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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并非是“任意辞退期”!

    随着国家对劳动用工的规定越来越规范,一些用工单位只是做到明面上的规矩,背地里却耍起节省用工成本的手段。某些用工单位在招聘和签订劳动合同时,藏“套路、设“陷阱”,尤其喜欢在试用期上大做文章,让劳动者防不胜防,屡屡中招。

2018年5月,小陈到一家银行当安保员,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月薪2800元。10月8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第148天以“不合适”为由辞退了他,仅仅拿到1.38万元工资。“事后我才知道签订的是‘试用工’合同,被辞了也不给赔偿,用人单位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了。”小陈事后很无奈地说道。

下面我针对试用期的问题为大家做具体分析。

首先,谈一谈关于试用期约定期限和次数的问题。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劳动合同中对于试用期的约定有违前述原则,皆属于无效条款。

其次,谈一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欺诈、胁迫、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上述几种情况,因此,不法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理由,如“没完成当月生产任务不能胜任”、“接送孙辈放学不适应岗位加班”、“外形不好,影响顾客消费心情”等,皆不成立,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一定让企业明示录用条件,同时留好劳动合同、试用期用工协议,以及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工登记表和考勤记录等证据。如用人单位要辞退,一定要求用人单位告知理由。如果没有明确告知,只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顾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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