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0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广和海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MA3ENBJ1XG)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360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360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10月16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2号1307,进行了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该地址为山东省新迈特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所有,已证实没有与你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和签订过房屋租赁业务。2019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12月28日起走逃(失联)。
(二)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和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账号为218234351157)、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账号为372005570018000050263)进行查询:
收款情况:从调取的你单位银行交易明细来看,与上游企业上海晋尧商贸有限公司(399.86万元)、上海上姮商贸有限公司(479.86万元)、上海柠平工贸有限公司(567.94万元)、上海旎歆商贸有限公司(1469万元)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支付当天转入“曲阳县蓝宝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又转回青岛广和海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4家单位与你单位之间的资金已查实全部为资金闭环回流。与上游企业国章(厦门)石化有限公司(9472.89万元)、上海归牧贸易有限公司(11689.77万元)、上海珠姬贸易有限公司(15323.6万元)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支付当天从“曲阳县蓝宝商贸有限公司”账户转入“甄彪(35927.74万元)、顾陈华(1213.7万元)、李万才(341.5万元)”等个人账户,账户归属地为河北。
付款情况:与下游企业石家庄敦庆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航顺能源有限公司、河北汐阳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井陉县泽润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支付当天通过“纪鑫、李贺、侯阿雷、李新艳、杨学飞”等人个人账户,账户归属地为河北。资金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在个人账户间倒转的情形,资金流向异常,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
(三)经查询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总局平台,你单位销货额超过20万元的一级下游企业10个,其中,5家单位已被认定为非正常企业或已注销清算。你单位购货额超过20万元的一级上游企业10个,全部已被认定为非正常企业。
(四)你单位2018年5月28日取得上游企业“上海米册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金额8546878.54元,税额1367500.57元,价税合计9914379.11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19年4月1日已出具《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2018年5月26日取得上游企业“上海钰心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997500.00元,税额1599600.00元,价税合计115971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19年4月12日已出具《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2018年5月25日取得上游企业“上海占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7份,金额18695325.00元,税额2991252.00元,价税合计21686577.00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9年5月8日已出具《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2017年12月27日取得上游企业“上海翀琨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9329.00元,税额424885.93元,价税合计2924214.93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19年6月17日已出具《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1月至4月对外开具给宝丰县洁石煤化有限公司32家单位7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39215543.40元,税额108666642.20元。对你单位2018年1月至4月从上游企业上海珠姬贸易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取得的13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36770088.90元,税额108250917.20元。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039份,虚开金额1275985632.30元,税额216917559.4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处理决定上有争议,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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