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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万!长安环保分局公布两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长安的小伙伴有没有感觉到,今年以来,长安空气更清新了、身边环境也更优美了?为提升全镇空气质量,推动美丽长安建设,长安积极贯彻省市工作部署,全面打响蓝天保卫战,行动持续至今,一大批“散、乱、污”企业被整治淘汰。同时结合2018“利剑一号”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

“散、乱、污”企业“未验先投”可罚200万元

典型案例

2018年4月26日,长安环保分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叶某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主要从事五金制品加工,设有喷粉线(喷枪、烘干线)等设备,已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已建成,但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2018年5月10日,长安环保分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张某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主要从事蒸汽供应,设有燃煤10T/H锅炉等设备,已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长安环保分局针对上述案件的违法事实,固定了相关证据。

法律解读

叶某、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处罚结果

长安环保分局拟决定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叶某、张某分别处贰拾万元罚款。若当事人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整治期限内,不履行环评许可手续或申领排污许可证,继续违法生产,经环保部门跟踪检查,确认其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罚至200万元。

据了解,截至8月20日,长安镇累计开展专项行动12次,累计检查“散乱污”企业共1503家,发现问题企业1049家,其中关停取缔232家,停产整治20家。环保部门立案查处156家,责令整改797家,目前完成整改113家。

非法堆放、存贮建筑固体废弃物被罚款9万元

典型案例

2018年5月25日和5月28日,长安环保分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王某与陈某擅自在东莞市长安镇莲湖路五点梅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岸坡堆放、存贮建筑固体废弃物。

法律解读

王某与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其行为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的规定,东莞市环保局决定对王某与陈某处九万元罚款。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决定责令王某和陈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限期于今年6月15日前清理上述固体废弃物,逾期不清理完的,我局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碧水青山;有了碧水青山,才有金山银山。长安环保分局将继续全面打响蓝天保卫战、严厉打击工业等固体废弃物违法倾倒问题,实现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消息来源于长安环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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