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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刑交叉申诉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本文作者:玄玉宝审判团队 文章来源:至正研究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编者按:上海二中院“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点”是对特定类型改发案件中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的归纳提炼。裁判要点以我院审委会通报的形式呈现,并下发辖区法院,以促进类案同判和适法统一。本期刊发的“涉民刑交叉申诉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由我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玄玉宝审判团队整理而成,对我院近年审结的涉民刑交叉申诉类改发案件中常见的对申请人以刑事立案告知书或其他涉刑事犯罪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处理方式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

供稿人:玄玉宝、李江英、赵恺祺

涉民刑交叉申诉类改发案件

裁判要点

问题之一

申请人认为生效民事裁判所涉民事纠纷涉及刑事犯罪,以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立案告知书为新证据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在该新证据能够证明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或裁判结果错误时,才可认定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才能够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立案告知书,但有关刑事立案侦查情况尚无明确意见或结论,仅凭刑事立案告知书尚不能证明生效民事裁判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特别在申请人主张受到他人欺诈、胁迫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事实的证明,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申请人仅以刑事立案告知书为依据主张存在上述事实,显然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据此,若当事人仅以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立案告知书作为证据,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情况认定其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问题之二

申请人认为生效民事裁判所涉民事纠纷涉及刑事犯罪,在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立案告知书的同时,还提供了有关涉案人员的供述、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证据,应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申请人除了提供刑事立案告知书,还提交刑事侦查阶段形成的涉案人员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审查时应首先判定上述证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再区分不同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依据不同要求进行审核认定。刑事侦查阶段依法形成的涉案人员供述与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作为书证。对于此类证据的审查,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证明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或裁判结果错误方面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案件予以再审。

问题之三

申请人认为生效裁判所涉民事借贷纠纷涉及“套路贷”刑事犯罪,并提供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据此,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属于预决事实,申请人以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是比较有力的申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第二条规定,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在具体审查中,仍需重点关注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所涉关联事实的同一性问题,即刑事裁判所确认的“套路贷”犯罪事实是否完全覆盖民事裁判所认定的民间借贷事实。若两者符合同一性要求,则生效刑事裁判可以证明原生效民事裁判认定基本事实和裁判结果有误,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案件予以再审。

问题之四

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上诉过程中死亡,刑事诉讼程序被裁定终止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以该案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对关联生效民事裁判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对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对于未生效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仍须负举证责任。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上诉过程中死亡,刑事诉讼程序被裁定终止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并未生效,故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但一审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形成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并不当然失去证明力,仍具有较高可信度。再审申请人以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对关联生效民事裁判申请再审,并能够提供与一审刑事裁判文书相互印证的证据的,再审审查中,法院应对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及相应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在被申请人未能予以抗辩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申请人举证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原生效民事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有误,应对案件予以再审。

问题之五

当事人以生效民事裁判所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而未中止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顺序,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案的审理是否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综合判断,不能以民事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一刀切”地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以及《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若民刑交叉发生在同一当事人之间,但法律事实不同的,应分别审理。其实质在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引发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不同,当事人须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也有所区别,故在此情况下即使当事人相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也应分别审理。当事人以生效民事裁判所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而未中止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与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的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中止审理的情形,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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