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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马克思曾经说过,“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力。”说明物质是第一位的,意识是第二位的。我们研究法律的时候也应当遵循这个基本原理。在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分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在不存在违法阻事由且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只有主客观相统一的时候才能认定为犯罪。当主观方面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时,事实认识错误将会影响故意的判断。故意分为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意志要素是一种心理决意,包括希望和放任,与之对应的构成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此不再赘述。故意中最主要的是认识要素,认识要素是对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态、危害结果等客观要素的认识。这些客观要素又分为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前者是纯粹的事实问题,如盗窃罪中的物品,而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这些要素系社会评价要素(如侮辱、诽谤)、经验法则要素(如足以导致火车倾覆、毁坏)、法律的评价要素(如国家工作人员)这三类。这些要素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不会影响故意的认定,只有事实问题的认识错误才会影响故意的认定,而故意的认定将会最终影响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比如,奸淫幼女,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受害人是幼女,如果仅认识到受害人是女的,不能成立奸淫幼女罪,仅成立普通强奸罪。如果行为人辩称自己觉得对方是幼女,此时需要根据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标准来判断,即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理解来认定,而不能以行为人的标准来认定。

既然事实认识如此重要,那么事实认识错误有哪些?事实认识错误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又分为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的认识错误。比如,小明开枪想打死翠华牵的狗,结果却把翠花打死了。主观上小明想打死狗却误将人打死,狗和人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前者的法益是财产权后者是人的生命权。小明看见小王(便衣警察)皮包鼓鼓的以为是现金,将小王的皮包偷走,回家打开一看是手枪。此案例中,小明仅有盗窃现金的故意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因此小明仅成立盗窃罪。盗窃枪支成立盗窃枪支罪违反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盗窃现金侵犯的财产所有权的法益。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而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比如,小王想杀小明,错把小赵当做小明,误杀了小赵。本案中,小明和小赵都是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因此,小王无论杀死谁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此案例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属于对象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得出的结论一致,即小王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的人,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但是不必具体到人的姓名,张三、李四等。再比如,小王想杀小明,没有打中,将旁边的小赵打死了。此情形根据法定符合说还是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具体符合说就不同了,法律禁止杀人,小明和小赵都是刑法保护的“人”,都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小王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我们说的犯罪行为仅指实行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中,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结果、行为状态、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是连接行为与结果的桥梁,不仅在刑法中,在民事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侵权责任的核心部分。那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既然属于客观构成要件,那么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因果关系,存在三种情况:

(一)狭义因果关系错误。只需要有基本的认识即可,并不需要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的认识。比如,小明想要淹死小王,将小王推进井中,结果显示,该井为枯井,小王不是被淹死的而是被摔死的。本案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二)事前故意。小明想杀死小王,将小王打晕,小明以为小王已经死亡,小明将小王扔进枯井中。事后发现,小王是被摔死的。针对本案有两种观点:一种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将前后视为一个整体,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前后属于两个不相干的行为,前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后一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此情形为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比如,小明想杀死小王,将小王迷晕后带到悬崖边,将小王扔下悬崖。事后发现小王不是被扔下悬崖摔死的,而是迷药计量太大致死。本案中,小明迷晕小王时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小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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