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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集体成员权利规定的进步与退步

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23)

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法律由来

本条来源于《物权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两者相比较,有两处修改:

增加“农村”二字和“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一、本条的进步

1、相对于《物权法》第六十二条《民法典》本条增加了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资料的查阅、复制权。

2、意义:

为有效监督集体资产不受侵犯,提供了操作性极强的制度安排。

为实现《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提供了证据基础。

二、本条的退步

突然增加“农村”二字,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1、原《物权法》第六十二条,并没有“农村”二字,保护范围不但包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包含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农村”二字后,本条保护范围看起来就不包含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了。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经2016年修订,现行有效。

3、《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没有区分城镇集体、农村集体。第二百六十三条还确认了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的权利,有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等。但没有查阅、复制资料权。需要《民法典》予以规制。

因此,增加“农村”二字,没有必要,是个退步,令人遗憾。

三、《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也存在同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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