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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户口迁移新规7月施行

本报讯 记者周敏报道:为了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我市制定出台《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落户汕头。

就市外户口迁入方面,规定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受市人民政府表彰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二)经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教职人员;(三)经国家、省公安机关批准到本市定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台湾同胞以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归国难侨,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回本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经市外事侨务部门批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四)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外地生源新生;(五)因留学、探亲或者公派工作在国外长期居住但未取得居留权、原本市常住户口被注销的办理恢复户口人员。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已婚子女限一人,下同)、父母;(二)承租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三年且连续三年签注《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三)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承租住房外,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另外,在非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规定明确,在环卫、市政养护维修、园林绿化、殡葬、中心城区公共汽车驾驶等特殊艰苦行业岗位工作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外籍华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以根据投资数额申请将其亲属、员工在企业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每投资三十万美元可以申请登记一人。来本市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以根据捐资数额申请将其亲属、员工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每捐资三十万港元可以申请登记一人。

就市内户口迁移方面,规定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非中心城区不同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户口迁移:(一)有合法稳定住所入户;(二)直系亲属投靠入户;(三)招工招聘入户;(四)毕业分配入户;(五)工作调动入户;(六)积分制审批入户;(七)其他符合条件的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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