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总费用99万余元,扣除全自费费用46万元,符合医保报销费用53万元。合规费用53万元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12万元,大病保险报销27.9万元,共计报销39.9万元,合规费用报销率达到75.3%。”这是2016年度家住万源市太平镇的郑某医保报销统计单上的一串数字。郑某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2015年在万源市、成都等地医疗机构辗转治疗,产生了巨额的医疗费用,在当年个人只参保缴费245元的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共同为其报账39.9万元,目前,郑某成为我市实行大病保险制度以来的最大受益者。
参保人员不再另外缴费。按照
“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持续发展”的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不再另外缴费参加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在不增加个人负担的情况下,大大提高了保障待遇。
大额费用实行“
二次报销”。大病保险实行“
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城镇居民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资金分段报销,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参保居民一个保单年度内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后再次发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再扣除起付标准,以再次发生的全部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应赔付比例计算赔付额。
大病保险不设报销限额。达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规定,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年度累计合规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累进支付,总体支付比例实行下要保底,不低于50%,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80%。报销金额上不封顶,即不设最高报销限额,从而大大减轻了大病患者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效解决患大病的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来源:达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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