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菲利普·施瓦布|A=A——论费希特、谢林、黑格尔的同一性逻辑体系建基

作者介绍:菲利普·施瓦布(Philipp Schwab),弗莱堡大学哲学系助理教授,谢林全集历史考订版编委。

译者简介: 王丁,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讲师。

本文原发:《德国哲学》,2019年上半年卷。









A=A——论费希特、谢林、黑格尔的同一性逻辑体系建基

菲利普·施瓦布/文

王丁/译

摘要:本文的关切在于两点:一方面是指明,从以逻辑命题A=A为导向的“绝对同一性”这个首要原则出发进行的体系建基,刻画了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早期思想的共同出发点。另一方面则是阐明,唯心论者们恰恰是在“同一性”的对立概念——也就是“差异”概念上——分道扬镳的。从这一背景出发,德国唯心论在1794-1801年间进行的“差异之争”的各个本质性阶段就能得到重构。就此而言,必须区分这一争论的两条“进路”:费希特与谢林之争涉及的是质料性差异,而谢林与黑格尔之争则是在结构性差异的问题上被引爆的。

关键词:德国唯心论;费希特;谢林;黑格尔;体系;差异

在1812年《逻辑学》的“逻辑的普遍划分”一节中,黑格尔写道,之所以要在客观逻辑里“常常考察康德哲学”,是因为“它深入讨论了逻辑性的重要且更具体的方面,与此相反,后来的各种哲学阐述不但不关注逻辑性,反而在某些方面经常对此表露出一种粗俗的——但并非没有遭到惩罚的——藐视”(GW11, S.31,注释)。这里“后来的各种哲学阐述”所指为何,并没有明说。但实际上,在康德之后的德国古典哲学早期阶段,几乎不存在黑格尔在他的进一步发挥工作中可能要倚仗的“特定的”逻辑阐述。同时,在这一阶段,下面这回事情完全可以得到证实,即这批德国古典哲学家所赞同的,都是要对逻辑性的东西进行某种程度上的“贬抑”或者至少是“回置”。所以在后康德哲学的“纲领性文本”——费希特1794年的《论知识学的概念》中——这一点就已然得到了表达,“知识学”是“根本不可能出自逻辑学的”,而是必须颠倒过来,“整个逻辑学必须从知识学出发得到证明”(GAI/2, S.138)。基于康德1799年提出的批判,“纯粹的知识学不是其他”,而是一种从一切“内容”中抽离出来的“纯粹逻辑学”(Kant1922, S.370),费希特则在1801年反驳道,对他来说“知识学”绝对谈不上是“逻辑学”,他“甚至要把纯粹的逻辑学从哲学的领域中完全驱逐出去”(GAI/7,S.159)。

在谢林1802年的对话《布鲁诺》中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文段,当布鲁诺严格区分开作为“纯然知性科学”的“逻辑学”和经由“理性”得到的认识时,他和他的谈话者琉善就做了如下的“说明”:

布鲁诺:那么,对于要在逻辑学中寻求哲学的人来说,哲学还有什么希望吗?

琉善:没有。(SWI/4, S. 300)

最后,与前两者相近的对逻辑学的“贬抑”甚至在早期黑格尔本人那里也是可以得到证实的。所以他在1801年《论费希特和谢林哲学体系的差异》的第一页就着眼于巴尔迪里(Bardili)和莱茵霍尔德,对“唬人的,或者不如说,宣告了通过哲学返回到逻辑学的那种已经出现的哲学革命”进行了一番嘲讽(GW4, S.5)。黑格尔反对这种“把哲学还原到逻辑学上的做法”,也反对“把哲学转化为认识公式,转化为逻辑学”,“逻辑的认识,如果它真的要进展为理性,那后果必定就是,逻辑学要在理性中取消自己”(GW4, S. 87)。如此引来,费希特、谢林和早期黑格尔所批判的,首先就是逻辑之物形式的、进而“片面的”特质了。

接下要勾勒的论题是,情况尽管如前文所言,但在早期的后康德哲学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仍是一种逻辑性的基本处理方式,也就是从指向命题A=A的、作为“绝对同一性”的首要原则出发对作为体系的哲学进行奠基。这一论题可以在两重面向上展开:一方面就是,从绝对同一性这个原则出发进行体系建基的构想,刻画了“早期唯心论”中的共同关切,进而同时——着眼于彼此间的争辩来看——也刻画了争辩的“主导线索”。除了下述意图,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在其他任何点上就几乎不会再有更大的共识了,即如果一个无所不包的“理性体系”能够通过某个首要原则得到奠基,那么这个由康德开辟的关于体系可能性的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答。费希特和谢林几乎异口同声地表达了这一点。在1793年12月写给史蒂芬妮的信中,费希特说:“根本上来说,康德有正确的哲学;但这只是就其结论而言,而不是据其根据而言”(GAIII/2, S. 28)。在谢林1795年一月写给黑格尔的一封信中也有平行的表达:“康德已经给出了结论:但前提仍然是欠缺的”(AAIII/1, S.16)。看看费希特和谢林时间相近的文本就足够清楚,他们两个人寻求的,都不是复数的“根据”或者“前提”,而是一个对体系进行奠基的哲学原则,正是由于这种建基作用,这一原则也就必定在自身中拥有纯粹且严格的同一性。甚至也黑格尔也在《差异》中以近似的方式表达了这一点,关于“康德哲学”,黑格尔写道,在其中“纯粹的思辨原则”必定已经“从多余的东西中得到了凸显”,“这一原则属于寻求着理由的反思,或者可以为它所用”,而费希特的贡献恰恰就在于,藉由“主体和客体的同一性,在‘自我等于自我’这个形式中”已然把握到了“被勇敢道出的真正思辨原则”(GW4, S. 5–6)。

如此一来,如果对作为绝对同一性的体系首要奠基性原则的构想,刻画了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的共同点,那么它在另一方面,也标明了他们之间分歧的所在。就这一方面来说,体系上的争论焦点就在既有的同一性(Identität)概念和差异(Differenz)概念上。也就是说,如果首要的、对体系进行奠基的原则是在绝对的纯粹同一性中被把握的,那么这就同时产生出了一个问题,即某个有别于这个同一性自身的他者,也就是差异究竟该如何得到设想?如果差异是在绝对同一性中被设定的,那原则的内在同一性就面临着被取消的危险;如果差异根本上就处在进行着原则构造作用的同一性之彼岸,那对原则最终且唯一的奠基性要求就面临着危险。如此一来,对绝对同一性这个首要原则的构想就直接地陷入了一种困境:若无原则的纯粹同一性,由它奠基的体系之一体性(Einheit)就是不可能的,但恰恰这个纯粹的同一性使得下面这回事情至少表现为成问题的,原则究竟如何能为某种有别于自身的东西,进而为体系奠基?

德国古典哲学中的种种讨论本质上就是由这个“原则理论的两难处境”规定的,进而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也在就在由此而产生的关于差异的问题上逐渐分道扬镳了。就这一点而言,着眼于争辩的具体进行,可以区分争辩中的两条“进路”。费希特和谢林之间的首次争执是在关于质料性差异的问题上爆发的,这个问题就是,处在属于同一性原则之差异中的东西的样态和规定,如何得到理解。既然“早期唯心论”首先是通过先验哲学的方式在基础命题“自我=自我”或者“我在”把握体系的奠基性原则的,那么关于质料性差异的问题首先指向的就是,不具有“自我”这一形式的东西。费希特把这个东西,也就是“非我”,理解为某种从属于自我这一原则之下、并全然依赖于它的东西;相反,谢林则在自己的思想展开过程中,把与自我相异的东西规定为在自身中进行着生产的、完全独立于自我的自然。在此过程中,谢林始终强调的两门“基础科学”——自然哲学和先验哲学——的“同等源初性”在1800年左右导致了与费希特在哲学上的“决裂”。与此同时,这种二重性当然也引起了关于这两门科学在体系建筑上的一体性问题,而恰恰由于与费希特的争执,谢林在1801年的时候感觉到,有必要在某个更高的原则中来确保这两门科学的统一点,而这个更高原则的名目,现在就是“彻底的绝对同一性”。

从这一点出发,黑格尔与谢林间围绕同一与差异的第二次争执也就随之拉开了帷幕。他们间的这一分歧(一开始并不明显)涉及到的,是结构性差异问题,即处在于奠基性的同一性原则之联系中的差异“本身”该如何设想。尽管谢林思想的体系原则从1801年开始就明显地站在了一个不同于早期先验哲学的“位置”上,但他仍然跟先前一样认为,必须首先坚持纯粹同一性的构想,而差异在面对纯粹同一性时,在体系上仍然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尽管黑格尔在《费希特与谢林哲学体系的差异》中明显站在他图宾根的同学谢林这边,但就事实来看,黑格尔其实做了大量的重新解读,在他看来,在A=A这个形式下的同一性命题在本质上应该被理解为同时在自身中包含着同一与差异的二律背反,如此一来,A=A就不仅作为逻辑命题被扬弃了,同时也作为绝对直截的、首要的原则被扬弃了。

凭借这一“情形”,我们的探究也就有了一条路径:首先考察的是费希特早期著作中,从处在“自我=自我”这个形式下的绝对同一性原则出发的体系奠基构想(I);接着是谢林历经了先验哲学、自然哲学和同一哲学的思想道路(II);最后是黑格尔对绝对同一性中的二律背反的构想(III)。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同一性命题的位置和结构在不同的体系筹划方案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第一步要做的是在一定的细节深度上展开费希特那里的体系建基之发端,因为在这里,规定之后各种争论的全部动机已然得到了聚集。接下来的步骤就要限制在对同一与差异的种种不同情形仿佛“排版式的”,或者说“代数式的”刻画上。而对这三位思想家“彼此间关系”更为深入的探究恰恰只得留待各项工作进一步的完善。通常的阐述都以黑格尔结尾,绝对谈不上是用目的论的方式,以费希特—谢林—黑格尔这三个步骤最终在黑格尔这里登顶。稍稍展望一下就可以指明,谢林和黑格尔之间围绕结构性差异展开的争论在1801年其实才刚刚开始(IV)。

I.自我与非我——费希特

a)首要根本命题

康德之后狭义上的德国古典哲学始于费希特从绝对自我这个首要原则出发把哲学建基为体系的构想。在1794/95年的早期“知识学”作品中,自我这个原则被把握为绝对—直接的原则;除此之外,在其首行奠基的功能中,它是无法被直接肯定性地“证明”、“推导”或者“证实”的。但基于同样的理由,它仍至少可以得到间接界定和厘清。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原则应处在为体系奠基的位置上,那么它必须去满足的各种“标准”就能得到指明。接下来的阐释要尝试的是,依据七个“主导性概念”来阐明费希特的原则;此间尤其需要做的是,凸显“同一性标准”的核心含义。

1.体系:自康德以来,对于德国古典哲学来说,“知识”唯有在体系整体的视域中才是可能的。某种对个别知识纯然经验性的堆积绝对算不上是“真正的知识”,相反,每个环节唯有通过“在整体中的位置”和“与整体的关系”才得到其事实上的规定(GAI/2, S. 114)。

2.原则:在费希特看来,如果不是由某个首要原则奠基,这种知识体系是不可设想的。这个被费希特在根本命题的形式中把握的原则——首先根本说来是在笛卡尔传统中——是一个fundamentuminconcussum,也就是从它出发而自行升起的体系建筑不可动摇的根基或者基石。就此而言,这个根本命题作为自身,必须能先于由它奠基的体系得到规定。他必须同时在自身中具有“确凿无疑性”;也就是如费希特所说的,它能够“不通过与其他命题的联结才获得其确凿无疑性,而是必须在其他命题之先就必定先行拥有确凿无疑性”,如此一来,根本命题也就“把自己的确凿无疑性分有给了其他命题”(GAI/2, S. 114)。

3.同一性:如果这个首要原则应以被要求的方式为体系奠基,那么它自身必须拥有严格且纯粹的同一性;它必须在自身中就是绝对直截的。假如原则在自身中被差异化,也就是说,由许多彼此相联的要素构成,那么被奠基的体系的一体性就会陷入危机。从这一点出发也就清楚了,为何在德国古典哲学中,较之于莱布尼兹和康德,同一性的规定得到了大大的提升,进而同时与一体性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同一性范畴现在不再关联于对对象的认识,而是关联于知识和体系本身的原则,处在绝对同一性中的原则具有为体系“担保一体性”的功能。

4.形式和内容:既然首要原则应该“先行刻画”一切从中产生的知识规定,那么它必须在自身中拥有形式和内容。假如内容是追加性地补充到形式上或者反过来,形式是追加性地补充到材料上,那么原则就不会是首行奠基性的;但假如这两个方面相关联地在原则中得到了差异化,那么就不会有自身中具有同一性的首要者。

5.知识:被奠基应当是某个知识体系。在传统上,知识刻画的是进行知识者与被知识者,或者主体和客体的符合一致。如果首要原则应为一切知识奠基,那么这些要素——知识者,被知识者以及它们的符合一致——都必须在原则中被完备地包含。假如某个客体被当成原则,那么很显然,某个对此客体进行着认识的主体就必须被追加给它。反过来,假如某个主体是首要者,那么它明摆着首先就“缺少”一个自己知识的客体。如此一来,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存在一个在自身中直截的、进行着首行奠基的原则。因此,所寻求的东西只能是某个同时是知识者和被知识者,处在符合一致中的主体和客体,而这个东西只存在于自我意识中。但要注意的是,这种意义上的自我意识必须是直接的,而不是反思性的;否则原则在自身中就会被差异化,进而又会跟同一性的“标准”矛盾。所以主体和客体在其中直接同一的这种自我意识高级形式,就以修正的方式紧承康德,叫做“理智直观”。

6.无条件性:这一“自我直观”显然绝非经验的或者日常的自我意识。相反,为了能为知识体系奠基并提供条件,首要原则自身必须是无—条件且绝对的;所以费希特把理智直观中的自我意识这个为体系奠基的原则刻画为“绝对自我”。

7.自我奠基:综上,最后直接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绝对自我这个原则,既然应当是体系的基础,自身就不可以由某个其他东西奠基。相反,它必须自己是自己的根据;按传统的规定,也就是causasui[自因]。

从这一背景出发,费希特就把知识学绝对首要且彻底无条件的根本命题表述为:“自我完全源初地设定自己的存在”(GAI/2, S.261)。如果人们要问同一性规定的位置,那么就浮现出了一种两重性。一方面,在费希特的建构关节中,首要原则的同一性具有中心意义:它“确保”了以原则理论的方式进行体系奠基的更高要求,进而同时刻画了处在多重“价阶(Valenz)”中的体系原则自身,即作为形式与内容,主体与客体,存在与设定的同一性。诚然,就这一点来说,在多重“层次”中对同一性规定的“划分”只表现为一种追加性的反思。费希特的构想的要点恰恰在于,所有这些在作为原则的自我中的规定都是直接被给定的,进而是得到了统一的。但另一方面,在A=A这个形式中的同一性命题自身并不是体系原则。相反,它只表现为以某种方式“被归置”在绝对自我下的命题。在费希特1794/95年对同一性命题和首要根本命题进行联结的时候,这种两重性就以此方式明确地浮现了出来:同一性的逻辑命题旨在指明根本命题,它最终反倒表现为是由后者推导出来的。所以在《知识学的概念》中,同一性命题在其首次的“出场”中就被“打压”了:

“A=A无疑是一个在逻辑上正确的命题,就其所是而言,它的意义是:如果A被设定,那么A就是如此被设定的。在这里出现了两个问题:A真被设定了吗?如果它被设定,那它是在何种程度上并且为什么被设定的呢?这个“如果”和那个“如此”究竟是如何共属一体的呢?

假如:在前一个命题中A意味着自我,进而有其特定的内容,那么这个命题的意思首先就是:自我是自我:或者说,如果自我被设定,那么自我就是如此被设定。但是,因为命题的主体(主词)是绝对的主体,而这一主体根本上是存在的,所以在这个唯一的情况下,这个命题内在的内容是与其形式一道被设定的:自我被设定,因为自我已然设定了自己。我在,因为我在。

同样,命题A=A源初地唯有从自我出发才是有效的;它是出从知识学的命题“自我是自我”出发得出的;如此一来,一切它可以运用其上的内容,都必定蕴含在自我之中,并且被包含在自我之下。”(GAI/2, S. 139– 140)

这个处理方式尽管比《全部知识学基础》的§1中显得复杂的多,在后者那里,阐释是处在A=A这个形式中的同一性命题出发的,而后面这个命题每个人都会承认是有效的;但费希特随即表明,这个命题唯有在自我中才是有效的,但最终,这个命题指向的还是作为其“本源”、“根据”或者说“担保”的自我=自我的同一性。此间决定性的是在作为原则的自我中被给予的内容和形式的同一性:同一性同时作为形式性和质料性的,“源初地”只存在于自我=自我中;纯粹形式性的同一性命题作为逻辑命题是通过对自我的内容进行抽离而赢获的,进而唯有通过作为原则自身的自我之同一性,在运用于自我之中的全部其他对象上时,同一性命题才获得其有效性。

总而言之,对眼下这个问题而言,下面这回事情在结构上是决定性的,即根据费希特的这个发端,在首要根本命题中设定自身的自我的同一性必须被设想为绝对的、纯粹的、无关系的同一性。从先前讨论过的首要原则的体系奠基要求来看,这一点已经清楚了;并且从费希特对作为“本原行动(Tathandlung)”的自我设定活动的展开出发也很清楚,“存在”和“设定”在自我绝不可以相区分,而是直接共属一体。在《全部知识学基础》的§5中,作为原则的绝对自我无区分的同一性说得很清楚,而这明显回溯到了费希特探究的起点:

“绝对的自我是彻底自身等同的:在它之中一切都是同一个自我并且属于同一个自我;在这里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被区分,没有多样性,自我就是一切,也是无,因为它就其自身而言就是无,在它之中,不能区分任何设定者和被设定者(GAI/2, S. 399)”。

b)第二和第三根本命题

刚刚引用的文段使得直接回溯本文一开始就描述过的“主导问题”殊为必要:既然作为首要原则的绝对自我对一切哲学而言都是无条件、不可分和不可限定的,那么某种异于原则自身的他者究竟是如何可能的?也就是说,多、区分和差异究竟是如何可能的?很明显,差异绝不可能直接从首要原则中被直接地展开出来,否则原则的建基要求就要被取消。费希特一以贯之且影响巨大的解决方式则在于,在自我的自我设定“之后”,假定一种第二位的、一定程度上也无条件的行动,这一行动作为第二根本命题可以被表达为:“自我在全然的自我中自行设定一个非—我”。尽管这一行动显然在双重意义上是以首要的根本命题为条件的:这里的自我仍然是那个实行了设定的自我;如此一来,那个与自我对立设定的东西,也就是对我的否定,正是“非我”。但就形式而言,第二个根本命题是无条件的:对立设定行为自身绝不能从自身设定行为中被推导出来;它是自我第二位的、源初的、进而“不由任何更高根据奠基的行动”(GAI/2, S. 265)。

通过这第二位的“行动”费希特的理论看起来陷入了一种无药可救的矛盾中,而他自己也从《全部知识学基础》的§3开始对这一矛盾进行了极尽明晰的拓展:自我和非我肯定会断地彼此不相互取消:如果自我会生效,那么对它的否定,也就是非我就不能生效,反之亦然。而第三个恰恰并非全然可推导而得的根本命题则解决了这一冲突,这个命题就是所谓的“理性的强制要求”(GAI/2, S. 268)),仿佛宣告着对此冲突的“调停”:自我和非我必须彼此“相互限制”(GAI/2, S.270)。进而两者必须彼此分有各自的有效性领域;直到在自我发挥效用的地方非—我不发挥效用的程度,反之亦然。但唯有当自我和非—我自身不再无限制地且不可分有地发挥效用时,进而以在第三个根本命题中所表达的自我的行动方式来说就是,“根本上不管是自我还是非我都被设定为可分的(GAI/2 S. 270)”,这一“分有”才是可能的。自我和非—我间的差异因而就不再是矛盾,而是量的区分,也就是一种“更多还是更少”。

而这三个根本命题的整体情况,费希特最终是这样来表达的:

“自我在自我中对立设定可分的自我和可分的非—我。

从这一认识出发绝不产生任何哲学;但一切彻底的哲学必将回溯到这一点上;进而只要哲学这么做了,它就是知识学(GAI/2, S. 272)”。

如果人们从这一点出发要对这三个根本命题的展开进行综观,那么很明显,以戏剧性的方式被编排的自我与非—我间的冲突首先只不过是表面现象。从结果出发来看,第一个和第二个根本命题并不表现为同等级的,而第二个和第三个根本命题反倒是同等源初的:伴随着对非—我的设定(第二个根本命题),自我和非—我必须同时被设定为可分的(第三个根本命题),以便自我的建基者形象的一体性不被取消,而费希特很是明确地强调这一点的:

“自我以及非—我被设定为可分的;因为对可分性的设定这一行动不能延后于对立设定这一行动,也就是说,前者并不能被视为通过后者才是可能的……进一步来说,前者也不可能先行,因为它纯然只是为了使对立设定得以可能才被进行……如此一来,前者直接地在后者中且伴随着后者发生;两者是同一个行彻底的动,这一行动只是在反思中才被区分。如此一来,正如自我和非—我被对立设定,那据此,相对于它被对立设定的自我,和这个被对立设定的非—我,就都被设定为可分的(GAI/2, S. 270 –27)。”

费希特接下来又通过对正题、反题和合题的讨论来再次确证了这一关联脉络。费希特写道:“若无合题,任何反题都是不可能的”,进而“反之亦然,若无反题,任何合题也都是不可能的”(GAI/2, S. 274)。把这一点挪到根本命题上来看就是说:没有第三个根本命题第二个就是不可能的,反之亦然。

而作为“绝对正题”的首要根本命题就与后这两者间的这种相互关联区分了开来,进而在由第三个根本命题达成的联结关节中,它就显得仿佛被“解除”了。尽管这一整体使得反题与合题得以可能,进而“关联于我们的体系”,并给予它“彻底的牢靠性与完满性”(GAI/2, S. 276),但根本看不清的是,绝对同一的自我,即“不与任何其他东西等同,进而也不跟任何其他东西对立,而是纯然彻底被设定(GAI/2, S.276)”的自我,作为自身是如何能与有限的自我和有限的非—我间关系型的联结相一致的。费希特无疑“尝试”过解决这个任务,并且看到“要无损于意识之一体性地统一一切对立”(GAI/2, S. 271);但从他进一步的讨论出发根本无法看清,在自我的“一体性”中,等同和对立究竟是如何无缝地被共属一体地规定的。

实际上,为了使第三个根本命题“避免矛盾”,费希特悄悄地引入了一个根本性的难题:一个完全不可逾越的鸿沟存在于作为原则的绝对自我和有限的自我和有限的非—我这两者“量的”关系的两极之间。这一张力随即明显地使得《全部知识学基础》中的实践部分充斥着不一致的观点,也就是“阻碍”和所谓的“不断产生的应当”这两个动因间的分歧。整体来看,这个难题的根源明显在于,费希特对三个根本命题的建构并没有完全遵守他自己设立的标准,也就是哲学要一以贯之地从唯一一个首要原则出发来奠基。

着眼于主导性的问题,从对费希特的“首先讨论”的分析中可以综括性地得出如下本质性的结论:首先在费希特的视野中,作为体系奠基性原则的绝对自我为其建构性的作用之故,必须被设想为纯粹且无差异的同一性。第二,差异首先自行表现为由自我设定的,进而藉此是依赖于自我的非—我。第三,自我和非—我表面上“尖锐”的对立由“可分性”对“矛盾的避免”被引入了纯粹量的差异中。第四,只要绝对自我这个原则和有限的自我与有限的非—我两极之间面临着彼此互相驱逐的危险,那么在对这三个根本命题构造接合中,最终就呈现出了一种显著的张力。而一开始所描述的那种“原则理论的困境”恰恰就清晰地表现在这一点上。

在费希特的这种体系构造中,一切将会规定德国古典哲学中围绕差异概念进行的争辩的全部动机,已然得到了聚集。

II.自我,自然和“彻底的同一性”——谢林

a.自我和绝对者

鉴于眼下的问题——即以原则理论进行体系奠基,同一性规定和差异概念的关联——在谢林1794/95年最早的哲学著作中,首先表现出了一种与费希特发端的相近。在《论哲学本身的形式可能性》(1794)和《论自我作为原则》(1795)中,多次出现了哲学作为体系唯有从一个首要原则出发才是可能的这一论题。在《形式》的第一页谢林就着眼于康德讨论了一种存在于“要为一切哲学奠定一种形式,而不是随意从哪里树立起一个原则……通过它,为一切个别形式奠基的源初形式自身就会得到奠基的尝试”中的“缺陷”(AAI/1, S.265)。“知识学本身”是“一个处在一体性形式下的整体”;但这种一体性“唯有在它的一切部分从属于唯一一个条件下时,才是可能的”(AAI/1, S. 269);也就是说,如果“哲学本身应当是一门科学,那么它必须以一个彻底绝对的根本命题为条件”(AAI/1, S. 273)。在1794年的谢林那里,这个首要根本命题是“自我是自我”(AAI/1, S.280)。在《论自我》中则有对应的说法:“只要哲学开始成为科学,那么它也必须至少把一个最高根本命题,以及某个伴随着前者的无条件者预设为前提”(AAI/2, S. 87)。在这个文本里,谢林比1794年更加明确地把处在自我设定这一形式中的哲学原则描述为:“我在,因为我在”(AAI/2, S. 90)。

如果人们要问谢林早期发端中对同一性的规定,那么在《形式》中对根本命题的表达就已然表明了,这一规定就是“自我是自我”,在这里,原则自身作为体系的奠基者仍然必须具有严格且纯粹的同一性。但在这里,同一性的形式命题“A=A”则诚然表现为是从首要根本原理中被推导出来的。在《自我》中,同一性规定表现出比在费希特那里和在《形式》中更为明确的中心地位,在一些单独的文段中(§7)它被把握为自我的“源初形式(Urform)”:

“如果自我不与自身等同,如果它的源初形式并不是纯粹同一性的形式,那么我们迄今看起来已然赢获的一切,就恰恰会由于这一点而被再次取消。因为自我存在,仅仅是因为它在。也就是说,假如不存在纯粹的同一性,也就是仅仅彻底是其所是者,那么它也就不可能通过自身被设定。但自我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只通过自身而在。如此一来,自我的源初形式就必须是纯粹的同一性。(AAI/2, S. 101–102)”

在这一关联中,谢林明确地把原则的同一性看作体系构造的条件,自行设定自身的自我的同一性,是一切被设定在自我中的他者的担保。从这一点出发,对同一性形式命题的推导同时也就清楚了:“一切在自我中被设定的东西,唯有就其在自我中被设定而言,才拥有全部同一性”,进而“甚至一切同一性形式(A=A)唯有通过绝对自我才得到奠基”(AAI/2, S. 102)。

就对差异的规定来看,《形式》在本质上跟费希特那里的三个根本命题结构是一致的。差异首先在质料上被规定为第二根本命题中的非—我,1794年的谢林将之描述为:“非我并非自我”(AAI/1, S.281)。在这一点上非—我对首要根本命题的依赖几乎比在费希特那里更加明显:既然“非我被对立设定于自我的,而自我的形式是无条件的”,那么“非我的形式就必然是有条件的,进而唯有就其以自我为条件而言,它才能成为根本命题的内容”;进而“无条件的形式由最高根本命题奠基”,“有条件的形式由第二根本命题奠基”(AAI/1, S.282)。在第三根本命题中,谢林并没有明确地描述对“可分性”的规定;因此费希特通过量的差异对矛盾的“解决”在这里也并没有被谢林采纳。很明显,在1794年的谢林这里,第三根本命题中的自我和非—我各自作为被限定的,被设定入了一种彼此之间的相对差异中,然而第三根本命题所刻画的乃是这样一种东西,“在其中,自我唯有就同时被设定为非我而言才被设定,而非我唯有就同时被设定为自我而言才被设定”(AAI/1, S. 283)。

但《自我》则不再对三个根本命题展开一种接合结构;它虽然多次讨论到了“最高根本命题”,但也在一条注释中谈到“科学的第二根本命题,即非—我相对立于彻底的自我被设定”(AAI/2, S. 113注释),至于第三根本命题,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被提到。但即便是这个文本,整体上也是以对自我的绝对设定、对非—我的对立设定,以及对自我和非—我的一种关系性的—有条件的一体性的设定者的三重结构为导向的,这一点在许多讨论“合题”概念的地方都很明显。比如在§15的一处注释中:

“全部合题的进路在于,它把在绝对被设定的东西中被绝对设定的东西,在被对立设定的东西中有条件地(藉由限制)设定起来。如此一来,非—我在其源初的对立设定中就是绝对的,但也因此也就被设定为彻底的0,因为无条件的非—我是一个矛盾,也就是彻底的无。虽然现在合题中的非—我获得了实际性,但它也恰因此失去了其无条件性;也就是说,这种实际性会与否定联结在一起,成为有条件的(被限定的)实际性。”(AAI/2, S. 131注释)

也就是说,如果首先着眼于原则理论的体系建构,那么在同一性的规定和差异概念上,并看不出此时的谢林有什么较之于费希特的明显的新导向,而在谢林接下来的著作中,思想的图景就发生了明显的变位。1795年《关于独断主义和批判主义的哲学通信》明确地表达了下面这种见解,即在奠基在“绝对主体”中的“批判主义”和奠基在“绝对客体”中的“独断主义”作为对立的体系,两者根本上是“同样可能的”(AAI/3, S.75)。这一点明显跟费希特和谢林早期的做法,即要从一个唯一的原则出发为体系建基相矛盾,费希特立刻就对谢林这个充满张力的方案进行了批判性的评论。两位思想家间的争执实际上不久之后就在结构近似的情况中被点燃了。

在转而探究他们之间的争辩之前,仍然需要确定的是,在《通信》中,同一性概念自身跟之前的体系方案是一致的。虽然谢林在《通信》中认识到一种“作为在人类知识中的完成者的绝对原则”(AAI/3, S.99),但这一原则现在不再为体系运动提供基础,而是刻画了这一运动的目标。谢林在这里写道,“在绝对者自身的领域中,除了同一性这一法则,没有其他任何法则要被遵从”(AAI/3, S. 76)。但《通信》中的绝对者概念仍然还是无差异的同一性。

b.自然哲学与谢林费希特之争

最晚从1799年开始,谢林和费希特之间就出现一道在事实上不可跨越的鸿沟。围绕同一与差异进行的争执的第一条“进路”并非直接出自关于同一性原则的问题;但这一争执不管在其背景还是在其后果上,本质上来说都是与这个问题关联在一起的。

冲突的中心点在于,谢林逐渐越来越清晰地把第二门具有平等地位的科学,也就是自然哲学,跟在绝对自我中被奠基的先验哲学对立设定起来。就体系方面来看,谢林的这个做法可以被重构为一种对质料性差异的不满,也就是对在第二根本命题中,对非—我的规定和内容的不满。也就是说,尽管在第二根本命题中,对立设定行为自身,如前所述是无条件的,但那个被对立设定的东西,也就是非—我,完全是以自我为条件的。而谢林恰恰就在《形式》中把“有条件性”这个形式归给了第二根本命题。主导谢林自然哲学方案的“直观洞见”大抵可以如下来描述:在我们之先有一个活动性和生产性的领域,它至少不直接拥有自我结构,这个领域正是自然。一种真正普遍的哲学必须能满足这种生产性,它必须不仅能把自然表明为被创造的自然(naturanaturata),也能把它表明为在自身中进行着创造的自然(naturanaturans)。从自我的自发性出发的观念科学必须由一种从自然的生产性升起的实在科学来补充,进而才能得到完成。

从1799年的《自然哲学体系纲要导论》开始,谢林就明确地描述了他对这两门“趋向相反”、地位同等的科学的见解。在这个文本里,“先验哲学的任务”在于“把实际性的东西归在理念性的东西之下”;相反,“自然哲学的任务则是,从实际性的东西出发来说明理念性的东西”(AAI/ 8, S.30)。自然哲学恰恰在下面这一点上“与先验哲学对立设定”,即“它把自然(并不就其作为产物而言,而是就其作为生产性的同时也是产物而言)设定为自立的”(AAI/8, S.30)。并且谢林明确说道,“把自然哲学视为先验哲学的一个部分”是一种误解,相反,自然哲学“是一门全然本己的、根本不同于任何其他科学的独立科学”(AAI/8, S.37)。1800年的《先验唯心论体系》又一次更为明晰地强调了这一情况:自然和先验哲学是“两门永恒地相对立…永远不可能并归为一的科学”(AAI/9.1, S. 25)。

这两门同样源初的科学间的“并列”显然标志着与那种以绝对自我来实现首行奠基要求的哲学的明显决裂。但谢林自己同时也引入了一个体系建筑上的显著困难:对某个处在其纯粹同一性中的首要原则的构想,诚然应当确保由它奠基的体系的一体性,但着眼于两门截然相互对立、乃至不可统一的科学,这种一体性究竟还会如何可能,这着实难以看清。在与费希特的通信中,这一张力得到了表明。在1800年11月15日的信中,费希特随即明确地提到了他与谢林的分歧点:“关于您所谓的先验哲学和自然哲学的对立,我实难苟同”(AAIII/2.1, S.276)。对费希特来说,这一对立是建立在一种“混淆”上的;观念的和实在的运动彼此根本就不互相对立,而是“在自我中,观念的东西直接与实在的东西相统一,实在的东西直接与观念的东西相统一”(AAIII/2.1, S.276)。这一反驳明显以两重方式关联于知识学的奠基理论要求:一方面,观念性和实在性东西的同一化指向唯一一个在自身中同一原则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对费希特来说,这个作为观念性东西(主体性东西)和实在性东西(客体性东西)直接一体性的原则,只可能是处在理智直观中的绝对自我。就这一点来说,费希特的反驳最终的结论诚然就是,要把自然哲学归列入知识学中。但谢林当然不可能同意这一点;他坚持他对两者间对立的解答,不过现在他“不再把自然哲学和先验哲学理解为两门对立的科学,而是理解为同一个整体,也就是哲学体系的两个对立部分”(AAIII/2.1, S.281)。如此一来,通过与费希特的通信,谢林很显然指明了下面这点,即恰恰由于他对质料性差异“有争议的”新规定,担保两门对立科学之一体性的统合式体系筹划方案才得以被呈现出来。

这一做法在1801年发表的“对艾申迈耶尔先生涉及自然哲学真正概念的论文的附录,兼论对自然哲学疑难的正确解决方式”一文中变得尤为明显。在这里,谢林再次描绘了科学的两重性,但他也强调“如我在这里介绍的那样,它们绝不是在体系自身中被同样殊异化的部分”;相反,在一个无所不包的体系中,它们是“绝对连续的,只存在唯一一个不可中断的序列”(AAI/10, S.93)。并且谢林也明确地描述了这样的要求,简言之,即“如果想树立起首要的、真正普遍的体系,那么就要把知识彼此对立的两个终点互相联结起来”(AAI/10, S. 93)。

c.“彻底的同一性”和量的差异

很显然,谢林是在1801年题为《对我的哲学体系的阐述》的文本中来解决这一要求的。从上面提到的背景可知,这个文本有两个关切:它应当为先验哲学和自然哲学的两重性指出根据和一体性之基点,并同时指出比费希特哲学更高的“原则”,以便防止那种要“单方面地”把自然哲学归置在一种先验哲学视角下的做法。这一与费希特间争论的联系,在这个文本的“先行提要”中就已然可以读出来了,在这里谢林写道,“在眼下的这部阐述中”,迄今为止“在哲学中对立的两极”,也就是自然和先验哲学的“无差异点”会得到指明(AAI/10, S. 110)。在这个文本的§1,理性旋即就被规定为“主体性东西和客体性东西的彻底无差异”(AAI/10, S. 116),而由命题“A=A”表达的“同一性法则”则被视为“对理性存在而言的最高法则”(AAI/10, S. 118)。

对眼下的问题来说,谢林思想的这个新切入点在许多方面来看都是意义重大的。首先很明显的一点就是,谢林以修正的方式回溯了早期唯心论的主导性动机,也就是从绝对同一性这个唯一的原则出发来为作为体系的哲学奠基。尽管谢林在1801年不再明确地讨论从唯一一个原则本身出发的体系“可能性条件”,而是首先着眼于自然哲学和先验哲学的两重性来定位自己的体系方案。这一背景恰恰厘清了下面这点,即正是被把握为同一性(从各方面来看的无差异)的理性取得了一体性之担保者的地位,而在早期哲学中,这个位置是由“最高的根本命题”或者“原则”这些名目占据的。其次,就这一点来看,谢林诚然把体系原则挪到了一个根本不同于先前先验哲学发端的“位置”上,同一性原则——至少就要求来看——完全从与“绝对自我”的纠缠不休中摆脱了出来。第三,在同样的进路上,“绝对同一性体系”中的同一性自身的规定,获得了一种巨大的升格:理性就是“绝对彻底的同一性”,它既不是主体也不是客体,既不是自我也不是非—我,而是把两者直接置入一的东西,按谢林的话来说,理性就是“在哲学中处在主体性东西和客体性东西之间的东西,进而显然必定是处在对两者而言都无差异的状态中的东西”(AAI/10, S.116)。因此,值得注意的是,谢林之后不再继续追随早期唯心论中的发端,即同一性法则必须被规定为从绝对自我中被推导出来的法则。相反,在1801年,“命题A=A”被视为“唯一的、就其自身而言的,进而无关乎任何时间被设定的真理”;“唯有”同一性才道出了“理性的本质”(AAI/10, S. 118– 119)。伴随着谢林的《对我的哲学体系的阐述》,现在其实是同一性自身成了体系的原则。

尽管谢林做了巨大的改动,但他——这一点对德国唯心论中的争论继承是决定性的——仍然把早期唯心论中体系建基所隐含的两个中心点又捡了起来。第一就是为体系奠基的同一性,就其本质而言,在这里仍然被设想为绝对无差异的;在同一性的形式中,才存在首先被设定入无差异的主体和客体“要素”间的差异。第二点就是,谢林在“解决”差异问题的时候,仍然沿用了早期唯心论的模式:即便是就统一性的形式来说,在主体和客体之间也不可能存在“除了量的差异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差异”,并且首先“根本就不存在对立”(AAI/10, S. 124–125)。既然“就存在自身而言,主体和客体间的区分根本不可能”,那么“绝对同一性在两者间就是同样无条件的”,始终“只存在量的差异,也就是说,它是就存在的多少而言才产生的,也就是说,尽管存在的是唯一的同一者,但量的差异仍凭借着主体性或者客体性的比重被设定了”(AAI/10, S.125)。这个规定显然依循的是第三个根本命题的模式,因此就是尤其值得注意的,因为在他最早的著作中,谢林根本就没有明确描述过这种“量的”差异模式。

综上,从与三个根本命题的“对比”出发来看,谢林的发端可以这样在结构上得到重构,即他采纳了首要根本原则的同一性,但接着把第二根本原则的绝对对立设定“漏过”或者说“跳过”了,以便能无缝地引入第三根本命题量的差异。不过这当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这种作为绝对同一性在量上的“自身差异化”的“无缝过渡”,在体系上究竟该如何得到表明,在对谢林“阐述”的笔记中,费希特其实随即就不太明确地批评了这一点。但对接下来的内容而言尤其需要把握的是,谢林的核心处理方式就是把差异理解为量的差异,继而确保就其自身而言既非主体亦非客体的绝对者的同一性和“全—一性”,这种体系方案始终都是后起的。

III.同一与差异的二律背反——黑格尔

黑格尔在谢林《阐述》之后不久,与1801年发表的首部著作《论费希特与谢林哲学体系的差异》的标题就表明,它直接介入了同时代的人的争论。在这部著作里,黑格尔首先是明确站谢林这边的。在这部著作的第一页,黑格尔就说,尽管费希特已经——就如本文一开头提到的——藉由“在‘自我=自我’这个形式中的主体和客体的同一性”把握到了“真正的思辨原则”,但在他的体系演进过程中,这个原则只表明自己为纯然“主观的”原则,而谢林体系跟费希特体系的区别恰恰就在于,它“把‘主观的’先验哲学和‘客观的’自然哲学对立设定起来,进而在一个比主体更高的原则中,阐述两者的统一”(GW4, S. 6 –7)。黑格尔的这番话明确地综括了谢林1801年的“方案”。

但实际上决定性的是,黑格尔——尽管明确地承袭谢林——在《差异》中,已然拿出了一种自己独有的同一性构想。而正是这个构想引出了围绕同一与差异进行的争执的第二条“进路”,这条进路涉及的是差异的结构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黑格尔恰恰是在他看起来只是在重复谢林的同一性原则的地方,阐述了自己与之不同的看法。正是在“对谢林的哲学原则与费希特的比较”这部分,有下面的话:

“如果同一性要发挥作用,那么分裂也同样得发挥作用……因此,绝对者自身就是同一与非同一的同一;在它之中,同时存在对立设定和一体存在。”(GW4, S. 64)

很显然,这番话绝不是在直接重复谢林《阐述》中的发端。相反,两者在对同一性规定上的不一致浮现了出来,这种不一致与谢林跟费希特围绕质料性差异进行的首次争执——即差异是作为“依赖性的”非—我,还是作为“生产性的”自然——终究只有一种间接的关联。而谢林与黑格尔之争围绕的则是同一与差异(或者说非同一)的结构性关系本身。尽管黑格尔明确地采纳了在其自身中既非主体性的也非客体性的“绝对同一性”这一体系原则,但不同于谢林在《阐述》中所构想的从属性的和量的差异,黑格尔引入了一个明显更为强硬的差异概念:分裂,或者说非同一性跟同一性是同样源初的;真正的同一性根本上说来只是作为同一性和非同一性的关系而存在,如此一来,同一性也就不再作为本质上“纯粹的”同一性存在了。

所引用部分记录的绝不是孤立的零碎想法,整个《差异》的第一部分——这一部分常常被错误地低估——都在证明黑格尔的这个想法,并在根本进路上概述了黑格尔自己的体系方案。在第二部分“哲学的要求”中,也有许多跟第一部分接近的描述,比如黑格尔写道,“理性唯一的旨趣”在于“扬弃已然被固定的对立”;但为了做到这一点,理性并非站在“对立设定和限制活动本身的对立面”,而是“进行一种必然的二重分裂……这就是生命,即永恒地以对立设定的方式来塑造自身者的形象”(GW4, S.13)。在这个关联中,核心的文段是第一部分的第五段,其名曰“在绝对根本命题形式中的哲学原则”,在这里,黑格尔对同一性命题A=A作了一番十分值得注意的新阐释。尽管这个部分的标题显然是在回溯早期唯心论选择的首行奠基进路,也就是从一个具有“最高根本命题”形态的首要原则出发为体系建基。但黑格尔对这一发端进行了尖刻了批判:在“作为命题有机整体的体系”那里,可能会“产生一种要求,即有一个作为最高绝对根本命题的绝对者对体系而言是现成存在的”;但是这个“要求”已然“在自身中包含了自己的无效性”,因为一个“命题”是“通过反思被设定的”进而“单独来看就是一个被限定和有条件的东西”(GW4, S.23)。黑格尔随即就把这一点用到了对同一与差异的规定上,确切来说,是着眼于在早期唯心论中占据核心地位的首要根本命题中形式与质料的同一性来说的:

“如果绝对者在一个通过思想并对思想有效的根本命题中得到了表达,而它的形式和质料都是相同的,那么被设定的要么是纯然的相同性,那么形式和质料的不同性也就被排除在外了,进而根本命题也是以不同性为条件的;在这个情况下,根本命题也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所欠缺的,它只表达出了一个知性概念,一种抽象;要么形式和内容作为不同的同时被包含在根本命题中,进而根本命题就同时是分析的和综合的,如此一来,根本命题就是一种二律背反,因此也就不是一个命题了,作为命题,它处在不自相矛盾、不取消自己、一定要被设定下来的知性法则下;但作为二律背反,它把自己给扬弃了。”(GW4, S. 23– 24)

黑格尔对同一性命题所做的新阐释的萌芽,已然包含在这句话里了:纯粹同一性这个纯然被臆想出来的无条件命题,实际上是通过把差异排除在外,并从差异那里“抽离出来”得到其条件的;但既然这个命题同时也可以反过来表达出“不相同性”,那么它也就把自己作为命题扬弃了,进而成了一个二律背反。如此一来,对黑格尔来说,如果同一性命题不被片面地理解为对差异的排除,而是被理解为一种二律背反,那么它恰恰就是“思辨性的”。所以黑格尔明确地说,命题“A=A”作为“同一性命题”尽管确实是“对绝对思想,或者理性的表达”,但对于“形式的、在知性命题中进行着言说的反思”而言,唯有在“知性—同一性,即纯粹一体性的意义”(GW4, S. 24–25)中才显现。对同一性命题的“思辨性”阐释的要点很明显在于,A=A这个公式就其结构而言同时在进行着同一化和分裂。就形式来看,这个命题当然会设定某个作为与自身同一的A;但在黑格尔思辨性的解读方式中,“A=A”中等号所表达的“分裂性关联”指向的是同一性中的差异。所以黑格尔可以说,“设定A=A或者A=B,作为绝对同一性的二律背反,即作为对它的表达都是等效的”,只要两种情况都“被视为两个命题的关联”,因为:

“A=A包含了作为主体的A和作为客体的A间的差异,而这一差异同时也伴随着同一性,正如A=B包含了伴随着A和B两者间差异的同一性。(GW4, S. 26)

很明显,这一方案回答了先前在三个根本命题的关节中被指明的张力,在其中,绝对自我的“正题”和有限的—被限制的自我与非—我之间在量上的“合题—反题”面临着彼此排斥的危险,随后在这部著作第二部分中,黑格尔对费希特根本命题的明确批判也指明了这一点(GW4, S.37–41)。已经提到的表述——根据这一表述,二律背反“同时是分析的和综合的”——首先会引起的就是二律背反,二律背反依循的则是费希特的第三根本命题,但黑格尔恰恰在以量的方式对矛盾的“避免”中看到了“合题的不完善性”(GW4, S.40)。实际上在黑格尔这里,体系建构的情况发生了彻底变化。就从根本命题理论这方面来看,黑格尔的方案差不多还是可以用下述方式描述的,即这一方案把首要的两个命题,“绝对的设定”和“绝对的对立设定”直接地作为二律背反统握为一。如此一来,量的差异也就恰恰不再可能被设想了,能被设想的只有质的差异。

这一变化所包含的可见后果就是:尽管就一方面来说,黑格尔对同一性命题的思辨性——这对形式逻辑来说无疑是不可接受的——解释是以原则理论的体系建基的缺陷为导向的,进而唯有在这一背景中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作为二律背反的同一性结构对于任何一个认识的“对象”来说都没有效力,它毋宁是着眼于绝对同一性这个体系“原则”来展开的。但另一方面,黑格尔在这里已经把——尽管并没有鲜明地提出这一点——以纯粹同一性这个首要原则来进行奠基这种构想本身扬弃了。而恰恰在这一点上,黑格尔批判的靶子——尽管它表面上首先针对的是费希特的发端——就事实而言其实是谢林“绝对同一性体系”的方案。

IV.展望

德国古典哲学围绕同一与差异的争论绝没有在黑格尔的《差异》中结束,更谈不上“完结”。毋宁说,围绕结构性差异之争的第二条“进路”才是。谢林一开始并没有认出黑格尔在《差异》中对自己体系的批判;相反,他不久就无不满意地向费希特介绍这部著作,并将之称为“极为卓越的头脑写下的书”,尽管它“无所助益”,但也“没有任何坏处”(AAIII/2.1, S.379)。众所周知,黑格尔与谢林之间的“决裂”——在一些“中间著作”发表之后——其实是1807年围绕《精神现象学》发生的。实际上争论的中心就是对同一性的结构性规定:黑格尔对“在其中所有牛都是黑的”的“黑夜”的攻讦直接针对的就是把差异排除在外的、被抽象出来的同一。在直接相反的进路上,黑格尔展开了他自己对于绝对者的构想,即把绝对者作为“纯粹直截的否定性”和“直截者的二重分裂”(GW9, S.18)。在这一关联中,黑格尔明确地拒斥了某个首要体系原则本身的构想。而谢林至少也被这一攻讦涉及到了。谢林事实上的回应首见1809年的《自由论》,在其中他首先尖锐地驳斥了所有把同一性跟“一样性(Einerleiheit)”联想在一起的做法(SWI/7, S.341);其次,主要的探究也不能再以同一性概念,而是要以某种“源初的”区分开始;最后,在这部论著的“最高点”上,藉由用“无根者(Ungrund)”概念来替换“同一性”概念,一种新的差异概念就被引到了争论中(SWI/7, S. 406-407)。

综上,德国古典哲学绝不是以下面这种构想开始的,也就是在同一性中,有一种“不可再回溯”的中介活动“在起着支配作用”。后世诸如海德格尔对“被抽象出来的同一性”的批判实则指向着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对“一样性”的批判则指向谢林的《自由论》。实际上,人们有充足的理由说,处在后康德哲学开端的乃是纯粹的同一性原则,但围绕它进行的争论的进程,则是由差异问题推动的。



END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张志伟丨费希特的知识学
先验观念论:把主体与客体统一,打造一个复杂且精巧的体系
谢林、费希特、黑格尔
朱渝阳:在耶拿,黑格尔成为黑格尔,体系大厦定座基
译文|黑格尔与形而上学问题
SEP:弗里德里希·谢林(Friedrich Schelling)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