,看卷一定要去伪存真,观察蛛丝马迹,那些边边角角的地方有时候会有石破天惊的发现。比如虚假出资的案件,公安局把票据拿来,是公司之间的票据,这些票据一般不会有问题的,印章之类的不会有问题,但没人注意票号,可是一看001号票的日期开在了008号之前,这就发现了问题。还有些案件,就看客观证据,发现检材的取样时间和鉴定时间有矛盾,鉴定时间在先,取样在后,就无法自圆。所以要注意别人不注意的地方。有时候要列表,比较差异之处,找出问题在哪儿,一目了然,也便于开庭时用。阅卷要有笔录,不能没有笔录,现在的年轻律师很多拿着卷就开庭,不写笔录,折页一张张的翻,各种记号一堆,到时候手忙脚乱。卷里摘出来的东西弄到一张纸上,好比对。现在条件好了,有的证据目录都做得很好,阅卷笔录是基本功,还是要做。

阅卷要多看几遍,“书读三遍其义自见”。多看几遍,会发现更多问题,思路也更容易清晰。我习惯开庭前看卷,每次看都会增强自信,不断修正和完善自己的辩护意见。阅卷中还要根据证据的性质不同作出不同对待,一些鉴定意见可能一时看不懂,要多看,看分析意见中有无矛盾。记得有一起涉黑案件,鉴定结论的分析中明显有矛盾,分析中说的全是锐器伤,结果鉴定结论说这符合钝器伤等等,检察院就拿过来用,法官也没注意,庭上把这个一揭露的时候,他们特别尴尬,鉴定机关对如此严肃的事情,多么不认真,不负责,这样的鉴定机关我们能信任吗?公诉机关,你审查了吗?在庭审中把这些披露出来,这时候律师就会很主动,就能显出律师特有的风采。

还要注意不同性质证据的特殊意义。比如指认现场的笔录,某某指认在河边的某个地方把尸体扔到河里了,然后领着嫌疑人去指认,做个笔录,拿着这个证据使用。这样的证据本身看似没有问题,但是,指认现场笔录一般来说是客观证据,但没有客观因素的印证就是主观了,只有在他指认的现场发现了死者的行迹、遗物等等物证才会成为客观证据,所以单纯的主观指认没有客观性。阅卷的时对其主观性与否,一定要批判地审视。一定要否定它的客观性。这样的笔录不能证明肯定是这个地方,如果不能证明的话,那说明投尸入水处至今无法得到客观认定。其价值在于说明该案存在疑点,不是铁案。

阅卷当中要发现一些证据线索,比如需要证人出庭啊等,还要进一步挖,可能就对你有利,有些可能自己调查取证。或者半截话,对你有利的后半截没有记上。还要用你的生活经验去判断,必要的话还要做实验,比如案中说这个人饭后一个半小时死亡,看被告人有没有作案时间,如果可以证明被告人这个时间从东村去了趟西村,东西村相距多远,卷里没有反映。那你自己就要弄清楚被告人跑一趟需要多长时间,是不是可以排除作案时间,卷里不提,你律师就得弄清楚,可能最后发现就没有作案时间。

阅卷要学会把字面的东西立体起来,变成实实在在的时空感。还有一些现场,卷里只有个照片,甚至照片都没有。我有个案子做被害人代理人,起诉书诉被告人把被害人推到树上撞死了,卷中没有那棵树的照片,但是我一去现场就发现问题,树是个果树,冬天没有挂果子,树主干高一米多以上部分是树冠,树冠的枝丫延伸有两米多。如推人撞树,最多把脸刮破,根本不可能撞到树干上。我当庭提出了“撞树不可能说”,让法官去看现场,结果过失伤害的定性变成了故意杀人。这些问题只翻卷就发现不了。所以说卷是“死”的,人是活的,律师不能懒。

有时会发现检察官取证的疏漏——相关证人没有取证。有个受贿案,被告人承认收钱但也退了赃。问题在于——是知道案发后畏罪退赃呢?还是在不知案发的情况下退的贿,直接影响定性。当时情况是,他收钱后去了趟北京,晚上回来后跟一帮人吃饭,吃完饭他把钱给司机,让司机第二天退回去。在第二天他就被抓了。检察院说,他自己说晚上回来吃饭时在饭桌上听说出事了,就赶紧把钱退了。但是一起吃饭的八个人,卷里没有显示是谁说的。我把另外七个人全问了一遍,没有人能证明谁在吃饭时说这个事儿了。这个很关键,直接影响定性,这有可能导致无罪啊,这就是检察院的疏忽,没有把证据封死。

阅卷还要注意有无被公诉机关有意“排除”卷外的“疑点”证据。它们为了人为地消灭证据疑点,往往隐瞒疑证,掩盖真相,铸成错案。比如河北著名的张新亮“杀妻案”,就是用《牛城晚报》来证作案时间的。因为卷里没有此证据,但是它们发表在报纸的侦查通讯报告文学上有,谁也不敢否。恰恰这份证据对于该案的“疑罪从无”起到了重要作用。民事案件要注意从对方的答辩中发现对方的一些问题。

我们爬山的时候,远远看到这座山——山的轮廓我们都看到了,山顶在望,这是一种肯定。一会儿登到半山腰,看不到山顶了,只见一道道的沟壑峭壁,山顶看不到,山的轮廓也看不到了。这就像看卷一样,我们拿到起诉书,一个案子轮廓就出来了,这是一个肯定,等我们一翻开卷,我们只看到了支离破碎的部分,这时候用否定的观点,对证据一一批判,这又是一种否定。等到了山顶“一览众山小”,这个山我们了然于胸,而且一路走来对看到了这个山的一草一木一水一石,这时候对山是个完整的认识,是对前面否定的否定,又是更高层次的认识了。这是认识事物一般规律——否定之否定。阅卷跟这个道理也是一样,先看起诉书(肯定),然后看证据就像进入山的腹地一样(否定),最后看完又是完整的认识(否定之否定),对整个案件就清楚了。

宋振江口述李文召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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