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办理暂缓执行政拘留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办理暂缓执行政拘留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控申处:
你处《关于办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否以当事人实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前提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指被行政拘留人实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不仅包括被行政拘留人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委托他人的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也包括被行政拘留人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委托他人的方式向执行场所或者其他办案部门、内设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再由相应机构依法转交的行为。
二、关于根据法院判决做出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是否享有复议权利的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而重新做出的行政处罚是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公安部法制局《治安管理处罚法》系列问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听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今日普法: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
河北法治网:张家口市规范行政行为防范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风险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