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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札记|刑事案件阅卷八种常见误区

阅卷是刑辩律师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途径,制作阅卷笔录是刑辩律师阅卷的主要方法,一份合格的阅卷笔录能够为刑辩律师梳理证据、发现辩点、法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供有力支撑,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刑辩新人刚开始阅卷时八种常见的认识误区,避免这些常见误区,方能练好阅卷基本功。

一、不做法律检索,全凭感觉阅卷

刑事审判主要解决案件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的问题,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主要需要依靠法律检索和法律解释,解决事实认定问题主要依靠阅卷和取证。对于多数刚刚入行的刑辩新人而言,对于法律规范的熟悉程度并不能胜任阅卷工作,法律解释的功力也需要一个积累的过程,拿到案件之后可以先进行法律检索掌握案件涉及罪名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法学理论等内容,熟悉法律规范可以帮助律师指引阅卷的方向,更容易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阅卷时也能更敏锐的捕捉到嫌疑人可能达不到追诉标准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证据。如果对于法律规范不够熟悉可能陷入到盲目的阅卷之中。越看越混乱,即使多次翻阅证据也发现不到案件的辩点。个别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现有的司法解释并不能解决案件的争点问题,这就需要做更多的学术型检索,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组织有利于辩方立场的论证。阅卷时对证据审查的角度和方法写在法律规范之中,对单个证据质证的方法基本都写在高法解释和高检规则中,不要割裂法律检索和阅卷的关系,否则将事倍功半。

二、急于摘录证据,不分步骤阅卷

随着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能力不断提高,刑事案件卷宗数量也越来越多,简单案件动辄十几本证据材料,复杂案件甚至可以达到几百乃至上千本。面对大量卷宗的造成的压迫感和紧张感,有些新手一上来就开始把卷宗从前往后读,边读边开始摘抄卷宗内容,这种做法效果往往不好。阅卷不是把卷宗从前往后读一遍就可以完成的,至少需要按照粗读—细读—精读的顺序读三遍。粗读是指拿到案卷材料后将证据材料从前到后大致浏览一遍,这次阅卷的目的是了解案件的基本内容和在案的证据情况,从而形成对于案件的宏观把握,首次阅卷时可在卷宗上做些适当标记,不需要制作阅卷笔录。细读是指围绕案件的主要指控事实进行证据摘录,此时制作阅卷笔录能够筛选出不重要的信息,集中精力于案件的主要事实,初步建立起证据之间的联系,从而发现案件的辩点。精读是指对于关乎庭审发问、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的证据进行反复消化,把这些证据了然于胸,为庭审做好相应的准备。阅卷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次数要求,经验老道的律师可能凭感觉直击辩点,但对于新人而言,阅卷需要一个由浅到深,由粗到细的过程,需打破阅卷一步到位的臆想。

三、全文摘抄证据,不做简化归纳

一本200页的卷宗,如果做了150页的阅卷笔录,那看这份阅卷笔录跟看卷宗本身有什么区别呢?这样的阅卷笔录对于案件信息没有进行取舍,只是对阅卷笔录的复制和粘贴,对于办理案件的价值有限。在阅卷的过程中律师会伴随着事实整理、法律适用、证据分析多个思维过程,而不是一个机械的打字员。对于案卷中存在多次笔录的情况,可以将内容相同的部分在阅卷笔录上集中体现一次,对于省略内容的笔录可以记录时间。一人多份笔录可纵向比较不同笔录中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一事多份证据可横向比较多分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对于与案件定罪量刑事实缺乏关联性的笔录内容,没有必要全部摘抄到阅卷笔录中。对于记载大量重复内容的书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可以运用excle表格将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部分列举出来。对于涉及人物关系、时间节点、事实过程等证据材料可以通过作图的方式予以直观展示。在摘录完一份证据或几份证据后,可以撰写证据小结把阅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辩护的灵感记录下来,对这些证据小结进行系统的梳理就形成了初步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阅卷不是读故事书,阅卷之后要形成一定的观点和结论,没有结论的阅卷等于没阅卷。

四、阅卷面面俱到,不分主从证据

全面阅卷是基础,以防遗漏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但是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存在明显差异,阅卷时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会影响阅卷的效率。阅卷之前最好先把起诉意见书或者起诉书认认真真读三遍,便于把握控方认定的事实和控告的思路,在此基础上主要审查控方指控事实涉及的证据,既包括支持控方指控事实的证据,也包括否定控方指控事实的证据,对于上述证据需要集中精力重点审查,对于其他与控方指控内容无关的证据不需做重点审查。阅卷时需要注意控方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依据现有证据能否得出控方的结论,如果发现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或无法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恭喜你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我们在2019年办理过一起“挪用公款案”取得了不错的结果,控方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梁某与李某商议挪用梁某所在公司的资金进行期货交易活动,双方约定若期货交易出现亏损则由李某挪用所在国企白糖款填补”,我们通过研读起诉书注意到控方指控的事实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双方约定挪用公款共进行期货交易,二是双方约定期货交易出现亏损由李某挪用白糖款填补。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我们在阅卷时着重审查梁某和李某协商的过程及内容,发现梁某和李某在各自的供述中虽承认共谋期货交易以及如果出现亏空由李某进行兜底的事实,但是梁某对于李某采取何种方式兜底并不知情,也就是说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梁某和李某在李某挪用白糖款的事实上存在共谋,李某挪用白糖款的金额不应该算入梁某的犯罪数额之中,上述意见最终得到了办案法官的支持。

五、滥用阅卷工具,反向影响效率

以前律师阅卷还需要到检察院自己扫描或复印,现在检察院直接提供光盘,律师可以直接获取pdf版本的电子卷宗,这种做法为律师节省不少机械劳动的时间。电子卷宗的普及也为律师阅卷工具的技术革新提供了契机,比如说ocr文字识别功能可以在pdf文档中截图转化成word文字粘贴到阅卷笔录里,这种功能在wps、福昕pdf、 Acrobat Reader DC、itext(iOS)等软件中都可以实现,需要注意ocr文字识别功能对pdf电子卷宗的清晰和规整程度有一定要求,现有的ocr识别精确程度无法实现百分之百准确识别,可能出现错别字、变型字或者其他细节性错误,阅卷的目的通过对卷宗抽丝剥茧似的分析并于细节处发现案件问题,阅卷笔录出现摘录错误可能导致后面审查时遗漏案件辩点,因此,对待ocr识别结果要再次进行核对,确认识别结果与卷宗内容一致时再写入阅卷笔录。

2016年有一款名为“Marginnote”的阅读软件比较火,刑辩律师也把他运用到阅卷之中,这款软件的特点是可以在电子卷宗上实现标注、手写、备注、剪切、制作思维导图等操作,一定程度上还原了律师在纸质卷宗的阅卷体验,这种软件自己用来阅卷和分析案情比较合适的,但是跟办案人员沟通时能拿着ipad给对方看也不妥当。有律师结合word、magrinnote、excle、xmind四款软件交叉运用制作阅卷笔录,这种做法的初衷是彻底实现电子阅卷,但是使用逻辑比较复杂,重复使用阅卷工具也会产生摘录纸质卷宗的机械感,在节省时间上没有起到明显效果。目前市面上主要针对律师制作阅卷笔录的还有Alpha证据系统和青狮阅卷两款软件,各位感兴趣可以自行摸索下。总之,阅卷工具是为提高阅卷效率而存在的,如果过于迷信阅卷工具反而可能会影响阅卷的效率,我们没有必要为了使用工具而使用工具。

六、轻视诉讼文书,缺乏程序意识

公安机关整理的卷宗往往按照先文书卷后证据卷的顺序整理,所谓文书卷就是把受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不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程序性材料整合到一本卷宗中。从文书卷中我们能够获取的信息包括案件来源、强制措施的时间、案件流转的节点、前科情况、到案过程等。有些嫌疑人不了解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羁押期限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在会见时没有详细询问,阅卷时也没有注意到相应诉讼文书,导致嫌疑人被超期羁押也没有在辩护意见中提出来。有些律师感觉在程序上的问题即使提出来对案件的结果也没什么影响,这种观念还是要随着时代的变化有所更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3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其中特别强调了要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技术手段上看,辩护律师提出的程序性问题虽不能彻底改变案件定性,但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与法官进行量刑协商的筹码。我们在阅卷时可以制作一份专门的程序流转图,把案件的关键时间节点提炼到一张图表中,可以制作横向时间轴,也可以用excle表格,拿到这样一张图表既能看到案件程序上是否存在问题,也能对案件的诉讼进程了然于胸。

七、只看言词证据,忽视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往往属于直接证据,能够直接反应案件的情况,在卷宗中也处于较前的位置,所以律师办案过程中往往习惯先看案件的言词证据,稍微考究的律师可能先看被害人的陈述,再看证人的陈述,最后看嫌疑人的供述,以求尽可能全面客观的看待案件事实。言词证据中常见的情况是多个人的说法之间存在矛盾,根据基本的形式逻辑,如果两种说法相矛盾,要么两者皆错,要么其中一个对,不可能存在两者皆对的情况。不少律师发现言词证据的矛盾之后也会在辩护意见中提出来,但对于到底应该采信哪一个还是两者都不采信并没有进一步说明,把选择题直接抛给法官效果往往与预期相悖。此时应当有意识的在实物证据中寻求对辩方有利供述的印证,以求完成彻底的论证。如果在案的言词证据找不到矛盾点,可以反复琢磨下书证、物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如果发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相矛盾,由于实物证据较之于言词证据更具有客观性,实物证据的证明内容可信度更高。

我们在2020年办理的一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与张某合作向某国有企业供货,何某负责利用自己与该国有企业董事长的关系获取订单并催收货款,张某负责完成供货的其他环节,两人均分完成订单的利润。张某和何某对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合作的事实并无异议,两人在自己的笔录中也交代了详细的交易细节,本案的言词证据中并无辩点可寻。当我们仔细分析书证时发现案卷中有从1990年至2016年多份公司章程,本案的国有企业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而来,而与何某关系密切的董事长并非代表国有企业出资一方,而是原集体企业的代表,这一点在书证上直观反映的是该企业董事长在公司章程的落款处是代表集体企业签字,而代表国有资本签字的另有其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被利用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该公司董事长并非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何某实施的行为便不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本案我们据此做了无罪辩护。

八、迷信鉴定意见,轻信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是由专业人员针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鉴定意见的结论就必然是正确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八种法定证据中“鉴定结论”的措词改为“鉴定意见”,立法上措词的变化也表明鉴定意见并非不可推翻。从生活经验上讲,鉴定意见的本质仍是证人证言,从事鉴定业务的专业人员可能没有预期的专业,任何证人都可能存在记忆或判断上的失误。我国最早的足迹鉴定技术来源于一位蒙古的马姓大师,小时候放羊练就了在雪地里凭肉眼判断羊往哪个方向跑了的技能,后来被吸收进公安队伍专门研究足迹鉴定技术,但是这位先生没读过书,无法通过文字传播经验,公安部就组织人员前往内蒙古向老先生学习,一段时间内公安进行足迹鉴定采用的都是这种主观而粗疏的办法。律师在审查鉴定意见时不可轻信鉴定结论,可以从主体资格、鉴材质量、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标准等角度判断鉴定结论是否可信,现有的鉴定材料能否得出鉴定结论,要有敢于质疑的精神,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以主动检索下不同鉴定的技术材料和行业发展情况,了解鉴定方法是否已经过时,从而有效的质疑鉴定结论。

今年上半年我们办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王某从“油串串”手中购买汽油和柴油转卖赚差价,公诉机关根据鉴定结论指控被告人王某非法经营汽油700吨,鉴定的主要依据是被告人进行交易的银行转账记录和被告人的供述,但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并不能区分出汽油款和柴油款,按照现有规定非法经营柴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供述的数额远少于鉴定结论认定的经营汽油的数量,鉴定报告中也没有明确鉴定人员是如何区分汽油和柴油,在这种情况下公诉机关直接按照鉴定结论指控被告人王某非法经营汽油700吨,我们认为本案的鉴定结论缺乏证据支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结论往往是刑事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尤其是在故意杀人案、毒品案件中,如果律师能够把鉴定意见打掉,案件的整体定性可能会出现转机。

阅卷是刑辩律师最苦最累的工作,也是庭前准备中最重要的工作,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谈法治理念,不如阅卷时多读几遍发现几个证据问题。不偷懒,扎扎实实阅卷是刑辩律师的本分,庭前的阅卷工作做的足够扎实,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才能言之有物而又言之有据,这样才算对的起当事人的委托,才能赢得法官和检察官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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