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发作
2、首次起病或复发
3、病情加剧
时的治疗均应视为“急性期治疗”
一、用法
1、合作病人:
小剂量开始逐渐加量1至2周左右加至治疗量;
首次用药或耐受性较差者。延长药物滴定时间;
增量过程中观察不良反应及时调整。
2、不合作病人:
肌肉注射、静脉注射;
氟哌啶醇5~10mg肌注,必要时24内每6~8小时重复一次。(出现肌张力障碍注射抗胆碱能药物东莨菪碱0.3mg对抗)
可酌情肌注氯硝西泮、地西泮,与抗精神病药物交替使用。
二、治疗时间
治疗剂量至少维持6-8周,巩固至少4-6个月;
剂量足够的前提下,治疗4-6周无效或疗效不明显者可考虑换药;
镇静强者宜在晚上服用;
剂量小时可晚间一次给药;
剂量大时可每日2次给药,在中午用1/3,晚间用2/3。
三、维持治疗
药物选择:原则上仍用急性期治疗有效的药物;
每6个月减1/5的速度缓慢减至维持量。
剂量:治疗剂量的1/2-2/3;
时间:症状消失后再维持治疗2年,多次复发需更长,甚至终身 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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