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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中礼:当代中国法律本质理论研究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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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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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本质理论研究重述》

作者:彭中礼

本文发表于《时代法学》2009年第4期

发表时间:2009-08-20

摘要

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与法律本质理论的变迁与进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学者从坚持法律的阶级性,到认可法律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再到承认法律本质的层次论,法律本质理论在争呜和反思中不断丰富。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研究意义、逻辑起点、基本工具、经世目的等方面对法律本质研究进行了再思考,最终认为,正义才是法律的本质。

文章结构

反思、审视当代中国法律本质理论的历史变化脉络,对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规范分析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论述

长期以来,规范分析法强调“法律与道德分离”,十分重视对法律本质的研究。在我国,规范分析法学把坚持什么样的法律本质的观点作为区分学派的重要参照物,他们认为:“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是哲学史上的伟大革命,那么,马克思的法学理论、特别是其对法律的本质的论述,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正因为如此,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前提下,规范分析法学学者以维护主权者的命令作为逻辑起点,对法律本质进行了十分激烈的讨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规范分析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一)法律本质单一论:阶级性作为法律的本质

法律的阶级性命题在我国流传甚广,一直到现在的一些法理学教科书中,许多学者还将之奉为圭桌。此外,我们国家在当时的许多统编法律教材都纷纷坚持了法律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这一论点。

(二)法律本质单一论:社会性作为法律的本质

有学者对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的论点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社会性才是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在阶级社会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可以说是有阶级性,但从具体的法律和规范,则不一定都有阶级性,可能有的阶级性比较强,有的阶级性比较弱,有的甚至不带阶级性。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法律的性质、结构和功能都将发生变化。

非阶级性的规范,将会日益增多,而带阶级性的规范将逐渐缩小、减弱,以至在将来从整体上泯灭其阶级性I引。因此,法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不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一定的法是一定物质关系的产物。、这种认为法律本质是社会性的观点受到了法律本质阶级性论者的严厉批判。法律本质阶级性论者认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就不可能是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

(三)法律本质统一论:阶级性和其他属性统一而作为法律的本质

在进行法律本质问题的讨论过程中,有许多学者逐渐发现片面强调法律的阶级性的诸多弊端,因而抛弃了单一论,认为法律本质应该是多种属性的集合体。这主要有如下主张:

第一,法律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第二,法律本质是阶级性和物质性(客观性)的统一。第三,法律本质是阶级性、国家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性的统一。

从上述论述来看,规范分析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态度是明确的:第一,法律本质是确定的;第二,阶级性是法律的唯一本质或者最重要的本质;第三,从时间点来看,当代中国对法律阶级性强调的比较多的时期是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初的一段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法学思想大量引入,在20世纪90年代又掀起了新一轮关于法律本质的讨论。这一次大讨论不仅发生在规范分析法学内部,而且也发生在规范分析法学与其他法学之间,所持的立场和所依据的理论差异极大。

二、其他学者对法律本质的批判与反批判

尽管规范法学学者内部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法律本质观,但是他们从来就没有对法律本质概念产生过怀疑,就像法律的存在一样,法律本质的存在也是不能受到怀疑的,但这一客观性“信仰”还是受到了挑战。

苏力认为,“法律”可能指的是法典、家庭法、习惯法、法官创造的法,等等;它们仅仅有共同的名称而已,并没有一个共同的、不变的本质,法律的“本质”实际上是由使用者加入“法律”这一对象的。因此,应当抛弃人为虚构的“本质”,将语词从形而上学带入日常生活之中。在当时的学术讨论会上,针对朱苏力的发言,与会者也进行了非常热烈的讨论。

三、规范分析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修正

对法律本质进行较大更新的规范分析法学学者当数童之伟教授,他较早提出了法律本质层次论。童之伟认为,法具有三级本质:法的初级本质是分配权利权力之总和并规范其运用行为;法的二级本质是分配、分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即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分配秩序并规范相关主体支配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的行为;法的三级本质是分配可用于分配的社会财富并规范其支配或消费行为。在终极意义上说,法应该是保证与促进一切人自由、全面和可持续发展的最便捷可靠的工具。法律的三级本质的思考影响巨大,它的独特性是把法律本质放在了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去考察,把法律本质的研究与时代发展结合起来,因此具有时代性。.

也有学者对法律本质进行了综合性的思考。如韩明德主编的《法理学》一书认为,法律本质之所以纷繁复杂,主要是因为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首先,研究者的价值观对法本质的看法有着深刻的影响。其次,将何种对象纳入“法律”这一词语直接影响对法本质的看法。再次,观察的视角不同也影响人们对法律本质的看法。最后,在不同时空中法律实践的差异性、变化性,也影响着人们对法本质的探讨。

总而言之,关于法律本质的争鸣与探索不能够简单地用谁正确谁错误来给予评价和批判,“这些学说最为重要的意义乃在于它们组成了法理学大厦的建筑之石,尽管这些理论中的每种理论只具有部分和有限的真理。

它改变了以那种亦步亦趋、不敢越雷池一步的研究方式,而是把研究视野放在了一个更加宏大的范围之内,把法律本质的研究同中国经济的发展、同世界的发展结合起来考虑,把法学家的使命和责任、把法学研究的意义和价值进行了一番必要的梳理,从而促使人们面对一个更加真实的世界。

四、对法律本质的再思考

(一)法律本质的原点向度:再思考的意义

法律本质所应该反映的是“法律”这一社会行为规范的根本属性,并且从这一属性着眼,我们可以透切法律的价值追求。法律是否就是冷冰冰的铁器?法律是否应该从根本上树立一种对于人、关照人、返回人的脉脉“温情”?过分的从法律的工具性去考虑它的经世致用的目的,只会导致法律人性化的歪曲或者扭曲。因为法律的工具性从根本上说是把人当作被牧者,而法律成了牧者,由法律用鞭子赶着人类在一个铁桶般的世界“尽情歌舞”!

在这里,人只是一个被驱使的对象或者被监管的对象,永远只能够在一个被限定了范围的圈子内行使着所谓的“权利”。看透了这个层面的道理,我们就会珍惜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价值会促使我们把思考脱离法律本身,脱离法律作为工具或者“鞭子”的角度,而是把它置于规范的角度——通过规范人的行为,进而规范社会生活,实现社会和谐(公平与正义)。

(二)法律本质的客观向度:再思考的逻辑起点

笔者以为,法律本质应该是客观存在的,抛却了法律本质的客观性,等于是橘子没有核而只有皮,光有皮而无法使之获得应该显现的事物立场。法律的本质作为“法律这一现象背后具有决定性的内核”,与其他诸事物的现象一样,在法律背后存在着由现象所表现的深刻内核,这一内核决定了法律之是法律,反之,若抽去这一内核,则法律将不成其为法律。这一内核也不是法律的主要或重要特征,特征可以表现本质,但不是本质自身。

正如黑格尔所说:“事物的直接存在,依此来说,就好像是一个表皮或帷幕,在这里面或后面,还蕴藏着本质。”引总之,在不同的事物之间有共同性因素,就表明其有共同的本质;反之,不同事物问如果不具有共同性因素,则只能用得上那句老话:异类不比。因之,即使不能说法律的共同性因素就是法律的本质,但法律的这种共同性因素与其本质业已相去不远。

(三)法律本质的方法向度:再思考的基本工具

看任何问题都需要有一个基本的工具。分析问题的工具不一样,所得出的结论就有可能不一样。所以说,方法问题是研究的根据问题,没有方法论的研究有可能是盲目的。因此,法律本质问题的分析是需要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析的。但是,问题在于,用什么样的方法分析法律本质问题才是最有效、最合适、最不会引发争议的呢?

实际上,从上面我们的分析可以看出,我们在分析法律本质问题时候所采用的方法基本上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上面关于法律本质的许多观点,实际上都是从马克思主义的某一个方面来谈法律本质,要么就是马克思的某一个具体的结论,要么就是马克思的某一个具体的原理,甚至还有一些人是从马克思经典著作中的某句话来作为基本依据的。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确定法律本质的方法本身是不存在问题的,但存在问题的是错误的应用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人,或者是把马克思主义当作教条的人,或者片面化了马克思主义的人。

我们认为研究法律本质的基本方法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基本方法,但不排斥结合其他学派的研究方法。首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精华,也是我们真正应该借鉴的理论成果。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开展研究,是必不可少的方法论工具,可以为我们正确的把握事物的本质提供理论依据。

其次,从我们所处的时代来看,多元文化与多元利益的并存已经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对于学术研究而言,要能够有所创造,要能够不断的推陈出新,要能够跨越前人的视野,不仅与个人的创造力密切相关,而且与个人的视野相关。个人的视野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某一种固定的方法和固定的理论,如果这样,则只能停滞不前,而不可能带来新的气象。对于法律本质的研究而言,要突破前人的窠臼,就应该自觉的实现视野的开阔和方法论上的转变。也就是说,不要仅仅只拘泥于某一种方法,而是可以把旧有的方法更新或者结合最新的研究方法。

特别是在今天,法学研究非常活跃,各种学派异军突起,各种观点层出不穷,这些思想有可能是谬误,也有可能是对真理的某一方面的认识,也有可能只是一种尝试,但无论如何,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方向,提供了一个路径。因之,在对法律本质的研究方面,我们可以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学派的方法进行阐述。如果只把我们的目光局限于或者固定于一个特殊的位置,则永远不可能向前进步,实现更高的追求。

(四)法律本质的时代向度:再思考的经世目的

从我国发展的现状来看,在经济上发展的要求日益强烈,与此同时也决定我国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也必须与此相适应。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我国的治国方略正处于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关键时期。对于那些可能抑制经济发展过程解放思想的理论,可能助长“人治”思维增长的比较落后的理论特别是法理学理论,应该予以坚决的抛弃。

只有在理论上实现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更新,实现了符合法治建设要求的更新,经济大国的任务才有可能完成,法治国家建设的任务才有可能完成。对法律本质理论的何种倾向,从根本上看,不仅代表了对真理的追求,而且代表了对于秉持的价值理念的追求。传统的局限于阶级性以及与之相关的本质的法律本质学说,实际上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治国方略的观念,还是“人治”思维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延伸。

所以,在当今时代,我们对法律本质的思考应该是有利于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的,应该是有利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的,而且要能够起到某种意义的推动作用。这才是对法律本质进行再思考的根本目的。

(五)法律本质的发展向度:再思考的基本方向

真理的时代性特征决定了真理必须要在实践中发展,要在社会中发展。因此,对理论的思考还要有适当的超前发展性。从法律本质理论本身的发展来看,对法律本质的概括一方面要与现实生活相符,但生活实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也就是说,法律本质理论也必须在生活实践中不断的发展变化。或者说,我们对法律本质的概括或者描述既要能够符合法律的历史发展实际,也要符合法律的现实实践,更要适应法律将来的发展状态。

在法律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三者之间,对法律本质的概括都要能够与之相适应。站在时空的隧道上,我们不论是回望遥远的过去,也不论是关注变化多端的现在,更遑论眺望模糊朦胧的未来,我们对法律本质理论的概括不能够局限于某一个具体的历史阶段,不能够把某一个部分的事实当作永恒的真理,不能够把一片树叶当作整个森林。在法律本质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时空旅行当中,连接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渠道与桥梁就是在概括法律本质时要注意到法律本质的发展性。

(六)正义——法律的本质

以正义作为法律的本质,有种“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感觉。人们关于什么是正义的讨论千奇百怪,人们也依然没有一个关于什么是正义的统一标疆4引,但是,正义作为一种理想,永远是人们心中的一盏信念之灯。正是这盏信念之灯,记录了法律在人类社会前行过程中的酸甜苦辣。以正义作为法律的本质也已经是一个很陈旧的命题。但是,为什么还要强调以正义作为法律的本质呢?在今天重新提出把法律的本质归结为正义的命题,既是对古人所思考的课题的承接,更是对该话题的一种超越。特别是在当代中国,把法律的本质归结为正义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理论意义,从而体现了法律本质的历史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首先,从历史来看,强调正义是法律的本质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共通性。亚里士多德从形式和内在本质两个方面阐述了法律和正义。他认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是“执政者凭它来掌握他们的权力,并借以监察和处理一切违法失律的人们”法律的形式特征具有现实性,它是以统治者的需要为出发点的。但是,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指出,法律是人类智慧的体现,是与正义相辅相成的,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来说,“法律也有好有坏”,好的法律就是正义的,这是法律的内在本质。

其次,从现实来看,强调正义是法律的本质符合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需要。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作为利益妥协的载体而出现的,不同利益主体对法律应有性质、功能的认识会各有出发点,对实在法的评价、认同也会各有侧重,而融合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摩擦与矛盾的根本路径就是以“正义”的方式来实现。因此,在当代,法律制度不仅要保证社会的稳定,而且更要重视社会的和谐。在现实社会中,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只有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正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由此可见,在现时代强调法律本质的正义属性是具有重大时代意义的,而且也符合社会的不断发展的。

作者简介

彭中礼(198l一),男,湖南邵阳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哲学。

阅读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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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章的过程中要把握住主线。不能松散,要知道自己的“论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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