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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信息公开不走样,期待司法机关更有作为

“民告官”这事儿,变得越来越有意思了。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之一的北京市四中院日前发布2016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报告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与2015年相比,政府机关实体败诉率在下降,“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合法化”,但同时行政机关依然存在信息审查不细致、信息公开表面化等问题。

一方面是成绩斐然:“民告官”、尤其是信息公开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越来越常态化,“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尝试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推动了这项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则是某些问题改观不大,被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政府部门的进步和改善速度,似乎赶不上民众的知情需求增长。信息公开条例颁行近十年,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到底有没有如立法初衷所期待的那样,倒逼出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气度和习惯?

申请提交了,回不回复是一个层面问题,回复了等于没回复则是另一个层面问题。在目前已知的政府回复数据中,为数不少的回复内容其实就是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一声,“相关信息不存在”或者“依法不予公开”。“告诉你这事情我不能告诉你”,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拗口?实践中,这种答复也是会算在有问有答的比例中的,在此之外申请寄出后完全杳无音信也不是没有。

北京四中院此次报告,点出了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存在的几种典型问题,读来颇有意思。比如说,“有的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信息时,存在未进行必要的查询、检索工作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当公民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用短短几句话回绝时,他们甚至可能连最起码的查询和检索都还没做!此前常说有一种行政机关处理问题的官僚做派,我们称之为“惯性”,看来这拒绝也是有惯性的。下意识、不假思索就拒绝公开(或者说实体意义上拒绝公开)本身是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但似乎又是以信息公开条例内的法定答复方式在进行。

司法机关通过对大量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归纳总结,找到的类似规律性问题,非常值得行政机关警惕、重视和反省。为什么还没做基本的查询和检索就可以下意识地对公民说“无可奉告”?“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核心精神,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保障其不走样,司法机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一言以蔽之,那就是用果断的司法判决,勇于对所谓不公开行为表达明确态度。跨区域设立的司法机关,其制度初衷即在于让司法裁量“去地方化”,所谓“去地方化”就是让司法判断不受地方的干预和影响,行政机关坐在被告席的行政诉讼,最考验“去地方化”改革的成败与诚意。值得肯定的是,法院专门出台报告,指出行政机关在相关诉讼中存在的规律性问题,也可以视为司法态度的一种。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最终真的公开才是目的,当然并非唯一目的。从公民申请信息公开到政府尽可能扩大公共信息公开的范围,并因此形成公开的惯性,这本身也是驯化权力的过程。让看起来答复了但实际上什么也没说的各类“伪公开”先实在起来,对政府转型来说也算第一道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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