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电费用电是每个业主最基本的权利。可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经历:业主因物业服务纠纷或者其他原因不交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拒售电。
首先搞清楚物业费都包含哪些服务?
物业服务指的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物业服务的内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行。一般包括: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小区内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
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小区内的供电人,自然不享有供电权。
其次搞清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将电费与物业费捆绑收取?
经调查了解,电费的收取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户一表的用户,他们直接向供电公司缴费,缴费方式也比较灵活。一种是供电公司在小区设立总表,按照总表显示的度数,向房地产公司或物业公司收取电费,房地产公司或物业公司再设立分表,向业主收取电费。没有采用一户一表的小区,配电设施的产权一般都归房地产公司或者物业公司所有,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或者物业公司直接控制着小区的配电设施。这样一来,供电公司与业主就没有直接联系,电费也就由房地产公司或物业公司自己收取。可是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有权将物业费与电费捆绑收费,因为二者并没有联系。
针对上述情况,张北县人民检察院向张北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履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释法:
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用电费要挟业主缴纳物业费的做法不仅不合理,而且已经违法。根据《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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