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审批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泰国土资发〔2017〕44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制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 年 11 月 17 日
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在国家和省未出台具体补偿标准前,按照《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2、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符合《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 [ 2017 ] 53 号)规定的,实行包干方式补偿。
3、表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或者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4、政府已发布拟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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