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840607号“BUNGE 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60472号
申请人:BUNGE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40607号“BUNGE 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65085号商标、第59650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R、二)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该共存同意书已经过公证认证。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该共存同意书已经过公证认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有一定差异,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安 蕾
杨 乐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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