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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政策中的“赠与”行为包括哪些具体情形?内容摘自:土地增值税清算全流程操作实务与案例一书

土地增值税政策中的“赠与”行为包括哪些具体情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

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赠与”行为才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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