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为夫妻,育有 6岁的丙。隔壁王叔叔时常暗地里赠与丙钱财。 甲在外包养小三丁,假借与丁签订买卖合同,将婚后购买的一套高层房屋赠与丁。
丁是否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二人虚假交易,恶意串通,且没有支付合理对价。二人合同无效。丁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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