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合法性。它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和程序合法。
主体合法非常重要,司法实践当中很多人不重视。
什么叫主体的合法性?我们国家对于刑事诉讼当中取证的主体或者机关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说最典型的公检法,辩护律师也是取证的主体。当然即使是他们,也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取证,也不是随心所欲的。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些主体是没有取证权的。
现在大家很多活动都离不开手机,离不开信息技术,有些人通过技术手段来获取相应的证据信息,花钱雇佣黑客、侵入某人的账号或者手机,调取通讯记录包括微信或手机短信,看此人是否有托人情、行贿、受贿、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证据,把这些证据截取出来,交由相关机关,要求对此人绳之以法。我个人认为,这种证据,取证主体不合法,没有取证这个资格,这个证据要排除。
假设一个案件:某地,当事人打官司,当事人催促法官办案,法官说你给我10万块钱,把你这个事办了,就是法官索贿。当事人没有办法就送了10万块钱,结果法官收钱不办事,拖了很长时间。当事人急了,法官说物价飞涨,你再给我10万。当事人不高兴,到反贪局要求逮捕法官。检察官认为口说无凭,证据不够,但是可以予以配合。建议当事人在宾馆房间装摄像头,还原案件过程,留下证据。当事人就照做了,在宾馆房间内约见法官,在谈话当中还原案发经过。于是检察官破门而入,将法官带走了。请问大家,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能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定案的根据?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规定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但是对于使用线人获取证据的方式,《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常清楚,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这是立法的考虑并不是疏漏。所以在这个案件当中,取证主体是不合法的,没有取证资格,我认为这个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材料,没有证据资格。
合法性的第二个层次是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作为定案的证据应有相应的表现形式。
按照法律规定,总共有八种表现形式,无论是哪一个证据,最后都要把它归入这八种形式,如果不能归入,它的合法性就受到质疑。
在司法实践当中,争议比较大、遇到问题比较多的就是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在诉讼当中,包括证据合法性的问题,或者是侦查程序出现瑕疵了,这个时候公安机关往往要出具一个说明书/函。这个说明书/函,我个人认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既然规定了证据的八种表现形式,那么相对应的证据就应归入这八种形式中,否则就失去证据的资格。
请大家想一想,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是证人证言吗?不是。是书面材料吗?当然也不是,因为书证必须是从证据本身衍生出来的,与案件的发生直接关联。所以司法实践当中有的办案机关把这个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作为定案的根据,我个人是持保留意见的。这是合法性的第二个层次的形式合法。
第三个是程序合法,是最关键的也是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一点。在这里我点出一个话题,与程序合法息息相关,但不是经常遇到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况。
据我了解,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尤其是像食品安全犯罪、产品质量犯罪方面的犯罪诱惑侦查不少。
另外在网络活动中实行诱惑侦查,比如伪装购买者的身份,告诉贩卖黄色视频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大量的具有观赏性的视频。其实贩卖者并没有很多此类视频,只是为了谋取利益想办法去获取更多黄色视频。
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当中用的多而且形式多种多样。那么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怎么样来把握好它的度?从学理上来划分,诱惑侦查有两类:机会提供型;犯意诱惑型。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比如说,校园里经常有色狼出没,晚上十一二点的时候,总是对学校的女学生在进行侵害。公安局长要求女警10天内必须破案,于是女警把自己打扮成一个女学生的模样在校园中行走。这时候色狼蹦出来了,说小妹你跟我走一趟,结果女警拿出手抢说,大哥你跟我走吧。那么这一种侦查手段是否合法?犯意诱惑型诱惑侦查指:某人在宾馆住宿,睡的正香,宾馆的电话突然响起来,传来一个很温柔的声音,说大哥你要服务吗?某人百般拒绝但没有经受住对方百般诱惑,正准备干坏事的时候,警察破门而入,卖淫嫖娼抓个正着,于是罚款拘留。实际上是派出所与小旅馆,或者是与失足妇女勾结好了,一方勾引一方去查,以后你干坏事啊,我保护你,或者说双方分账。
那么通过这些方式获取的证据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呢?第1种是女警装扮成学生获取的证据,第2种是派出所和旅馆或失足妇女联手给人下套。第1个案件当中,色狼有犯意,他正在寻找作案的目标,即便不对女警下手,也可能对另外一个女学生下手。作为一个执法者,只是给他提供了一个犯罪的机会,这叫机会提供型,是合法的。第2种情况,当事人没有犯意,执法者引起了他的犯意。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是预防犯罪、制止犯罪、惩罚犯罪,但绝对不是勾引他人犯罪。所以犯意诱惑型是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
当然,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情况比我刚才的类型化划分更加复杂,因为在很多案件当中,尤其是毒品案件当中,机会提供型与犯意诱惑型这两种方式糅合在一起。怎么样去区分、去处理,要把握度。这是裁判规则第二层含义,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要符合相关的证据要求,有三性,如何理解,这是我的浅见,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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