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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民法典的那些事儿(260):啥是人格权行为禁令?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个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的案例。申请人在提起人格权民事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人格权行为禁令。法院认为,既然提起诉讼了,可以在诉讼中进行评价,而且,目前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虽然,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失败了,但不可否认,人格权行为禁令是一个好制度,对于经常受到各种骚扰的人,特别是妇女老少这类弱势人群,不失为一个请求法律保护的好办法。

一、案件概述

2021年3月9日鼓楼法院(2021)苏0106民初1106号:

申请人周丽玥与被申请人徐秀英、朱利萍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周丽玥向本院提出申请:

禁止被申请人徐秀英、朱利萍跟踪、骚扰周丽玥;

禁止被申请人徐秀英、朱利萍前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办公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双龙大道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宁支行、南京市、诽谤。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周丽玥诉被申请人徐秀英、朱利萍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已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徐秀英、朱利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使申请人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及工作不受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徐秀英、朱利萍停止对申请人长期滋扰并恶意诽谤污蔑的行为。

二、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已经涵盖了本案禁令申请的内容,两被申请人的行为依法可以在诉讼中进行评价,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条件,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驳回申请人周丽玥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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