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三和李四互为邻居,因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纠纷,经街道办事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张三认为调解协议无效,到法院起诉街道办事处,认为街道办事处的调解行为违法,要求撤销调解协议。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驳回了张三的起诉。
问题: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答案: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原则上不可诉,但有例外。
行政机关正常参与调解纠纷,决定权仍在当事人手中,故通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原则上属于当事人处分自身权益的行为,属于民事范畴。如允许当事人双方对调解行为提起诉讼,则好比婚姻双方有矛盾要找媒婆麻烦一样荒谬,故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原则上不可诉。
例外情形的存在,是指行政机关在调解行为中,存在强制行为,或以强制行为影响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当事人则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调解过程中的某行政行为违法。
提示:判断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可诉,主要看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不能事无巨细地把责任都推向行政机关。如果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当行为,当事人可以立即停止调解,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处理自身矛盾纠纷。另外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是一种大框架行为,如对行政机关调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则要具体到行政机关采取何种行为影响到自身权益,仅就“调解行为”到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仍会面临被驳回起诉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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