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生活同行
一、基本原则
《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小蘭普法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制度中都体现了绿色原则。
■中共兰陵县委政法委员会 兰陵县司法局
中共兰陵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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