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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这么久,你还是不懂优先级和劣后级吗?

        身在金融圈的玩家们,想必一定常常能听到“优先级/劣后级”的说法。

        优先劣后是指在信托理财项目中,既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也吸收机构或高风险偏好者资金,信托受益权结构设置优先和劣后分级处理的活动。

        劣后受益权人本金将对优先受益人进行支持,在项目遭受损失时,劣后人的财产用于优先人补偿,取得盈利时,优先人按事先约定比例适当参与分红。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另外《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8条也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同办法第11条也规定:“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等。

        需注意的是,这里禁止做出保本或者固定收益承诺的行为主体都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障最低收益。此外,信托公司的关联方作为信托劣后级投资者,也存在被监管认定为属于违反“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等相关规定的风险。

        在分层的信托计划当中,由一部分投资者(劣后,通常为融资人关联方)向另外一部分投资者(优先)提供担保、约定补足义务等是投资者内部基于不同的风险/收益偏好自行做出的安排,并不违反前述监管规范。其原因在于,这些规范的规范目的,是禁止受托人为投资者提供保证或者兜底安排(刚性承兑),以防信托事务变成银行业的负债业务,混淆不同金融业务的界限。

        但是,这并不妨碍不同的投资者在内部做出不同的安排来转移风险。除了融资人关联方外,多数情况下劣后级投资者都是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毕竟,不是每个人都能有足够资本和勇气去实现“利益险中求”。

        同时,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监管层对加杠杆的比例做了强制性的要求。只要在监管所要求的杠杆范围内,优先劣后之间的内部增信安排是有效的。

        例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不论投资项目的风险如何,优先级受益人都是希望劣后级资金充足的,有足够的风险缓冲,最好能够完全吸收掉投资项目的亏损风险而不伤及自身的资本。相应的,劣后级受益人希望能撬动的优先级的资本是足够的,这样盈余收益会大大增加,但是也不希望优先级资金过多,这样亏损时的负担也更大。

        而作为融资方的劣后受益人往往也是该模式的发起人,所以在考虑权益方面会更加侧重。资产管理过程中往往对两者的利益进行平衡,既不能让劣后受益者蒙受过大的损失,也不能让优先受益者的回报率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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