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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交付的货物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买卖中最讲究诚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诚实守信才能细水流深,好口碑是做出而非吹出的。商家为了高利润用廉价低质原料即便能短暂获益也无法长远,但蒙在鼓中的消费者已然深受其害,为了保护弱势地位消费者,对于“不讲武德”的企业,法律对恶意提供不符合约定质量产品的商家或者提供产品有瑕疵的商家进行严厉打击,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损害赔偿。

    商家提供的产品既可能存在质量瑕疵也可能存在权利瑕疵。例如甲从电商平台购买一把椅子,拿回家后发现椅子的四条腿长短不一,这便是典型的质量瑕疵,影响甲的正常使用。再比如乙从同事丙手中购得一部二手手机,不料丁表示自己才是手机的主人,丙只是代为保管,没有处分权,要求乙返还手机。

    甲从电商平台购买椅子本是为了方便坐着学习,结果椅子无法正常使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商家应当按照约定向甲交付质量合格的椅子,现在其交付四条腿长短不一的椅子导致甲无法使用,甲可以拒绝接受椅子或者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即甲可以选择将椅子寄回商家发货地,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商家承担。甲也可以选择让商家重新发货或者退款。

    乙从丙处购买的二手手机被丁要求返还,丁才是真正的手机所有权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丙负有保证任何人不得向乙主张所有权对抗的权利,现在丁主张返还说明丙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果给乙造成损害,除了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法律对此还例外规定了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即如果乙在丙处购买时便知道该手机是丙并非手机的所有权人,知道丙无权处分的事实,那么不再要求丙承担上述义务。乙并非善意第三人,应当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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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债务承担人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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