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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指导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律师答复:

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律师解析:

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及政策,通过说服、建议、劝告、协商、奖励及帮助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带有咨询、提示或倡导性质的行为。

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一般是为了保护或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且该行为不具有拘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即不具有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的法律效果,也不会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此外,行政指导行为的作用或目的能否得以实现,主要取决于行政相对人是否自愿接受和执行。鉴于行政指导行为具有以上特征,故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事实上,行政相对人也无需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对该行政指导行为不服的问题。

但行政相对人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行政指导行为都不可诉,因为实践中,确实存在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指导为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了会影响其权利义务、并对其产生实际拘束力的行政行为。此时,该行政行为已经超出行政指导的范围,且该行为因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具有强制力,并伴随着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就要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不利后果。故,针对这样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对于以行政指导为名,行其他行政命令或行政行为之实的有关行为、行政机关不诚信的行政指导行为、错误的行政指导行为、或违法的行政指导行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如何识别行政指导行为的性质及实质内容上,如果行政相对人把握不准的,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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