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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中的补充责任

#法律人举案普法#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

关于补充责任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补充责任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生了分离,除行为人之外,其他主体也可能需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实际加害人往往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主体,而补充责任人是第二顺位的责任主体。如果实际加害人能够承担全部责任,就没有必要适用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享有要求受害人先向实际加害人请求赔偿的先诉抗辩权。

二是,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既包括责任成立上的从属性,即补充责任从属于实际加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但没有构成侵权责任的,则补充责任也无法成立。也包括责任范围的从属性,即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也以实际加害人的侵权损害范围为限,实际加害人承担的责任越重,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越轻。

三是,补充责任可分为两种损害赔偿责任。即,对加害人需要承担的全部损害承担补充责任和仅在一定限度内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通常是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而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时,受害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请求其承担责任,不能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无论哪一种,补充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无权再向实际加害人追偿。

观点来源于:王利明法学教科书《侵权责任法》2016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5-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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