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与《合同法》第91条相比,鉴于《民法典》未设债法总则,本条不再局限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称谓,而改称为“债权债务终止”,从文义扩大了适用范围。
【司法适用】
在适用本条判断债权债务是否终止时,还应注意各项情形,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债务相互抵销一项,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当事人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均须合法,且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则不得抵销等。又如,判断债权债务是否因同归于一人而终止时,需要注意判断债权债务的对应关系,以及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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