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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改嫁”税务,8个提醒送给你!

2019年1月1日,社保“改嫁”税务,8个提醒送给你!


1、关于时间安排

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下一步税务、社保、医保等部门将主要完成制定配套制度、建立对账机制、完成数据交换以及联调联试等工作。



2、关于职责划分

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全面征收管理,而社保政策的制定、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门负责。 


3、关于缴费基数

社保基数每年以上一年度当地社平工资为基础设置了上下限,社平工资的60%作为基准的最低缴费基数,这是下限,社平工资的300%作为基准的最高缴费基数,这是上限。

在此基础上,以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社保基数调整申报标准,员工上年平均工资如低于60%的最低限,则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缴交,如高于300%的最高限,则按最高缴费基数申报缴交,如处于60%——300%之间的水平则据实申报,否则就属于违规。


4、关于社保改革的两面性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部分不合规的中小企业确实带来了费用负担的增加,但是对于职工来说,是增加了社保的保障,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因此该项政策既是对在职职工未来社保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当前已退休职工待遇的保障,从而倒逼企业完善、合规经营。


5、关于社保费率的降低

税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对于合规的企业不但没有税负增加的影响,相反随着社保费率进一步下降,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讲,税务征收后费负会逐步合理下降。

今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强调,要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6、关于社保的缴纳

社保的缴纳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而是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7、关于公积金的征收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俗称“五险”)住房公积金不在划转税局征收之列。


8、关于纳税人的应对

社保规范是大势所趋,各位企业家对于即将来临的社保新政,要更多的从企业战略发展和自身内部实际入手,考虑改变人员结构、薪酬结构、用工模式等。

社保不合规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1.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员工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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