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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三条: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是否就是反商标淡化?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反商标淡化的规定是否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对此,可谓众说纷纭。
据说,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反商标淡化的案件。根据司法解释,构成商标淡化的一个要件是:误导公众,即“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可是,我心里一直怀疑:买“东芝堂”药品,会联想到“东芝”电器吗?这有“误导公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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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芝堂”商标,系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于 2002年6月14日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生化药品等商品上。
2003年12月,日本东芝株式会社以“东芝堂”商标系摹仿和翻译其“东芝”及“TOSHIBA”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东芝”为在“电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东芝堂”虽注册在“药品”上,但在使用中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2008年8月13日,商评委裁定对“东芝堂”商标予以撤销。【商评字[2008]第7080号《关于第1785281号“东芝堂”商标争议裁定书》】
东芝堂公司不服,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日本东芝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东芝”、“TOSHIBA”注册商标在东芝堂公司的“东芝堂”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电视接收机等商品上成为驰名商标。“东芝堂”商标构成了对“东芝”注册商标的摹仿。虽然双方商标被使用的商品类别不相同,但由于双方商标的相关公众均为普通消费者,且无明显区别,因此“东芝堂”商标的存在将损害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的利益,并且会误导相关公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撤销裁定。
此后,东芝堂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第7080号裁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终审撤销了对“东芝堂”商标的注册。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株式会社东芝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两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电视接收机等商品上已经成为中国驰名商标。本案中,“东芝堂”中的“堂”是我国传统医药行业的常用词,相关公众从商标的文字字面含义上理解的主要还是“东芝”一词,相关公众看到该商标时容易想到株式会社东芝,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东芝堂”与株式会社东芝存在某种联系,将争议商标使用在药品上可能减弱株式会社东芝两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东芝”和“TOSHIBA”的复制、翻译、摹仿。综上,北京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东芝堂公司的上诉,撤销对“东芝堂”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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