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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专题系列五:帝国新论

帝国新论

俞可平

北京大学讲席讲授 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

历史学家常常说:世界史就是帝国史。帝国(Empire)既是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政治现象之一,也是政治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之一。尽管对大国兴衰和帝国历史的研究,在政治理论中从未完全消失过,但作为政治学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帝国研究的回归,仍不失为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世界政治 学研究一个令人瞩目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掀起了一股帝国研究的热潮,帝国问题吸引了众多左翼和右翼的著名学者,涌现了一大批影响广泛的著作。本文将在概括和评述帝国研究相关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对帝国的概念和特征做一详细的辨析。

一、帝国的概念

在日常语境中,帝国泛指那些地域辽阔并拥有一个至高无上权力的皇帝的强国和大国。政治学中的帝国,有其特定的含义。帝国是人类历史中延续时间最长的一种特殊国家权力结构,是由若干国家或地区组成的等级权力体系,其中的一个国家为宗主国或母国,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为附属国或殖民地。帝国内的所有领土和人民均服从一个最高的统治者,这个至高无上的统治者通常是皇帝或君主,在阿拉伯世界亦称“哈里发”(Caliph)或“苏丹”(Sudan);在某些情况下,帝国的最高统治者也可能是掌握最高权力的寡头集团。

帝国的英文和法文为empire,它们最初源于拉丁文imperium,意为至高无上的权力。法国学者帕特里斯·格尼费、蒂埃里·伦茨在《帝国的终结》一书中说:“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帝国定义为一个群体及其政治对其他的一些群体、政治(也许没有)、政权、行政区划、部落、种族、文化进行统治的结果……从更广义上来说,法语中'帝国’(empire)一词起源于拉丁语imperium,意为最高权力,即中世纪的'绝对统治权’(souverainete parfaite),拥有这项权力的人能够制定法律,而不受其他规则的束缚。皇帝即众王之王。”

由法国历史学家帕特里斯·格尼费(Patrice Gueniffey)和蒂埃里·伦茨(Thierry Lentz)合著的《帝国的终结》从帝国的崛起和灭亡的角度,梳理了上下五千年的世界文明史。

库马尔(Krishan Kumar)也指出:帝国的拉丁语imperium,本意是罗马官员或统治者依法被赋予的权力。此外,这个词本身也是军事用语,指握有最高军事指挥权的那个人。Imperium的第一个义项从罗马开始就延续下来。1533年亨利八世的《禁止上诉法》称“英格兰就是帝国”,意思即是,英格兰国王在他的领地不听命于任何人,他的统治至高无上。近代思想家认为,帝国的核心在于权威,特别是皇室权威。在欧洲绝对主义盛行时期,许多统治者都将自身的统治地域称为帝国。帝国几乎成了至高权力的同义语。这是博丹、霍布斯、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著作中赋予“帝国”的主要含义。

帝国是一个由不同属国组成的国家权力体系,在这个国家权力体系中,除了宗主国之外,其他国家不再拥有对自己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帝国也是一种国家间或地区间的权力关系,在这种权力结构中,只有一个至高无上的主权,其他权力附属于它。政治学者托姆·纳恩(Tom Nairn)和保罗·詹姆士(Paul James)把帝国界定为这样一些政治体,它们将权力关系凌驾于其他领土空间之上,其权力关系所及的那些领土空间不再拥有优先的和合法的主权。另一位政治学者莱恩·塔格佩拉也把帝国定义为“规模相对较大的政治主权实体,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属国不再拥有主权”。于尔根·奥斯特哈默(Jurgen Osterhammel)认为,“帝国是一种大的地理空间内的权力统治形式,我们可以将它定义为一种在既有的技术和地理条件下实现地域最大化的政治单位。多民族性、文化多样性以及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化,是帝国的特征”。

帝国也是一个由若干国家组成的等级秩序体系,在这个相对独立的等级秩序体系中,宗主国据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其他属国则处于服从地位。这个自成一体的等级秩序体系,是帝国内部维持稳定与和平的结构基础。彼得·F.邦(Peter F. Bang)指出,帝国研究者们的一个“核心共识便是:帝国是一个复合的、分层的,但却又是以某种形式统一的国际权力组织。一般而言,帝国包含不同的领地和社群(different territories and communities),这些领地和社群以不同的方式从行政层级上服从于一个统治权力”。德国学者明克勒(Herfried Munkler)这样来界定帝国:“帝国不仅仅是大国,它们活动于一个属于自己的'世界’里。普通主权国家联合其他国家一道,共同创建一个容纳它们的秩序体系,但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力支配这个体系。帝国则不同,它是秩序体系的缔造者,也是维护者。这个秩序的存在,离不开帝国。”基辛格事实上也把帝国视为一种由若干个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他说:“在人类绝大部分的发展过程与历史演进当中,帝国一直是典型的政治形态。帝国无意在某个国际体系中运作,它期望把本身建立为一个国际体系。

在传统中国的语境中,虽有类似意义的“天下”概念,却并无“帝国”概念,汉语语境中的“帝国”概念,是近代以后对英文empire的翻译。据一些学者考证,汉语“帝国”一词,最初出现于隋朝王通的以下论述中:“强国战兵,霸国战智,王国战义,帝国战德,皇国战无为。天子而战兵,则王霸之道不抗矣,又焉取帝名乎!故帝制没而名实散矣。”但王通这里所说的“帝国”一词,并非政治学意义的“帝国”概念,“在这里的确切含义是指中国上古时期以道德仁义立国的理想国家”。近代以后,英文的empire开始译介成中文的“帝国”。最早出现于传教士马礼逊于1820年发表在《察世俗每月统记传》上的一篇名为“全地万国纪略”文章中,其中提到了“侯国”“王国”“帝国”。1850年,清廷专门负责粤海防的梁廷枏发表了《夷氛纪略》一书,其中提到:“窃思欧罗巴洲各国,即大国小邦帝国王邦,无分统属。”这被认为可能是“中国文人最早以汉语词汇'帝国’反映西方'empire’一词词义的用例”。

中国学者最初对接受从西方引入的“帝国”概念抱有一种保守和谨慎的态度,一个典型的例证是严复对empire的翻译和介绍。他在翻译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当时译为《原富》)时,并没有将“empire”意译为“帝国”,而音译为“英拜尔”,只是在注释中将其译为“帝国”:“又,英拜尔近人译帝国,亦译一统,或译天下。亚洲之英拜尔若古印度、波斯,今日本皆是。其欧洲则古希腊、罗马、西班牙、法兰西,今俄、英、德、奥,其王皆称帝者也。”即使在清王朝于1908年正式公布的宪法草案中作为官方法律术语引入“大清帝国”的名号后,仍有不少中国学者质疑“帝国”概念在中国语境中的适用性。例如,钱穆就坚持主张帝国是西方的制度,中国历史上并无帝国,因而不能随意地用西方的“帝国”概念来指称中国的王朝:“西方人称中国为大清帝国,又称康熙为大帝,西方有帝国,有所谓大帝,中国则从来就没有这样的制度,和这样的思想。而我们却喜欢称大汉帝国乃及秦始皇大帝了。在正名观念下,这些都该谨慎辨别的。”

中国著名学者严复、钱穆等都对“帝国”概念进行了研究。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大清帝国”被辛亥革命推翻之后,“帝国”一词不仅没有在中国的语境中消失,反而传播益广,直至成为日常生活的流行语和叙述中国政治史的主流话语。诸如“秦帝国”“大汉帝国”“大唐帝国”“大清帝国”“中华帝国”等称号,不仅为文学影视作品所津津乐道,而且大量地见诸严肃的学术讨论之中。直到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华民族复兴运动的蓬勃兴起,中国的学者们又开始从两个视角对中文语境中的“帝国”概念提出异议。一是承袭钱穆的思想传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不存在西方式的帝国制度和帝国政治,用“帝国”概念解读中国传统的王朝政治是一种严重的“误读”。二是多少带有些新儒家的精神,认为中国传统长期存在的“天下”概念要超越西方的“帝国”概念,“天下”理念比“帝国”概念更能解释传统中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例如,一位“天下”思想的倡导者指出:“与西方语境中的'帝国’(empire)概念不同,'天下’这一中国传统概念表达的与其说是帝国的概念,还不如说是关于帝国的理念。概念和理念虽然大体一致,但有一点区别:理念不仅表达了某种东西所以是这种东西的性质(希腊人认为是一种决定性的'形式’),而且表达了这种东西所可能达到的最好状态。”

帝国有不同的类型。从人类政治历史的发展阶段来看,帝国可以分为古代帝国和近代帝国两大类。在帝国建立和扩张的手段上,古代帝国一般都是直接的军事征服,近代帝国除了军事征服外,也常用殖民经济和王族联姻等间接手段;从帝国的版图看,古代帝国的领土通常由毗连成片的属地构成,而近代帝国的领土则常包括与宗主国并不直接毗连的海外领地;从政体形式看,古代帝国的最高主权者都是专制独裁的君主或寡头,近代帝国的最高主权者除了专制君主外,还包括代议民主形式下的议会和内阁;从时间跨度上看,古代帝国的延续时间更长,古埃及帝国超过3000年,古巴比伦帝国、亚述帝国和罗马帝国也存续2000年左右,近代帝国存续时间最长的奥斯曼帝国不超过650年。

存续650年的近代帝国——奥斯曼帝国。

从地缘政治的角度看,历史上的帝国可分为陆地帝国、海洋帝国和草原帝国等几大类。陆地帝国由内陆国家和领地组成,它主要通过对周边国家的领土蚕食和扩张,来书写帝国的版图。海洋帝国的构成主要是沿海领地,并依靠海外殖民来进行领土扩张,历史上的绝大多数帝国均属于海洋帝国,如奥斯曼帝国、大英帝国、荷兰帝国、西班牙帝国等等。草原帝国特指游牧民族建立的庞大帝国,它主要依靠骑兵征服和统治大片帝国领土,其典型代表即是蒙古帝国。当然,上述分类也只是相对的,正如明克勒所说,“陆地帝国,诞生于对统领之地的扩大、延伸;而海洋帝国,则通过加强和拓展商贸关系,完成扩张。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我们也同样可以看到,出现在这种归类之中的相互转化和彼此交融的情形”。

人们还可以从领土和人口的规模、帝国的权力结构和统治方式、帝国内部各属国之间的关系等视角对人类历史上形形色色的众多帝国做出不同的分类。但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帝国,都应当具备以下这些一般特征,否则,就不是政治学意义的帝国,而只是某种关于帝国的比喻或滥用。

二、帝国的特征

帝国具有某种“跨国性”,它不是一个国家,而是若干属国或领地的组合,这些附属国可以是王国、邦国、汗国、公国、酋邦和城邦等。韦农·波格丹诺在其对帝国的权威性定义中就包含了帝国的这种“跨国性”特征:“一个统治若干超越其国境的领土,由不同的民族构成的国家。自古以来,帝国存在于人类历史的每一阶段。所有帝国都必定与下述这个几乎无法解决的帝国统治问题纠缠在一起:在其居民与中央的关系为从属关系、而他们似乎并不情愿接受帝国权威的领土上,如何保持政治控制。由18世纪末发展起来的,一直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非殖民化阶段的现代殖民帝国,一般说来是由散布各地的一个个殖民区域构成的,而不像古代帝国那样是连成一片的。”作为帝国的组成部分,其他的国家或领地均从属于帝国,并服从帝国的统治。在组成帝国的国家或领地中,必定有一个居绝对统治地位的主要国家,通常称之为宗主国,它是帝国的象征和主权所在。或者如库马尔所说,“帝国将自身制度推广到附属国,由此建立两者之间的桥梁,创造一种共同文化,使得本土制度和思想优于附属国”。

帝国拥有广袤的领土。帝国通常是通过领土扩张而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帝国的领土版图极其广阔,其领域面积通常要数倍于单个国家。人类迄今领土版图最为广阔的国家形式,无一例外都是历史上的帝国。例如,波斯帝国包括了伊朗、伊拉克、阿富汗等多国领土地,其极盛时期的疆域东起印度河及葱岭,西临巴尔干半岛与地中海,南抵亚丁湾和红海,北达高加索山脉跟咸海,波斯帝国是第一个地跨亚欧非三洲的大帝国。蒙古帝国是历史上连续性版图最辽阔的国家,其鼎盛时期的疆域一度达到3300万平方公里,成为一个横跨欧亚两洲的全球帝国。大英帝国全盛时期包括了近50个国家,面积达到3000万平方公里,其帝国版图覆盖了北美洲的大部分、加勒比海广大地区、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大片土地、整个印度次大陆、澳大利亚、东南亚和太平洋地区,甚至一度控制中东的大部分地区,是名符其实的“日不落帝国”。

大英帝国全盛时期包括了近50个国家,面积达到3000万平方公里,是名符其实的“日不落帝国”。

帝国奉行君主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虽然王国不一定是帝国,但历史上的帝国一般都是权力集中于国王或皇帝的王国,帝国的权力也相应地集中于宗主国的王朝。像任何专制国家一样,帝国的权力结构也呈金字塔形状,在其最高端是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独裁者。掌握帝国最高权力的统治者通常是皇帝和国王,例如亚述帝国、马其顿帝国、罗马帝国、大英帝国、奥匈帝国和西班牙帝国等,但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宗教文化背景下,这个帝国的主权者也可称为“可汗”“沙皇”“苏丹”和“哈里发”等。例如,阿拉伯帝国的最高统治者称“哈里发”,蒙古帝国的最高主权者是“大汗”,奥斯曼帝国的最高统治者是“苏丹”,俄罗斯帝国的最高统治者称“沙皇”。

帝国拥有不平等的政治结构,帝国之内的各附属国和民族之间,拥有不平等的政治地位。帝国内部的宗主国和附属国、支配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实际上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宗主国与附属国、支配民族与被支配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关系,通常由帝国的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例如,蒙古帝国境内,蒙古族作为统治民族,拥有众多法定的特权,其他多数民族事实上处于被奴役的地位。大英帝国统治下的非洲,白人就是统治民族,而黑人则是被统治民族,处于被奴役的地位,在教育、就业、婚姻、语言、税收、兵役、交通、居住等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主要方面,黑人受到普遍的歧视。简·伯班克(Jane Burbank)和弗雷德里克·库珀(Frederrick Cooper)把作为一种国家的类型(Empire as a Type of State)直接就界定为“差异的权力与政治”(Power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它“对新融入的人民实行等级的和有差别的统治”。

帝国具有了广泛的文化、语言、民族和宗教多样性。早期的普通国家通常建立在单一的民族或种族的基础之上,并且拥有单一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与此不同,帝国是对其他国家和种族的征服,除了宗主国的文化、语言、民族和信仰之外,必然或多或少会保存被征服者的民族文化特征,从而在语言、风俗、习惯、种族、宗教等方面,具有丰富多彩的多样性。尽管征服者常常也会强迫被征服者统一使用征服者的语言,信奉征服者的宗教,遵循征服者的习俗,但无论征服者如何强大,几乎不可能消除这种文化和民族的多样性。相反,明智的帝国征服者反而会保存并利用被征服者的文化、语言、民族和宗教特征,以实现帝国内部多民族和多文化的融合。

帝国通常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际秩序体系。历史上众多著名的帝国,如波斯帝国、马其顿帝国、罗马帝国、奥斯曼帝国和大英帝国等,拥有不少属国和殖民地,领土面积广阔,甚至跨越欧洲、亚洲和非洲的边际界线,成为事实上的小型国际体系。这些帝国通过各自的法律和制度,在帝国内部的各个属地之间维持秩序和稳定。因此,一些学者把庞大的帝国体系视为一种世界体系,把帝国政权视为国际政权。例如,勃里恩在论及亚述帝国时,就认为亚述人建立了第一个国际性的政权,从而开创人类的帝国历史:“亚述人还缔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真正的帝国,一个建立在复杂的组织和管理工具基础上的高度中央集权的国际性的政权,而非仅仅是依赖附庸国进贡的强大王国。亚述之后的每个帝国,从波斯帝国到罗马帝国,都效法亚述人的征服、统治的制度。帝国的历史从此开始了。”

帝国的存在带有周期性。历史上的帝国常常存在数百年,甚至千年以上,在帝国存续的这个漫长时期中,帝国的命运会发生某种规律性的重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帝国的周期性。著名历史学家吉尔平说:“过去的1000年里,国际政治的转变形式被描绘成一个帝国周期。世界政治以强大帝国的兴衰为特征,每一个帝国都统一并安排了它自己的国际体系。我们所承认的每一种文明的周期性形式,都是由一个国家在其帝国统治下统一的体系。”一些学者认为历史上的帝国与强国一样,都有一个崛起、鼎盛和衰落的过程,而且衰落的时间往往很长。这就是所谓的“大国兴衰”模式。按照这一模式,“几乎所有帝国的历史都经历了一个短暂且活跃的上升期和一段漫长的衰落期”。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帝国的兴亡与一般的大国兴衰不同,帝国在漫长的存续过程中会重复发生多个兴衰过程。与崛起—鼎盛—衰亡模式不同,“按照这一模式,所有政治实体,在其长短不一的历史中都会经历若干周期;在这些周期里,几经兴衰起伏。至于经历几次周期,周期内的上升阶段持续多久,这些则取决于政治实体领袖的政治手腕和远见”。

凯瑟琳·德鲁·吉尔平·福斯特(Catharine Drew Gilpin Faust),美国历史学家、教育家,哈佛大学前校长(2007年-2018年),曾任哈佛拉德克里夫高等研究院院长。

帝国与民族、国家、王国、邦国、联邦、霸权、大国、殖民地,以及与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帝国的上述这些特征,将它与其他政治共同体或政治现象得以明显地区别开来。

帝国与国家(state)。国家是一个基于领土、主权和民族之上的一元政治共同体,有明确的国土边界,在国家内部的各个民族和地区之间至少奉行形式上的政治平等。国家是人类最早的公共政权形式,一般认为它是在部落联盟的基础上演化而成的,最初以城邦的形式出现。国家先于帝国,帝国是由若干国家组成的多元政治共同体,国家是帝国存在的前提。国家的领土边界一般都非常清楚,帝国的国土边界往往模糊不清。国家内部各地区和民族之间通常在法律形式上是平等的,而帝国内部各个区域和各个民族之间,特别是宗主国与附属国之间在形式上也是不平等的。所以,明克勒说:“帝国有别于国家,准确地说有别于制度化的领土国家,后者遵从完全不同的准则和行动逻辑,包括内部人口融合方式和对属地边界的理解。一般而言,国家间的边界清晰而明朗,但这种明晰的国界除了少数例外,鲜见于帝国……帝国的疆界不是将权利对等的政治实体隔开,而是起到将权力和影响力分层之作用。”

帝国与民族(nation)。帝国是基于领土之上的政治共同体,民族则是基于人种和语言基础之上的人类共同体。单一民族可以组成一个国家,单一国家也可以有多个民族。帝国则必定有多个民族组成,而且各个民族之间通常在制度上就是不平等的。民族往往拥有共同的语言和文化,帝国则是一个多元文化共同体,帝国内部总是存在不同的文化与语言。任何一个民族都内在地有一种民族主义的倾向,而任何帝国则内在地反对民族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帝国与民族形同仇雠。民族表现为彻底的平等主义:民族内部在原则上人人平等,所有人都是民族'精神’的化身。而且,民族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帝国则展现出与民族完全相反的特性。帝国是多民族或多种族的国家,其所追求的自然不是一种共同文化,而强调文化的异质多样性,特别是上层的精英文化与底层的庶民文化的差异。帝国等级森严,与平等主义原则大相径庭”。

帝国与民族国家(nation-state)。民族国家是以一个或多个民族为主体的近代国家形式,是民族与国家的混合体。帝国与国家、民族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也适合于帝国与民族国家的区别。这些区别集中在产生历史、国家性质、权力结构、领土边界和成员关系等方面。除了帝国的历史远远早于民族国家之外,于尔根·奥斯特哈默对民族国家与帝国之间做了八个区分。第一,民族国家与周边国家之间有明确的边界,帝国与相邻国家的边界通常是模糊的;第二,民族国家强调自身的同质性和不可分割性,帝国则强调异质性和差别;第三,民族国家的权力合法性来自下层的人民,而帝国的权力合法性则来自上层恩赐;第四,民族国家中公民身份是平等的,帝国成员的身份是不平等的;第五,民族国家中宗教、语言、习俗等文化为全民共享,帝国中共享的文化仅限于少数贵族精英;第六,民族国家中普及文明是国家的责任和公民的权利,帝国中则体现为贵族精英的使命和对民众的施惠;第七,民族国家溯源于祖先的部族,帝国则溯源于创立帝国的统治者;第八,民族国家对特定的地域有情感的依托,而帝国更看重领土的扩张。

帝国与王国(kingdom)。王国是一种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政权体制。至少在法律上,国王是王国最高的统治者。王国通常有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两种形式,在君主制中,国王是王国实际的主权者,而在君主立宪制中,国王只是王国形式上的主权者。作为一种政权体制,王国可以存在于帝国之中,也可以存在于普通国家之中。反之,帝国可以是王国,也可以不是王国。例如,罗马共和国在公元前27年正式放弃共和制,赐予屋大维以君权和“奥古斯都”头衔时,标志着罗马正式由共和国变成了帝国。但在罗马帝国的早期,还保持着原先的元老院,尽管它不再是最高权力所在,而且最初的罗马皇帝都以“罗马第一公民”的政治面目出现。所以,罗马帝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王国。又如蒙古帝国被称为“马背上的帝国”,其最高统治者是“大汗”,尽管大汗与君王一样握有绝对的帝国主权,但在政权形式上也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王国。

罗马共和国在公元前27年正式放弃共和制,成为帝国。

帝国与联邦(federation)。联邦与帝国一样,亦由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组成,组成联邦的这些政治实体在进入联邦前通常是主权国家。与帝国不同的是,联邦内的各个政治实体仍然保留部分主权,并且在联邦法律框架内仍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联邦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权力机构与联邦成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从法律上通常不是上下级关系;联邦内部各个政治实体之间奉行普遍平等的原则,联邦成员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与此不同,帝国内的各个政治实体可以拥有一定的自治权,但通常不再保留对外主权;尤其是,帝国内部各政治实体之间在法律上一般不拥有平等的政治地位。此外,联邦制国家既可以采用共和政体形式,也可以采用君主政体形式,而帝国则普遍采用君主政体形式。

帝国与殖民地(colony)。殖民地与帝国也有着切不断而又难说清的联系。殖民地一般指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人类生活的基本方面受宗主国统治而又非宗主国本土的地域,殖民地没有独立的政治、行政、经济、军事和外交权力。殖民地可以是一个原先独立的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局部的地区或岛屿。殖民地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公元前8世纪腓尼基人在北非海岸建立的迦太基城。在古希腊城邦时代,许多强大的希腊城邦国家也纷纷在海外建立了各自的殖民地。从古代帝国一直到近代帝国,殖民化也是帝国扩张的主要方式之一,殖民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总是帝国版图的重要内容。不过,严格地说,殖民地与帝国两者之间并不能划等号。有的学者指出:帝国领土与殖民地的一个公认区别是,殖民地是宗主国向殖民地区的移民定居,而帝国是宗主国对其他国家的扩张性统治。一个国家如果对一些无人荒岛进行殖民,仅拥有原先无人居住的殖民地,而并无其他属国或殖民地,这样的国家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帝国。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原先的宗主国对殖民地居民给予与本国其他地区居民完全同等的法定地位和待遇,原先的殖民地已经事实上成为国家的一个平等的政治实体,那么,这样的国家也不再是帝国。

帝国与霸权(hegemony)。帝国建立的过程,通常就是宗主国凭借其强大的军事和经济实力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控制和统治的过程。换言之,帝国的行径就是一种霸权的行径,宗主国就是霸主。霸权的基本意义就是,军事和经济上处于绝对优势的国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支配性地位。正因为如此,人们容易把帝国不加区分地等同于霸权。尽管绝大多数帝国是事实上的霸权,但从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意义上说,帝国与霸权有着若干重要的区别。首先,霸权国家不一定就是帝国,如果一个实力强大的国家只谋求对其他国家的控制和支配性影响,而并未将其他国家和地区加以吞并,那末,这样的霸权国家在形式上就不是帝国。其次,霸权国家至少在形式上与其他国家是平等的,尽管事实处于严重的不平等状态;而帝国在形式上也不承认宗主国与其他国家的平等。“霸权是形式上平等的政治行为体所构成的集团中雄踞主宰地位的力量。帝国则不同,至少在形式,取消了平等,将弱势行为体降格为附庸国或者卫星国,而且它们或多或少仰帝国中心之鼻息”。

帝国与大国(great states)。从领土规模和综合国力的一般意义上说,帝国与大国是一种交叉重叠的关系。帝国是强权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征服和占领,是宗主国对外的领土扩张和军事征服,因此,在领土规模和综合国力的双重意义上说,帝国通常都是大国。然而,领土规模的大国和综合国力的强国未必就是帝国。只有当大国进行对外扩张,征服和占领其他国家的领土时才转变为帝国;只要不进行对外扩张,不占领和统治其他国家的领土或属地,大国就不是帝国。不过,加拿大中国历史研究专家卜正民(Timothy Brook)在2016年的“大国”(Great States)一文中却提出了一个富有启发的观点:在叙述亚洲国家形成过程的词汇中,“大国”一词已经消失。“大国”的概念对于当今的绝大多数学者来说无足轻重,但在过去1000年中它在东亚国家却被广泛使用。东亚语境中的“大国”,如“大宋”“大元”“大明”“大清”等,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形态,与欧洲语境中的“帝国”(empires)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虽然他不赞成将亚洲语境中的“大国”概念与欧洲语境中的“帝国”概念简单类比,但他肯定“大国”与“帝国”两者是“既有区别又有重叠的概念”(Great state and empire as distinct but overlapping concepts)。“如果我们研究亚洲的学者要参与全球帝国史的书写,那么,作为一种特殊政治形态的'大国’,在概念工具中应当有其地位”。

帝国与帝国主义(imperialism)。当霸权国家凭借其强大的军事和经济力量,把对外扩张领土和征服他国作为自己的基本国策,把奴役和统治他国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时,它就成为一个帝国主义国家。“帝国主义(imperialism)是从拉丁文imperium(帝国)演化而来的。它最初仅与西方文明进程中所出现的那些古典帝国,如罗马帝国、查理曼帝国的扩张行为相联系。从十五六世纪开始,随着地理大发现和西、葡等殖民帝国的建立,'帝国主义’一词也伴随着世界殖民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而具有了新的内涵。像法文词colonialisme一样,帝国主义最初也是一个法文词。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者’便频频出现在法文中”。1902年英国学者约翰·霍布森发表了著名的《帝国主义》一书,从此“帝国主义”成为流行的政治和学术话语。在霍布森看来,帝国主义意味着对外的扩张,而这种扩张的主要动因即是金融资本的扩张。沿着霍布森的思路,列宁在1916年发表了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对帝国主义的本质和特征进行了系统的论述,认为帝国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是在生产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垄断统治。从霍布森和列宁对帝国主义的经典论述中可以发现,帝国主义既是一种对外扩张的基本政策,也是一种基于垄断统治的社会形态,还是一种倡导帝国价值的政治思潮。它与作为一种国家政权形式和政治实体的帝国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但两者又属于不同的范畴。

本文节选自《帝国新论》,文章载于《清华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为方便阅读,略去全部注释,并有删节和调整。

文字编辑:耿   直

技术编辑:曹政杰

责任编辑:张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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