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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值得收藏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第1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本条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四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做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二) 对于必须发生且需披露之关联交易,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 依据客观标准进行判断,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

(四)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

第七条  公司在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的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其他纯受益行为除外)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其他纯受益行为除外)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2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根据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权限审批。

律师提示:上述金额数据仅供参考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一)对于以前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可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出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2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是指: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选择即时生效或再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五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有客观的市场价格作为参照的一律以市场价格为准;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格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10%的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第六章 附则

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来源:十点法务,企业上市法商研究院。本文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后台联系,议定合作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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