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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中标,行政监督部门能否认定中标...

招投标系列之招标文件

Q:1.127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中标,行政监督部门能否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招标?

A:可以,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81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裁判案例:(2021)吉07行终15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松原市中心医院在安装使用的电梯设备免保期过后,对电梯维修保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其编制的招标文件,体现出的招标内容包括电梯维护保养和修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电梯的修理具有专属性,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但此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电梯修理资质,导致本案上诉人虽然中标,但因其未经电梯生产厂家授权,不具备修理电梯的资格。原审第三人对此次中标结果进行了投诉,经被上诉人松原市财政局依法调查取证,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6月3日作出松财采购投诉﹝2020﹞5-3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此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维持该处理决定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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