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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物权法理论与实务 薛军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我的图书馆
1*法律行为  效力的规定146条  
虚假表示(阴阳合同)
阳的合同无效,但是对善意第三人不能主张对抗
对当事人按照隐藏行为,不认为无效,如果符合有效要件,按照有效处理
如当事人以买卖,实际借贷
2*胁迫  第三人胁迫他人做担保
我国按照第三人胁迫欺诈,胁迫,区分原则,
按照看善意相对人是否知道做区分
被欺诈,和被胁迫有区分,对被胁迫人保护力度更大149和150条
3*可撤销   
重大误解  时间缩短为三个月,因为对方无过错
胁迫的时间点不同
4*无效合同
此前限制为法律行政法规  效力性规定
153条表述为,但是后的条款,理解困难。主要是原来草案区分效力性和管理性规定,代表说不好理解。所以改成现在的表述。现在有观点说不在按照原来的效力性和管理性的分法了,我个人觉得原来鼓励交易的方向是好的。但书后面的但,可以对接到原来的两分法当中。实践
4*代理
168条,明确了代理权滥用的形态,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是效力待定的,不是无效。
171条,无权代理,以前有一个没有说清楚,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太清楚,现在,要不是履行合同,要不赔偿。比以前明确了。
不过,我个人觉得,可能应该区分商事和民事来看要求合同履行权。
172条表见代理,我国单一要件说,不是二要件说,无本人过错或原因,只要有理由相信就可以,更着重保护善意相对人。
我们的民法,高度保护交易安全。
187条,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
我觉得,现在在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中排除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道理,去拐卖儿童,父母不能要人贩子赔精神损害,民法总则将来,应该改变这样的刑事解释和观点。没有一个国家像我们这样规定,犯罪了,还不如民事侵权重。

物权法  12个问题
1* 案例引导  冯玉梅案  一物一权原则
开发商分小商铺出卖,整体经营不善,冯买了,不同意回购。南京中院,按照合同解除处理,没有点透,产权式商铺,不同于普通的。
物权法定原则不重视,一物一权原则,产权式商铺此种状况,卖的是共有人的份额。
2*违章建筑,小产权房
以前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按照无效合同,比照有效处理。
农村里,法院分家析产调解书,拆迁时,不能让违章建筑合法化。它的既判力范围不是行政行为的确认,只是几个人间的处理效力。
3*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房子出卖后,买的人已经进入没过户,后原房主又出卖,过户登记,要入住人腾房。
最高法判决要求实际查看,是否实际出租,占用。我认为,不妥的。我认为,应该维护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不能要求都上门去查看。法院,对第一买手人,可以保护到,要求原房主按照时间市场就高给予补偿。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只写了德国的一半,德国都是要求公证员提前审查的。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合同,物权变动效力区分。
案例  双方债务,第三人担保,抵押,但是未有登记。没有生效。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有效,在承诺抵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法院表示认同。
我不认同,有第三人抵押合同,第三人一般是无对价的,类似赠予,都转化为担保,不当。如果这样判,会让当事人没我办理抵押登记的动力。
4*共有人优先购买权101条
性质:形成权说
共有人可以通过表示意思,可以形成一个买手合同。
承租人等购买权,都有同样问题。
原合同还存在吗?如果有,就要判断两个合同。如果无,原合同就被取代了。
如果出卖人说明了,存在优先购买人,买手人是可以预期的,如果没有说明,可以按照缔约过失来处理。
现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形成权性质。
5*善意取得
我们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没做明确区分。
基础合同是否应该正常有效?
如果我的没成年小侄儿把我手机善意出卖了。
效力待定合同,能不能支持善意取得。我认为不能。不要扩大化。基础合同必须正常有效。
如果出卖人欺诈,可以看相对人是否撤销来处理。
借名买房?如何处理。
被借名人,对外处分是有权还是无权处分。要维护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应该是有权处分。
父亲在北京以儿子名义买房,儿子结婚后,为了出国,加了妻子的名字,离婚是如何认定?
一种理解是儿子有权处分,一种认为是无权处分,妻子也知道是父亲房产。我认为,不能认为是父亲对儿子的赠予。还是按照借名买房来处理。
善意的判断,基于一般过错就可以,重大过失有些过了。
6*质押设立的交付
交付的理解:刚贸案件
钢材企业贷款质押,仓库有贷款人租,交钥匙?9?7
我们认为是可以的。但是,银行疏于管理,同一钢材,多家银行质押。造成风险。
我认为主要是银行管理不规范。交付可以构成。
还有一种,煤炭质押,插旗说质押银行,实际没有人管,后来又被做了质押。大家来抢。煤出来进去,换了几次。我认为,浮动质押可以,但是要有第三人的监管才可以。
7*浮动抵押
登记对抗主义,抵押人不能对抗正常的交易的相对方。如,流水线,出卖,可以对抗买受人。流水线产品卖出,是正常交易,抵押权人不能对抗。
8*流质条款
一概否认是否合理。
我国太绝对,应该区分民事和商事,商人还是可以考虑认可的。

9*借贷解释
我借给你钱,又约定房屋买卖,不换钱,买房就不用付钱了。我们的解释,认为是以物抵债,当事人创造出担保措施。
我认为,可以独立判断房屋买卖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
利率管制事实上很难成功。
10*担保物权诉讼时效
担保法12条,主债权后两年。
物权法,抵押权按照主债权时效。
两者出现不一致。台湾给了五年。
手表的质押。五年都可以来还债。
是否要为抵押,质押,流质确定不同规则?
我认为,主债权过了,担保物权还是可以存在一定时间。诉讼时效不能消除利益失衡的关系。给予长一些,毕竟有助于实现实体的公平。
12*物权法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应该有时效?我们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动产,不适用时效,动产可以适用。三年。
未来,必须要补规定时效取得的规定,才能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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