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即常说的“N”):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注意:平均工资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是没有扣除五险一金和个税前的数额,是否包含加班费,除上海明确不包含加班费外,其他地区要么明确包含加班费、要么未做规定)
赔偿金(即常说的“2N”):具有惩罚性质,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代通知金(即常说的“+1”):即代替通知金,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一般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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