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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小传

    佟柔,1921年生,辽宁北镇人。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和民法学理论奠基人。幼时家贫,饱经战乱,深受国破家亡之苦,流离辗转。1946年考入东北大学法律系,矢志治学报国。1949年初,至华北大学学习和工作;1950年9月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1978年后,长期主持和领导民法教研室工作,躬耕中国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40余年,直至逝世。曾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司法部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兼社会科学组组长、民政部专家委员等职。

 

    佟柔治学严谨求实,勇于追求真理、坚守学术阵地,从不趋炎附势、随波逐流。改革开放之初,他率先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对中国实际的适用性,厘清了民法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为构建我国民法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

 

    佟柔曾主编《民法概论》《民法原理》等教材专著,后者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获全国高校优秀教材和司法部高校优秀教材奖,另著有《民法通则简论》《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论国家所有权》《中国民法讲义》《中国民法教程》等。

 

    佟柔一生致力于新中国的民法建设,被誉为“中国民法之父”和“中国民法先生”。新中国成立后,他主持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长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其后又参与了《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工业企业法》《破产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起草和讨论。

 

    佟柔淡泊名利、注重培养人才,他诲人不倦、甘为“人梯”,以质朴高洁的学术品格和厚重有力的学人风骨影响培育了万千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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