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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指的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定案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之一,是指对于某些具有一定证明力,但非法取得的证据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排除出定案证据之外的规则。

该规则主要是平衡客观真实和法律宗旨之间的价值,对于违合背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证据作出否定性评价。

非法证据主要可分为四类:(1)收集或者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关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一是,法定程序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行政程序。如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自身履行法定程序进行了规定,没有违反上位法,没有减少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设定的程序义务,没有加大行政相对人程序义务,该程序也属于法定程序。

二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是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的程序性规定,不仅体现为对步骤、方式、时间的违反,更体现于对程序本身所体现的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内涵的违反。

三是,违反该法定程序是否严重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如果违反行政程序导致了实体权益的损失,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如行政处罚中不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四是,违反该法定是否违反了法律所保护的行政相对人的重大程序性权利。如果是,则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在行政处罚中,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是,违反该法定程序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或者不成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也能反推出,因不遵守法定程序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亦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主要观点来源于:梁凤云《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37-139页。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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