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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意认罪认罚后自作聪明提出上诉被依法加重刑期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张家口4月7日电(通讯员驰轩)被告人牛某某为换取减轻处罚,一审假意认罪认罚,然后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又自作聪明提出上诉。结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终究还是没有逃脱公正处罚,近日,经河北省赤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赤城县人民法院以牛某某犯诈骗罪改判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牛某某与受害人王某某系同乡,二人于2019年年初合伙开始做生意,由王某某负责垫资,牛某某组织货源以及联系销售。因牛某某一人掌握货物销售及回款情况,王某某意欲不再合作。

  2019年4月份,因艾某某向被告人牛某某索要欠款,无奈之下,牛某某便以编造项目承包合同的方式,谎称向艾某某承包了隧道拆除废钢工程,电话联系受害人王某某一起合作,并商定由王某某支付人民币80000元定金。王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4月9日,让妻子转账到牛某某提供的艾某某妻子银行账号上。

  之后,受害人王某某来到赤城找牛某某准备回收废钢,牛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王某某联系到艾某某后方知受骗,王某某多次找牛某某索要钱款未果。之后牛某某逃匿,王某某报案。

  2019年12月,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牛某某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由于牛某某属于累犯,经综合考量,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一审开庭,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依法以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给王某某人民币80000元。

  一审时,在铁证面前,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行为,并表示认罪认罚,因而得到了法院的从宽判决。但牛某某收到判决书后突然变卦,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有瑕疵为由提起上诉且拒不认罪。

  公诉机关认为,判决后牛某某在事实、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提起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的反悔,原判刑罚所依据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不存在,应依据其法定量刑情节,重新作出判决,并依法对牛某某认罪认罚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提出抗诉。2020年12月11日,赤城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被告人牛某某做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加重处罚,依法改判加重其刑期6个月。

  检察官说: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指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被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却不知,《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经自愿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牛某某将认罪认罚当儿戏终究是法盲逻辑,只能是自欺欺人,打错了算盘看走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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