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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如何理解侵权责任中“民事自助行为”(1177)

自助行为

【法律条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释义】

《民法典》本条规定的是“自助行为”。根据本条规定,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3)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对侵权人实施扣留财产或者适当拘束人身自由的行为;(5)扣留财产或者限制人身自由须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必要范围;(6)受害人在采取自助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自助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须由公权力机关介入认定,各方行为的认定和处置须由公权力机关实施,以保障自助行为的合法性,这点容易被受害人忽略。本条文中明确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私力救济方式之一的自助行为虽能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但在认定标准上须严格把握,以防止该项制度被滥用而造成侵权。

自助行为是秩序与正义、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权利保障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对立统一。该制度的确立,赋予自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的权利,使其能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国家机关的执法压力,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新旧法对比】

《民法典》(2021.01.01)

《民法总则》(2017.10.01)

《侵权责任法》(2010.07.01)

《民法通则》(1987.01.01)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通过以上新旧法对比可知,我国法律在《民法典》颁行之前并未规定民事自助行为,但其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均可构成侵权法理论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案例时,通常是对必要限度内的自助行为予以承认,进行免责。《民法典》增加的自助行为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既有利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更好且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公权力机关节省在民事纠纷中追查当事人等环节所耗费的公权力资源,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民法典》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规定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解与适用】

自助行为,是传统的免责事由。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自力救济。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是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民法典》在规定自助行为的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对他人人身自由施加拘束。其实,在“等”字中包含了这个意思,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民法典》新增加两个具体的免责事由:一是自甘风险,二是自助行为,这两种新增加的免责事由,加上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民法典》规定为一般适用的免责(减责)事由已有八种。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还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就包括《民法典》总则编和侵权责任编规定的上述八种一般免责事由,以及侵权责任编在特殊侵权责任中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民法典加上其他民法特别法中规定的免责事由,构成了一个整体,形成了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体系,在民事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有效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实务问题】

关于《民法典》新增加免责事由-“自助行为”的实务问题,对其理解与适用参考以下案例:

例一:客人去饭店吃饭未带钱,店主不让其离开,等待他人送钱来结账,这种拘束客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就是自助行为,并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责任。

例二:王某新房建成后,占用集体土地建成的围墙。村民向有关部门反应后,未得到解决。村民开会讨论,一致认定王某非法侵占集体土地、搭建违章建筑妨害村民通行,大家同意拆除王某违章建筑-围墙。在拆除当天,不仅拆除违章围墙,还拆除王某部分房屋。

本案例中,村民自行拆除王某的违章建筑围墙,属于排除妨害,是自助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亦无赔偿。但人将王某建造的房屋强行拆除,已构成侵权,应赔偿王某的损失或将房屋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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