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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3版)》第三十二条

5‰

1.业务招待费(5‰+60%)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扣除比例:发生额的60%与当年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

计算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

但有特例: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单比例扣除)

案例:

1、假设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实际可扣除额48万,故纳税申报调增80-48=32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实际可扣除额100万,故纳税申报调增200-100=100万元。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

1%

1.党组织工作经费

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政策依据: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2%

1.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5%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标准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8%

1.职工教育经费(15%+2.5%)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2%+30%

1.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14%

1.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5%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30%)

具体内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比例: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计算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其他规定: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企业的具体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

山东某化妆品制造企业2017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用350万元,当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的项目。

(1)广告费允许扣除金额=1000万元*30%=300万元

(2)需要纳税调增的广告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35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80万元+50万元=130万元

(4)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万元*25%=32.5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2.手续费与佣金(15%+10%+5%+18%)

手续费与佣金是指: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比例和计算基数: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为当年保费扣除退保金等后的15%;人身保险为当年保费扣除退保金等后的10%,均含本数。

其他企业:与中介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其他规定:下面两种情况不得扣除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例:

某企业不属于保险企业,2016年度收入1000万元,总计有3笔业务组成,分别签署了严格的中介服务合同,并通过网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取得了合格的发票:

1、A服务合同50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30万元;

2、B服务合同30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5万元;

3、C服务合同20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11万元。

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

4、A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500*5%=25万元,实际支付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5万元;

5、B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300*5%=15万元,实际支付5万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6、C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200*5%=10万元,实际支付11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万元;

因此该企业手续费及佣金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6万元。

一般企业、电信企业5%,人险企业10%,财险企业15%,保险企业18%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

40%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100%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条;(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七十八号)

3.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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