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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时提供了足额担保,是否还会构成骗取贷款罪?

去年这个时候,杭州互联网大佬马某诟病传统的银行就是“当铺思维”。但毫无疑问,抵押贷款作为银行放贷的传统模式,存续有其合理性基础:那就是设立抵押权将银行的放贷风险降至最低。只要贷款有足额抵押,银行往往不会担心回款风险,也不会关心借款用途。在足额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下,在回款有十足的保证的情况下,原本损害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风险极低。那是否意味着只要有足额担保,就意味着无论结局如何(尤其是最终银行没有实现抵押权,导致出现“重大损失”),是否都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对于判断罪与非罪来说,没有一刀切的答案,完全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立足实践中常见的几种类型,分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负责放款的人员确信抵押物足以偿还借款,明知贷款合同、税票等贷款资料造假仍然放款的,不构成骗取贷款

“当铺”原本就是银行最为传统的盈利模式。银行负责放贷的责任人员通过实地考察、委托第三方机构公允评估后,认识到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借款,尤其是抵押物远超借款金额的情况下,他们压根就不会担心回款问题。实践中,银行人员往往明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合同是假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是假的,企业的业绩和实控情况是假的,但为了能够做成这一单在当时看来稳赚不赔的生意,他们甚至会手把手指导借款人的对接人员如何准备借款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既借款人没有实施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骗取”行为;银行充分评估风险以后也没有陷入认识错误。没有骗与被骗,也就没有“骗取”。

“借新还旧”过程中,导致新借款不再有抵押,最终造成的损失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指出,“借新还旧”的模式,在商事判决和银监会看来,即便里面的材料有假,也是双方对原合同还款期限的展期,并不能认定合同无效。从刑事上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来看,既然在民事上都还在承认是原借款合同的展期,原合同仍然有效,那就更不能认为(往往由银行主导)银行明知是借新还旧是在归还自己的放款,是借款人配合着帮助自己解决贷款不沦为不良的行为,是骗取贷款。

但新旧贷款交替往往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银行基于原合同享有的抵押权往往随着旧贷被偿灭失,但新贷却并没有抵押。考虑到整个过程中,借款人都没有欺骗过银行,银行对借新还旧既了解情况、又一手促成。抵押权的最终灭失也是银行的操作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为是借款人骗取了银行的贷款,银行需要为借新还旧下,因抵押权灭失后导致银行最终无法回款自我答责。

在银行真实被骗的情况下,足额抵押最终却未能实现抵押权导致银行出现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上述两种情形无罪的理由实质上都是因为借款人没有欺骗行为、放款银行没有受骗不构成骗取贷款。足额抵押是银行放贷的真实原因和底气,是没有欺骗行为和陷入认识存在的事实因素。

但在极其罕见的情况下,不排除有借款人采取“非常手段”,能把十分难受骗的银行骗到。在这种情况下,首要讨论的问题就是“重大损失”到底是构成要件要素?还是客观处罚条件?

构成要件要素是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认识,并且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发生的客观要素。而客观处罚条件并不需要。就好比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等结果,并不需要行为人在行为当时认识到并放任或者追求。

显然,骗取贷款罪并不需要借款人在借款当时就认识到并追求或者放任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一开始就知道是否无法归还或者银行必然受损,这既与贷款诈骗罪无法区分、也会导致骗取贷款罪对借款人的主观认识要求过多,导致只要认为自己能还款,银行不会有损失,就不会犯该罪。实际上,与我国分则其他经济类犯罪一样,该罪中《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重大损失”,也是采取了行为导致的客观后果来限制处罚范围的立法模式。

最高法在(2011)刑他字第53号批复中采取的实际上就是将“重大损失”认定为客观处罚条件的观点。该批复内容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2011〕111号《关于被告人陈岩骗取贷款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骗取贷款罪,虽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以危害金融安全为要件。被告人陈岩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会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陈岩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

虽然针对当时的立法,最高法回答的是提供足额抵押后实现抵押权并未对银行造成损失是否仍能构成旧法中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但最高法的批复的实质精神仍然是,如果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只有在切实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构成犯罪。一旦足额真实的抵押最终还是没有实现,银行的损失现实存在,仍然可能认定该罪。可见,损失是否现实存在是罪与非罪的关键,而不是是否在借款时主观上的认识。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曾办理厅局级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罪、走私罪、涉黑涉恶等重大案件多起。丁慧敏律师长期在今日头条“刑辩人评论”进行法律知识公益共享,助力依法治国。立足事实证据法律的分析,本就是法治的源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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