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5年(1946)4月,南通对死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含国内外)之继承人或受赠人开征遗产税。遗产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即遗产总数减去依法扣除的税捐、债务、丧葬等费用后为计税依据,计税的遗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者一律课税1%。超过200万元至1亿元以上的就其超过额按十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加征,最低一级,遗产总额超过200万元至300万元的,就其超过额加征2%;最高一级,遗产总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就其超过额加征60%。同年,实征税款计法币324.98万元。对陆海空军官佐士兵、公务员战时阵亡或因战地受伤致死者之遗产未超过500万元的,遗产中有关文化、历史、美术之图书物品(转让者除外),捐助各级政府之财产,捐赠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苑)之财产未超过200万元的,被继承人之著作权及学术发明专利权或自己创作之美术作品,未成年之子女每人准其在遗产总额中扣除5%且不得超过10万元之数额的,均予免征;继承土地自耕的,已纳遗产税在3年以上5年以内再继承的,减半征收。日军侵占南通期间所发生的遗产继承事实不再追补遗产税。民国37年(1948)8月,法币改换金圆券,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整理财政补充办法》,南通改订遗产税起征额、宽减额及税率,其中起征额为金圆券2万元,超过2万元以上的,税率一律为1%。超过4万元以上的部分,就其超过额按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分级计算加征,最低一级遗产总额超过4万元至8万元的,就其超过额加征2%;最高一级遗产总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就其超过额加征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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