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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民营企业家涉刑案羁押要“每案必查”,审查程序如何启动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近年来,中央到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一系列针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措施,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也备受关注。从去年开始,最高检陆续开展多次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专项活动,提出:对涉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羁押的,要“每案必查、每案必审”。本文对此展开分析——

1、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与申请取保候审有何不同?

2、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如何启动?

1、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与申请取保候审有何不同?

(1)羁押必须性审查是新刑诉法中的较新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发声:对涉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羁押的,要“每案必查、每案必审”——

  • 一个是在审查过程中,纠正一些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
  • 一个是在审查过程中,纠正一些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的案件。

其目的都在于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司法环境。

(2)那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与【申请取保候审】,又有何区别呢?

①首先,被申请主体的不同:

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四种“可取保候审”情形,根据刑事案件经历的不同审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可以分别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申请取保候审。

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则是【检察院】的专属职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②其次,申请的适用阶段不同:

  •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应当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 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至法院受理案件之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选择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 而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③再者,具体的执行规定不同:

【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依据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七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执行依据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条。

(法条不做展开,大家可以自行查阅比较)

总体来说比较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上更具体,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会更强一些。

2、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如何启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提起途径,一般有三种:

  • 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审查;(比如最高检提出的“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专项活动”就是检察院主动审查)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审查;
  • 看守所建议审查。

对于第二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审查——这里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的情况来判断。

——这里关系的就是一份专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文书。(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有关规定,分析包括涉案人的所涉罪名、犯罪行为的分析及相关证据、身体状况、担保方式等等问题)

另外,主要注意的是,同取保候审一样,审查起诉阶段的解除羁押,并非等同于无罪,但是自由的恢复,不仅为接下来的辩护工作争取了取证的主动权,同时对于民营企业家涉刑案羁押的案件来说,更是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和经营发展。

——除了公平公正的考量,这也是最高检提出“民营企业家涉刑案羁押要每案必查”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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