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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转移 一个是转让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又进一步细化: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难看出,现行契税暂行条例适用的专业术语是“转移”。

契税条例所称的转移,在概念内涵上要大于转让,这里的转移也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按照房地产管理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见,现行土增税暂行条例采用的专业术语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包含契税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划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该项试点将在今年年底到期。对于集体土地的试点流转,目前并未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权利平等也意味着义务和责任的平等,似乎对其征税也存在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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