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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伟 | 质料本质命题与先天综合 ——兼论早期现象学与分析哲学的相关争论

质料本质命题与先天综合

——兼论早期现象学与分析哲学的相关争论


李忠伟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本文原发于《哲学动态》2020年第6期

“外国哲学”专栏


[摘要]基于质料性概念,如物体、颜色、意识、感知等,人们可获得相关的质料本质命题。关于这些命题的性质,早期现象学和分析哲学间有一个争论:前者认为它们是先天综合的,后者认为它们是先天分析的。但该争论的实质并非集中于对分析性之内涵与外延的不同理解或语词之争,而在于能否认定并说明质料本质命题的真正认知样态,以及它们是否具有实际增益知识的认知意义。石里克等人的分析性理解不能完成上述认定;而采取想象变更方法的现象学,能益于认定并说明质料本质命题的认知特性。尽管质料本质命题是先天的,但其综合性在于能和可修正性兼容,其必然性也可被理解为相对(概念框架的)必然性。

[关键词]质料本质命题 先天 综合 分析 想象变更


关于事情本质或本性的哲学问题往往以“什么是X”这种形式出现[1],如什么是知识、真理、意识、价值等。对“本质问题”的回答,用斐因(Kit Fine)的话说,“能被用来刻画事物,至少是其部分,是怎么回事”[2]。回答要给出使X成为X的因素,或者陈述X之为X必然与其他因素如Y关联。它们是对“X的本质”的描述,可被称为本质命题。知道X的“本质”的一个必要条件(或许并非充分条件)是:知道X的本质描述,即基于X的本质(性)的命题或规则。[3]

按胡塞尔的想法,我们可将本质分为“形式本质”和“质料本质”(Hua III/1, S.23—S.27)[4]。形式本质涉及逻辑范畴,如对象性、属性、部分、整体、合取、析取、否定、蕴含等。质料本质则指涉经验内容,如外在对象及其特质——物体、颜色、声音,又如意识本身及其类型,如感知、幻觉、想象、理解、知道等。该区分并非胡塞尔独有的特殊区分,而是具有普遍性。有人也对质料本质另有称呼,如“实质先天(substantive a priori)”。[5]本文只涉及“质料本质”,确切地说,只关注质料本质命题。考虑以下两组例子:

1)关于“外物”:凡物体皆有厚度;凡有色之物皆有广延;无表面可以同时全绿和全红;凡乐音皆有强度。

2)关于意识结构:凡对物体的感知原则上皆可以无限开展;凡意识活动皆具意向性;知识是有明证的真信念;如果“s回忆A”,那么“s已经感知过A”。

这些命题都试图断言,对于X,“基于”或“源自”其本质,或根据其“意义”,X必然如此这般。[6]这就将“必然-p”这种从物(de re)的模态特性,归属给了某物。有人认为,根据道德、法律概念,也可得到质料本质描述。

但质料本质命题自身及其认知的本性是什么?本文将从三个关联的问题切入,以期给出解答。第一,如果质料本质命题先天可知,它们是先天分析的还是先天综合的?[7]第二,质料本质命题是否和在何种意义上能增益知识,即给出关于事物的新知?第三,质料本质命题可修正(revisable)吗?本文尝试阐明并论证:首先,质料本质命题是先天的,但在特定意义上是综合而非分析的。其次,质料本质命题有认知意义,对认知有增益。最后,质料本质命题可被修正,但由于其获知及修正方式与单纯分析的命题和经验性论断完全不同,故保有先天性。本文的论证过程将主要倚重胡塞尔的相关思想,并尝试厘清早期现象学与分析哲学的相关争论。

准备性阐明

1. 先天与后天

本文预设,“先天”的核心含义与概念或命题的认知来源相关。莱布尼茨认为,算术、几何学和逻辑真理是理性-先天真理,它们“应被认为是内在的,且被隐含地纳入我们之内,所以通过仔细和得法地关注已经在心灵之中的东西,就能找到它们,而无须采用任何通过经验或因他人传授而得知的真理”[8]。康德认为,“尽管我们所有的认知都开始于经验,但并不因此都源自于经验”[9]。在他看来,先天认知(Erkenntnis a priori) “独立于所有经验,甚至独立于所有感官印象”;经验知识则“源自后天,也即源自经验”(KrV, B2)。当然,说s独立于经验而先天地知道p,并非说在s对p的认知过程中,经验不起任何作用。因为要知道任何命题,必须有感官经验。“独立于经验而知道p”,说的是对p的辩护,其证据和理由是非经验性的。克里普克也认为,“先天”是认识论范畴,而与其紧密联系的“必然”是形而上学范畴,“分析”是语义学概念。[10]

先天认知和对命题的先天辩护紧密相关,进行先天辩护的明证就是先天明证。根据博格新和匹考克的刻画,“先天命题是能够在没有主体的经验特征作为辩护的情况下被知道为真的命题”[11]。对先天性大概有如下一些经典定义:

s先天地知道p,若且唯若:

1)s通过“对心灵的内在省察”而知道p(而非通过经验)。(笛卡尔-莱布尼茨式)

2)s能够独立于其经验而知道p(或,s对p的辩护独立于s的经验证据)。(康德式)

3)s相信p,p为真,s对p有合适理由,且这些理由不能为经验所挫败。

例如,“物体皆有厚度”“没有表面可以同时全绿和全红”这样的质料本质命题先天可知,无需经验证明,也不能由经验否证。

此外,根据康德与主流传统,必然性和严格普遍性是先天认知的“可靠标志”(KrV, B4),且先天真命题有认知确定性。但这不等于说,先天性和必然性、普遍性等同。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所有且仅有先天可知命题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

综上,本文姑且接受:先天命题是不通过经验证明或证伪的命题,它只能为独特的先天证据所证明。至于其是否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则有待后文辨析。

2.分析和综合

康德认为,就判断形式而言,“如果谓词B属于主词A,作为(隐藏地)在A概念中被包含的东西”(KrV, A7),那么这个判断就是分析的。在当代讨论分析与综合、先天与后天,需要回应奎因《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中的关切。他认为,康德的分析性定义适用于主谓结构的句子,对典型的逻辑真理,如“p或~p”不适用。此外,“包含”的意义是比喻性的、含混的。[12]奎因针对的是当时对分析性的一般理解。若语句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就是分析的:(1)单纯逻辑上为真。(2)因其中所涉及语词意义为真。奎因批评的两个教条是:其一,存在所谓分析和综合的截然区分;其二,句子的意义可以独立地为特定经验所确证/否证。他批评的核心在于论证:(1)对分析性的说明均陷入循环,故没有对分析性的合理说明。(2)没有任何命题的意义在于孤立地被经验确证或否证,任何命题都可以因为经验被修改。其批评旨在证明,没有命题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分析性。

针对教条一,奎因论证,依据意义说明分析性注定失败。其思路是:表达X和表达Y有同样的意义,若且唯若,X和Y同义;对“同义”的各种说明(含通过定义的概念、替代保真的概念说明同义),不是过弱就是循环,会回溯到分析概念本身;故而,通过“同义”概念无法阐明“有同样的意义”;因此,无法基于意义概念说明分析性。

格莱斯和斯特劳森对奎因的思路有经典的批评。[13]一个批评是基于对“意思相同/不同”等话语的哲学和日常用法的理解。如果分析/综合的区分不存在或不合理,那“意思相同/不同”之间的区分也会被消解;然而,对“意思相同/不同”的日常使用与理解不仅普遍存在且合理;因此,奎因否认分析与综合的区分不合理。[14]于是,基于语词的日常和哲学用法,对分析/综合、意思相同/不同这样的区分,有“很强的偏好理由”[15]。

格莱斯和斯特劳森基于对“哲学阐明”的不同理解还提出了进一步批评。奎因的论证隐含地预设,哲学阐明需要给出充要条件,且不能陷入循环。对分析性的阐明,不能包含某个循环怪圈中的概念,如定义、同义、必然性等。对该要求可以有两个回应:第一,哲学阐明往往不能也无须满足这种条件,且要求哲学阐明满足这个严苛的程序也不合理。对分析与综合的区分,可以采取某种非形式说明。[16]第二,即便奎因要求的这种哲学阐明不存在,也不能由之推出没有分析与综合的区分。

格莱斯和斯特劳森还指出,奎因理论中的两个正面论题涉及可修正性(general revisability)和整体论(holism):(1)所有命题(含逻辑和数学命题)原则上都能因为经验而被修改。(2)语句意义不能独立地得到确定,而须在命题之网中,与其他命题一起被经验证实或否证。前一论题与拒斥分析性相关,因为分析命题的标志是不能为经验确证或否证。后一论断似乎能威胁同义概念,同义的命题就是为相同的经验确证或否证的论断。如果任何论断都无法独立被确证或否证,那么就无法用同一个经验性的真值条件来说明同义性,进而无法用同义性来说明分析性。

然而,即便接受可修正性和整体论,也不必然意味着弃绝综合与分析之分,而是可以作相应修正。格莱斯和斯特劳森的新刻画是:

综合与分析:所有命题均可在经验下被修改,但综合与分析论断被修改的方式不同,前者通过承认错误而得到否定和更正,后者通过改变或放弃概念的方式得到修正。[17]


笔者并不是要接受格莱斯和斯特劳森关于分析性的规定,而是和他们及博格新等一样,认为仍然可以合理地设定分析与综合的区分。博格新认为,分析性有不同类型:


形而上学分析性:语句s是形而上学分析的,若且唯若,s之真完全取决于其意义(而无需来自事实与经验的贡献)。

认识论分析性:语句s是认识论上分析的,若且唯若,把握s的意义足以证成对s之真的信念。[18]

博格新认为,奎因正确地拒斥了形而上学分析性概念,但认识论分析性概念是合理的。笔者预设分析与综合的区分合理,但对分析性的两种定义保持中立,并试图借助胡塞尔的想法论证,质料本质命题在这两种意义上并不是分析的,而是综合的,但又并非在经验的意义上是综合的。借助斯特劳森等人关于可修正性的思想,笔者尝试表明,先天命题也可被修正,然其修正方式与经验命题和分析命题均不同。

先天分析还是综合:旧争论与新视域

早期现象学和分析哲学就质料本质命题的性质展开了争论。焦点似乎是,前者认为,质料本质命题是先天综合(实质先天)的;而后者认为,没有先天综合命题,质料本质命题实际是先天分析的。[19]对于该争论,持调和立场者认为,这主要是语词之争,源于双方对相关术语,特别是“分析”的内涵理解不同,但并无实质分歧。[20]石里克的不当批评,是由对胡塞尔立场的误解导致的。[21]但笔者认为,公允的评判应是:该争论固然有语词之争的成分,但有重要的实质差异。[22]只有基于对该争论实质差异的理解,才能从新视角揭示质料本质命题的真正本性,并进一步深挖该争论的理论蕴含。[23]

1. 胡塞尔论质料本质命题作为先天综合命题 

胡塞尔认为,对于质料本质的描述,如基于感知和颜色之本质的质料本质命题,是先天的。关于先天命题,胡塞尔有如下论断:

第一,先天命题即本质命题。先天知识是关于本质的知识,先天知识关涉“对本质联结的绝对洞见”(Hua VII, S.364)。对该联结的表述,表达的是关于本质的命题。[24]

第二,先天命题的辩护独立于经验。先天知识独立于经验,本质科学独立于经验科学(或事实科学)。[25]对事实的经验,无法也无须对先天命题起辩护作用。

第三,先天命题有普遍性、必然性。[26]例如,“物质事物都有广延”是本质命题,有必然性和普遍性。必然性判断“排除了主体方面对实存的设定”(Hua III/1, S.20)。这即是说,无论物质事物存在与否,只要它们存在,那么必然地,它们有广延。

第四,先天命题有认识论确定性。本质命题“决然明证”,这意味着该命题不容置疑。“我”可以怀疑某个表面是红色的,但不能怀疑表面有颜色。[27]

胡塞尔认为,形式本质命题是先天分析的,质料本质命题是先天综合的。可以就颜色、声音、空间、广延、强度、意识、感知等质料性概念作出的本质论断,是先天判断。如“颜色不能独立于有色之物存在”“结果都有原因”“意识活动是意向性的”是“根植于”质料本质的,具有“综合必然性”。值得说明的是,按照康德的定义,“物体皆有广延”是先天分析的,因为“广延”已经“包含”在“物体”概念之中(KrV, B11—12)。但按胡塞尔的用法,该判断是质料性的,是质料先天,也即先天综合。

对照而言,“某物”“对象”“属性”“关系”“部分”“整体”等概念是形式性的。在现代逻辑中,它们往往被当作逻辑常项,与非逻辑性或实质性成分相区分。分形论(mereological)命题,如“一个整体G(α,β,γ……)的存在完全包含其部分α,β,γ……的存在”是分析的,有“分析必然性”(Hua XIX/1, S.260)。胡塞尔如此定义分析先天:

“分析规律”(……)除了形式概念之外不含有任何其他定律(……)它们具有完全独立于它们的(……)对象性以及独立于可能的情况实事性(Faktizität),独立于可能的此在设定之有效性的真理……在分析定律中必定可能做到:完全保留其逻辑形式,用“某物(etwas)”这样空泛的形式来取代任何含有实事的质料,并且通过向相应的判断形式“绝对一般性”或规律性的过渡来排斥任何此在设定。(Hua XIX/1, S.259)


简言之:一个命题是分析的,若且唯若,该命题据其形式性因素为真;也即,若且唯若,保留其命题逻辑形式,随意替代其中非形式性(逻辑性)的成分,该命题真值不变。

然而,“如果o是红的,那么o有色”,不能满足上述分析性定义。胡塞尔认为类似命题是先天综合的。他如此定义先天综合:


每个以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不允许对这些概念进行保真的表述)包含着含有实事概念的纯粹规律(即每一个不是分析必然的规律)都是先天的综合规律。(Hua XIX/1,S.260)


胡塞尔说:“尽管颜色离开有色之物‘不可想象’,但有色之物以及更确定地说一个空间的存在,并非‘分析地’建立在颜色概念上。”(Hua XIX/1, S.257)与该综合命题对照,“部分不能离开其所属的整体而存在”是分析命题。“说X是一个部分,但又说X不属于任何整体,则是一种‘矛盾’,也即‘形式的’‘分析的’悖谬。”(HuaXIX/1, S.258)


2.石里克-维特根斯坦对质料本质命题的分析性理解

石里克和维特根斯坦对质料本质命题持有“分析性理解”,反对早期现象学对其性质的判定。该理解不仅将其判定为先天分析,而且对其认知特性的认定和说明也完全是基于分析性的。[28]

石里克说:“‘分析’判断是将业已包含在主词的概念中的谓词归属给主词的判断。此处‘包含’只能意味着谓词是主词的定义的一部分。”[29]这里对分析性规定的核心,是“定义”概念本身。他说:“关于对象的分析性判断所表述的,只是属于对象定义的东西。”[30]在《存在质料先天吗?》中,他认为逻辑规则“因其纯粹形式而为真”,故而是分析的。[31]“分析判断是重言式……它仅呈现不同表述的形式化的转写”[32];反之,“分析判断仅告诉我们概念间的关系,并不告知我们关于事实的东西”[33]。

按照单纯逻辑性和质料性概念的区分,石里克认为分析性命题包括且只包括两类:(1)单纯逻辑为真的命题,即严格的逻辑重言式。(2)基于质料性语词的意义和语言规则而为真的命题。前者的真取决于其中逻辑性概念的“定义”,其中任何质料性的成分可随意变换,而句子真值不变。后者尽管不因单纯的逻辑形式为真,但仍根据“质料性”语词的定义为真。石里克认为,“乐音都有特定音高,绿色斑点不能同时是红色的”这些质料概念性命题是先天分析的。他说:“语词的意义仅根据其使用规则而确定。而从其规则中可以得出的,就是根据单纯的意义而得出的,故而也是纯粹分析-重言-形式性的。”[34]“质料性”先天命题“实际上单纯是概念性的,其有效性是逻辑性的”[35]。

进一步说,质料本质语句作为分析性语句,并非关于质料自身的,而是关于质料概念的意义和用法或其间关系的。石里克对质料-概念性命题的分析性,有如下两个论证。

其一,其功能是阐明语词意义,不给出关于经验实在事物的新知。例如,人们日常绝少说“某表面不能同时全绿和全红”。一旦这么说,往往便只有修辞意义,命题本身是空泛的(trivial),“完全凭其形式而为真,于实在则向我们无所传达”[36]。其功能只是“简单和无偏见地阐明,该表述的意义本来是什么”[37],即阐明颜色词的逻辑语法。

其二,这些命题的逆否命题是荒谬的(不像真的综合命题那样,其否定命题是假的),持有该逆否命题的人没有理解相关语词的意义。如果一个斑点是红色的,而有人说它是绿色的时,该人就犯了错,因而不可被相信。与此对照,石里克说,“这个斑点同时是绿色的和红色的”是无意义的语词联结。“关于颜色词使用的逻辑规则,禁止类似的使用。”[38]当某人说一个斑点全绿且全红时,我们不理解该人。石里克就质料-概念命题的性质征询了维特根斯坦的意见,后者说:


假设命题“一个对象不能是红色和绿色的”是综合的,而“不能”的意思是逻辑不可能。因为一个命题是其否定的否定,所以必然还有一个命题是“一个对象能够是红色和绿色的”。该命题应该也是综合的。作为综合命题,它有意义,这意味着它所表征的事态可能成立。而如果“不能”的意思是逻辑不可能性,我们达到的结论就是不可能的是可能的。[39]

这构成归谬论证,思路可以清理如下:(1)质料-概念性命题逻辑上不能为真。(2)假设:质料-概念性命题是综合的。(3)综合命题的否定也是综合的,故而质料-概念性命题的否定也是综合的。(4)如果质料-概念性命题的否定也是综合命题,那么它不仅有意义,而且可能为真(与前提1矛盾)。假设(2)导致悖谬,即质料-概念性命题的否定既不可能又可能,故质料-概念性命题不是综合的,而是分析的。

有人认为这些命题是先天综合的,是因为“他们从未弄清楚,颜色词和数字以及空间概念一样,都有形式结构,且该结构完全决定了其意义”[40]。

那如何解释质料-概念性命题的先天可知性呢?石里克的想法是:因为分析,所以先天。他说:“重言式的意义如被理解,其真理就被洞见;因此(deshalb)它是先天的。”而“在综合语句那里,必先理解其意义,而后能确定其真假;故而综合语句是后天的”[41]。他在《一般知识论》中解释道:“如果意识理解了分析语句,那本身就获得了洞见、实证其真理的能力,因为这两者发生在同一过程中。”[42]

胡塞尔与石里克关于质料本质命题的分析,实际上有很多契合之处。首先,他们认为质料本质命题是基于质料性的概念/本质而得出的命题,无须诉诸实在的经验证成,且不能也无须给出关于经验实在对象的具体信息。其次,胡塞尔也认为否定质料本质命题会导致悖谬。那些一般命题“尽管不是源自严格的逻辑方法,却也是纯粹的自明真理(Selbstverständlichkeit),通过洞见性的关注,可知不能-设想其他样子,否则即会导致悖谬(Widersinn)”(Hua IX, S.322)。最后,他们都同样用决然性(Apodikzität)来刻画质料本质命题在认识论上的绝对确定性。

概言之,胡塞尔和石里克对“分析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不同。胡塞尔的分析性概念更窄,内涵是依据逻辑形式为真,只涵盖严格的逻辑真理,也即替换非逻辑常项不影响句子真值的真理。当胡塞尔说质料本质命题是先天综合命题时,他所说的是它们并非单纯逻辑为真的命题。故在此点上,胡塞尔和石里克的真实立场并无不同。有人因此认为,在“质料本质命题是分析先天还是综合先天”这个问题上,石里克与胡塞尔无根本分歧,大体只是语词之争。[43]但笔者认为,真实情况大相径庭。

质料本质命题的先天性和综合性

更深入的诊断会揭示,上述争论尽管有语词之争的成分,但在语词的表面下,隐藏着深刻的实质性理论差异。这些实质的理论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何处理如下问题[44]:

1)是否认定(recognize)质料本质命题具有某些需要给予不同说明的认识论特征。

2)是否能采取相关方法,切实说明这些特征。

3)是否更易与可修正性兼容。早期现象学家与分析哲学家都认为,质料本质命题在认识论上是“决然确定的”,故似乎不可修正。然而,若质料本质命题是先天综合的,它将与可修正性更兼容。

1. 质料本质命题独特的认知特性

本节将结合胡塞尔的想法,论证质料本质命题的两个认知特性及其源初性的认知模式;同时表明,真实的认知意义或者对认知的真实扩展,是无法根据分析性理解认定的。

石里克-维特根斯坦认为,关于质料本质命题“因为分析,所以先天”,只要相关语词意义被“理解”,那么无需任何额外明证,特别是无需任何(本质)直观,其真理就能被合理确证。根据石里克对意义的唯名论理解,理解语词的意义,无非就是按照特定规则去使用和操作语词符号。作为分析命题,质料本质命题不与事实相关,而是和语词的意义及其用法相关。分析性理解似乎能处理先天知识独立于经验的可知性。

有人认为,胡塞尔与石里克的核心区别之一是:“除了石里克所辩护的基于意义的说明之外,是否还有对于先天辩护的其他说明。……石里克自己坚持认为,一幅别样的图景并不存在。”[45]笔者也以为然。

笔者认为,石里克-维特根斯坦的问题在于,错误地支持如下关于分析性理解的论题,即:

完全性论题:分析性理解能完全说明质料本质命题的先天性。

但是,分析性论题不能完全说明质料本质命题认知上的先天性和认知意义。例如,某人能掌握语词用法并回答相关问题,但如果严格来说他仍然不具有相关知识,那么分析性解释就是不完全的。笔者仿照摩尼奴(Molyneux)案例和黑白玛丽思想试验构想了一个案例,并从中汲取了胡塞尔式的洞见,用以证明:分析性理解未完全把握、更无从完全说明质料本质命题的认知意义。[46]

案例:盲人的光明

阶段一:小明天生眼盲,出生后旋即被人从孤儿院收养,目的是进行试验。小明的周边环境被安排妥帖,只有一处和普通环境不同,即人们不在他周边使用和视觉、颜色等相关的词汇。他学习了足够的自然科学知识。当然,光学、化学中关于颜色的部分被略去了。对小明而言,光主要和类似于太阳、火带来的感觉联系在一起。最后,除了不能使用某些语词外,小明成长为和“普通”小孩那样足够有能力的语言使用者。

对于小明而言,“物体表面是可触的”“直角不是圆弧”是必然真理。在其话语中,表面可以是粗糙或光滑的、冷的或热的,也可以是直的或弯的、具有各种立体形状的。但是,“表面(必然)是有颜色的”“一个表面不能同时为绿色和红色”这样的句子,小明不但未曾听闻,而且于他而言,这些句子严格来说毫无意义。

阶段二:科学家决定向小明证明他其实是盲人,且他周围所有的普通人都有视觉,可以看到事物的形状,特别是颜色,等等。科学家想知道,能否让小明像普通人一样,正确使用关于颜色的语词。首先,要让小明相信他缺一种感官,做到这点应该并不难。接下来还得向他“证明”这种可能性在他周围是现实的。这在原则上也有可能。先需要向他证明,有些他此前认为只能通过味觉、嗅觉、触觉、听觉等确认的特性,能够不通过这些渠道而被另外一人获知,由此就能推出,该人有其他感官通道,即人们所声称的视觉,从而也能推知视觉实际上对应着其现有感官所不能获知的属性。

无论如何,小明应该可以学会关于颜色语词的用法与句子。他能说出诸多关于视觉、表面与颜色的质料本质语句,如“一个表面不能同时为绿色与红色”“视觉必然不能穷尽事物的所有侧面”“如果红色比橘色深,橘色比黄色深,那么红色比黄色深”,等等。对于他所有的玩具汽车和毛绒玩具,他也能说出它们的颜色。因为不但别人告诉过他这些事物的颜色,而且他自己还通过仪器检测过它们反射光线的波长。

阶段三:由于技术进展,小明的眼睛和处理视觉信息的通道及其脑区被人工眼睛和电子模块取代,这样他有了视觉。通过学习,他能和常人一样使用视觉。

此时他能说出关于表面和颜色的“质料本质命题”,也能准确判断事物表面的颜色。

现在,假设小明处于阶段二,那么我们应如何回答如下问题:小明是否知道“一个表面不能同时为绿色与红色”“视觉必然不能穷尽事物的所有侧面”这些质料本质命题?

为了给出判定,我们需要关注小明在阶段二时关于质料本质命题的信念,以及它同阶段三的信念与对分析性命题的信念在认知方面的对比差异(contrast difference,CD)问题。

CD1:(关于阶段二、三的知识差异)即便在某种意义上,小明在阶段二确实有关于质料本质命题的知识,那么它和小明在阶段三拥有视觉后所能拥有的关于质料本质命题的知识是否有差异?

CD2:小明在阶段二关于单纯逻辑为真的命题和质料本质命题的知识有何差异?

如果质料本质命题的先天性完全由其分析性解释,上述两个差异就不会被认定。有人会指出,阶段二、三或有“证据”方面的差异,但无知识方面的差异。获得视觉的小明能获取更多颜色经验,但这些经验对关于质料本质命题的知识无关紧要。

下面的考虑或许能使阶段二、三的知识差异凸显出来。在阶段二,小明可以学会报告“表面不能同时为绿色和红色”这样的命题。但是,他并不能实际使用这些命题。与其说他知道的命题是下列命题(a),还不如说是命题(b):

(a)物体表面不能同时全绿和全红。

(b)在“我”所知道的“我”和别人使用的语言中,物体表面不能同时全红和全绿。

显然,这两个命题不同,类似于“A知道p”和“A知道B知道p”的区别。根据和知识概念相关的推理规则,如果A知道B知道p,那么A知道p。从A知道哥德尔知道定理T,可以推出A知道T,尽管这不一定意味着,A像哥德尔那样,对T有源初明证(original evidence)。但根据某种对于“知道”的用法,A知道p,意味着A对p有直接的源初明证,而非仅仅是间接明证。故而,在某种意义上,阶段二的小明固然可以“知道”表面不能同时全绿和全红,但他并非源初地知道这点。

胡塞尔认为,先天真理有源初的给予方式,与单纯的“数学演绎”不同,前者是直观-源初性的。他说,现象学对意识的先天结构的研究,“……是先天性的;但它自然并非在数学演绎上是先天的。它与客观的先天科学的区别在于其目标与方法。现象学直观地、阐明性地进行运作……它区分、联系、关联、分开或区分要素。但所有这些都是在纯粹直观中进行的。它并不进行理论化和数学化,故而并不在演绎理论的意义上进行阐明”(Hua II,S.58)。他认为,对质料本质命题这样的先天命题,要有“先天明证”;而在明证中,主体所意识到的,就是“一个命题,一个这种或那种先天规则”(Hua IV, S.82)。

此外,早期现象学和分析哲学的重要分歧还在于,是否能认定质料本质命题的“认知意义”,也即其对知识的可能增益。石里克认为,质料本质命题是分析性的重言式,其形式最终都是“X=X”,故而空泛,不能增益知识。[47]但是,考虑如下两组命题:

甲组:(1)感知是感知;(2)知识是知识。

乙组:(3)知识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4)感知是在事物当下呈现时并将其把握为当下呈现的意识活动;(5)对X(物体)的感知必然不能穷尽其所有方面;(6)如果p被知道,那么p为真。

甲组(1)(2)和乙组(3)(4)(5)(6)的认知意义截然不同。甲组对认知无所增益。乙组是质料本质命题,汉语的熟练使用者也无法单凭对语言的掌握而确定其真假。知道它们为真,对认知而言似有所增益。而根据石里克,如果s是合格的汉语使用者,并能理解乙组中涉及诸多语词的意义,就自然会知道乙组命题。这样乙组对该语言的合格使用者则没有更多认知意义。反之,如果该人居然不能确定乙组命题是否为真,那该人就不是该语言的合格使用者,而不能说该人有认知方面的欠缺。但此时说该人是汉语的不合格使用者,大概是荒谬的。故而我们最好承认,乙组命题有认知意义。

总之,笔者承认,石里克的分析性理解确实能说明,阶段二的小明在一种意义上能“知道”关于颜色和视觉的质料本质命题,因为他能像常人那样正确地操纵或言说相关语词。这或能解释,为何很多人认为小明确实知道质料本质命题。但根据胡塞尔等早期现象学家的想法,这种“知道”并非源初的,因为缺乏对源初性知识具有构成作用的明证。

2.对质料本质命题的认知特性的说明

胡塞尔与石里克-维特根斯坦理论的实质分殊,不仅在于是否认定对质料本质命题的源初认知模式和认知意义,还在于能否给予相应的理论说明。

对质料本质命题的知识与源初明证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源初明证过程中,尽管感知经验并不像在普通经验认知中那样起到“辩护”作用,但仍能起到赋能(enabling)或引导(leitende)作用,而且更依赖想象。胡塞尔给出的“想象变更(imaginative variation)”方法正是一种获得源初明证的良好模型。该方法的特性能用来说明,这些命题的源初认知明证是怎样的;它们为何具有认知意义,并对知识有实质增益。[48]

这个程序大概如下。常人一般都知道,“视觉不能穷尽物体的所有侧面”。但相比阶段二的小明,视力正常的人或阶段三的小明对此命题的认知有两个特点:其一,对视觉以及它所接触的物体或物体表面是什么样的有直观经验。其二,能想象对物体的其他视觉经验,并指出所有可能的视觉经验,都符合该质料本质命题;我们不能想象,任何视觉可以即刻穷尽物体的所有侧面。换言之,对该质料本质命题的认知过程,不仅由在现实世界中关于质料性对象的经验所开启,而且还被认为具有超出现实世界实际案例的普遍性和必然性,适用于想象性的任意的、无限多的可能案例。

要获取关于X的质料本质命题的源初知识,就要有对X所指涉事实的经验,它们是获得相关质料本质命题的引导性经验(leitende Erfahrung)。它们不仅将概念“锚定”于现实世界及其中的对象,而且也让我们大概知道,这些经验方式及其所经验的事实,还能是或不能是什么样子。我们能体认到,无论物体是什么样的,也只能从有限侧面给予感官。

关于X的事实性经验尽管有引导性,但并不提供真正的辩护。经验仅能给出对象实际如何的证据,而非“X必然和普遍是什么样”的明证。质料本质命题的成立,并不依赖单个事实的存在。“对于(先天)知识的本质学说,所有的经验关系都被悬置。”(Hua II, S.IX)要证成关于X的质料本质命题,需要获得进一步明证。因为,其一,说X本质必然如何,并不预设X相关事实必然存在,而是说,如果X涵盖事实存在,那它必须是怎样的。其二,说X本质如何,意味着对所有X涵盖的可能事例,它们都会是这样的。故而,只有采取其他方法去获得关于X的本质命题;而这种方法即是求助对可能对象的纯粹想象。

胡塞尔设计了“想象变更”的方法,来获得对“本质”的洞见,即关于质料本质命题的明证。在《经验与判断》中,他精要地论述了该方法:


它取决于将经验到或想象到的对象变换为任意例子,该事例获得某种引导性的“范例(Vorbild)”的特征,它是产生开放的无穷变样的杂多的起点,也即它取决于变更。换言之,我们让事实作为范例而引导我们在纯粹想象中对其进行转换。……我们任意地产生变样,它们和该变更过程自身那样都以“任意(beliebig)”这种主观性的体验样态出现。……在对某种元例(Urbild),如某事物的自由变更中,某种不变项(Invariante)必然作为必然和普遍的形式保留下来,离开该形式,此物作为此类事物,作为此类事物的事例,将会无法想象。[49]


以感知为例。在感知的实例基础上,变换其样态和对象,我们将发现“不能穷尽物体所有侧面”是这些想象性案例中恒定的要素,而不能想象任何感知活动能缺少该要素。再以胡塞尔关于“声音”本质的获取过程为例:“……从声音的例子出发,无论我们是真的听到它还是在‘想象’中呈现它,在‘任意’变更的转变中,我们获得了此处必然的一般声音本质。”[50]当然,胡塞尔认为该方法不仅能获得完全的本质,也能获得部分的、必然属于某类事物的本质因素。他说:“从任何声音的先天可能实例出发进行自由变更,我们认识到,任何,无论哪个(作为先天可能性)声音,都有特定音质与强度。”[51]

对该方法可能会有诸多疑问,更深入的分析将有待另文展开。在此请允许笔者强调三点:第一,采取该方法的目的,不是要说明对质料本质命题意义的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能认定质料本质命题为真,也即不是要说明阶段二的小明就可以拥有的那种“知识”。该方法的展开,已经预设对质料本质命题的理解。该方法真正的意义在于说明,根据单纯的语义理解,人不能在“完整”的意义上“知道”质料本质命题;而只有给出源初明证,才能使人在完整意义上“知道”本质命题。第二,该方法是普通的,只是基于人类普通的认知能力,并且已经被精细化。[52]第三,这种方法接近普通的科学实践,它绝非“狂热的逻辑神秘学(logische Mystik)”,而是“完全冷静而理智的、人所共知且在整个科学领域中运用频繁的方法,尽管该方法或许还缺乏反思性的阐明和解析”(Hua IX, S.322)。

3.质料本质命题的可修正性和综合性

在后奎因时代,我们很难接受先天命题或概念性命题的不可修正性,任何命题都可以随着认知的进展而被“修正”,严格来说就是被“放弃”。然而这样的看法与胡塞尔(和石里克)关于质料本质命题的看法是相冲突的。如下三个命题似乎不兼容:

1)概念真理并非不可修正的。

2)质料本质命题(真理)是概念性命题(真理)。

3)概念性命题(真理)有必然性和普遍性。

胡塞尔毕竟说过:“本质当然就是‘概念’——只要人们将这个多义的语词理解为本质的话。”(Hua III/1,S.48)。故而,胡塞尔和石里克都能认同2)3)两个论断。然而,3)与1)似乎并不兼容。但即便是接受先天/后天、分析/综合区分的哲学家,如斯特劳森,也并不认为先天和分析论断与不可修正性等同。先天/分析命题和经验命题一样能被修正,只是其修正方式完全不同。

有解释者认为,在胡塞尔本人那里,质料本质命题是严格普遍与必然的,且对质料本质命题的获知是“一次性的”或“绝对获知”,意思是无后续修正可能性的。

笔者倒是认为,如果不遵循某种对胡塞尔文本的严苛解释,而是从现象学精神出发,也并非不能接受质料本质命题的可修正性。相比起阶段二,常人观点或阶段三中小明的“概念框架”实际上发生了如下变化或修正:其一,既定概念的实质扩张。“表面”概念,在阶段二实质上只能被“触觉”性的经验和性质具体化;而在阶段三或对常人来说,“表面”除了具有单纯符号性含义外,还有更多一层的、“根植于”视觉体验和性质的含义。其二,新的实质性概念的增添。“视觉”概念从单纯的符号性概念,增列为具有经验根基的概念。现在,这些概念不再仅是语词之网上的节点,而是也根植或锚定于实在,且能被运用于实在的概念。或许,至少质料性的意义不仅是语词层面的东西,而且还与实在世界相关。正如匹考克所说:“……有时意义或者思维方式被它们与它们所指涉的事物的本性所个体化,变得明晰的是,先天真理既处于意义层面,但也和被思维的对象或属性的本性不无联系。”[53]若是如此,由于经验世界的整体变化,又由于质料性概念锚定于经验性的世界,那么概念框架实质上也能随之转变。

概念框架转换的思想,对理解质料本质命题的综合性极为重要。就质料概念而言,可能随着新经验的发生——例如因为天生盲人获得视力——“表面”的概念被“扩张”,从仅仅包含触觉性含义扩展到同时包含视觉性的含义。考虑如下命题:

必然地,表面粗糙还是光滑只能通过触觉而感知。

上述故事中阶段一的小明,会认定该论断为真。而阶段二的小明能在非本源的意义上“知道”该论断为假。当小明进入阶段三,或对于常人而言,该论断却能被本源地判定为假。

然而,小明修正该论断的方式和修正经验论断的方式不同。假设小明在阶段一触摸到一块木头,判断“该木块是直角三角形的”,但该木块是方形的,那小明就错了。小明又继续摸了这块木头,知道它是方形的,他会说:“我之前错了,它实际是方形的。”新的经验输入,让小明认识到此前的错误并予以修正。

与“错误修正”方式对照,阶段三的小明对“表面粗糙还是光滑只能通过触觉而感知”的修正方式不同。于他而言,“表面”和“感知”概念都因为新经验和事实的引入被实质“扩张”了。其经验世界实质上有所变化,“表面”和“感知”概念所根植的实在已发生变化,其意义也发生转变,这两个概念已与阶段一不同。阶段三的小明可以说:“我并不认为以前错了,以前我的概念要窄。现在我认识的‘表面’和‘感知’概念有变化,因此不再持有此前论断。”当然,概念框架还可以因别的方式转变。相应地,此前被认为是必然真理的命题,会随着概念框架的改变而被修正,有时候是被放弃。故而,需要引入“相对特定概念框架的必然性”概念,将必然性概念相对化。将3)修改为:

3’)概念性命题(真理)具有相对于特定概念框架的必然性和普遍性。

由此,质料本质命题具有相对特定概念框架的先天性,故而虽然可以修正,但修正方式与经验命题不同:它们不是被认定为错,而是因为概念框架变换简单地被放弃。因此也可以说,质料本质命题是综合的。正如塞拉斯所说:“我们发展出来的概念框架,只是众多替代框架中的一个。由于环境的或大或小的变迁,我们或会采取替代框架中的一个。”[54]因此,质料性的先天综合命题,并无跨越概念框架的有效性和普遍性。

结语

质料本质命题是基于事物本质的命题,是对事物本质结构的描述。对质料本质命题性质的争论,其核心并不在于判定其是先天分析的还是综合的,而是在于,能否认定其特有的、源初的认知样态和对认知有所增益的认知意义,并予以实际的说明。早期现象学使用的想象变更方法,能切实说明获取质料本质命题的过程并给出本源性的认知明证,同时说明质料本质命题的揭示对认知有实际增益。此外,质料本质命题的先天综合性并不等同于不可修正性,而是可以和可修正性兼容。这或许是对必然性和普遍性进行了某种“降格”。但笔者认为,这种降格只是意味着:一方面,坚持质料本质命题作为先天综合命题的稳固地位;另一方面,承认不能绝对地固守某个先天综合的领域,而总是要向知识更新的可能性开放。

注释:

[1]此处“X”往往是通名而不是单称词或专名。有些理论认为,可以谈论个别事物的本质或本质属性。

[2]Kit Fine, “Essence and Modality”,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 Vol.8, Logic and Language,1994, p.1.

[3]谈论本质描述,并不等于承认某种实体性的理念或共相。对于“是否存在属于所谓第三领域(感性印象、物理世界之外的意义领域)的‘本质’‘共相’”这一问题,本文的态度如果不是拒斥的,至少也是漠不关心或保持沉默的。

[4]Hua III/1=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Husserliana III/1, M. Nijhoff, 1952. 文中所引胡塞尔文本皆出自《胡塞尔全集》,并采用惯用缩写,以文内注标识。

[5]早期现象学家如胡塞尔、舍勒、莱茵纳赫,将这些命题称为“质料本质规则”。石里克和维特根斯坦考虑过这类命题,霍维奇(Horwich)也将涉及颜色不兼容的命题称为“实质先天”命题。参见Paul Horwich, “Stipulation, Meaning, and Apriority”, New Essays on the a Priori, Paul Boghossian & Christopher Peacocke (eds.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66。

[6]胡塞尔说:“正是基于颜色一般的本质(Es gründet ja im Wesen von Farbe),它不能没有广延。”(Hua XIX/1, S.448)关于“基于……本质”,类似的表达还有“im Wesen würzeln”“im Wesen liegen”,有时候也说“nach dem Sinn”。

[7]早期现象学家如胡塞尔、莱茵纳赫,早期分析哲学家如石里克、维特根斯坦、艾耶尔,以及当代一些分析哲学家如霍维奇、匹考克(Christopher Peacocke),都认为至少上述某些命题是先天的。

[8]Leibniz, New Essays on Human Understanding, Peter Remnant and Jonathan Bennett(trans.& ed.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p.77.

[9]Kant,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Felix Meiner Verlag, 1956, B2. 以下简称KrV, 并以文内注标明页码。

[10]Cf. Saul Kripke, Naming and Necess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p.34.

[11]P. Boghossian & C. Peacocke (eds. ), New Essays on the a Priori, p.1.

[12]参见W. V. O. Quine, “Two Dogmas of Empiricism”,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60(1),1951, pp.20—43,以下对奎因思路的陈述出自该文。

[13][14][15][17]H. P. Grice and P. F. Strawson, “In Defense of a Dogma”,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65(2), 1956, pp.141—158, p.145, p.147, pp.156—157.

[16]假设我们面对两个论断:“我邻居家三岁的孩子懂得罗素的类型论”和“我邻居家三岁的小孩是成年人”;那么,对前者的正确回应是“我不相信,这是不可能的”,对后者的回应则应该是“我不懂你说什么”。“不信”与“不懂”的区分,能很好地被用来解释综合与分析的区分。参见H. P. Grice and P. F. Strawson,“In Defense of a Dogma”, pp.150—151。

[18]Paul Boghossian, “Analyticity”,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B. Hale and C. Wright(eds. ), Blackwell, 1997, pp.331—368.

[19]胡塞尔的相关思想,在《逻辑研究》《观念I》中均有表述,并被舍勒、莱因纳赫所接受。石里克的批评主要见于其文章《存在质料先天吗?》(“Gibt es ein materiales a Priori?”)和著作《一般知识论》(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Verlag von Julius Springer, 1925)。

[20]Cf. Peter Simons, “Wittgenstein, Schlick and the a Priori”,Philosophy and Logic in Central Europe from Bolzano to Tarski, Simons (ed. ), Springer, 1992; M. van de Pitte, “Schlick's Critique of Phenomenological Propositions”,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45(2),1984 , pp.195—225; A. Thomasson, “Phenomenolog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Analytic Philosophy”, 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02, Vol. XL, pp.115—142.

[21]Cf. M. van de Pitte, “Schlick's Critique of Phenomenological Propositions”, pp.195—225.

[22]Cf. Piazza, “The Quest for the Synthetic a Priori”,Phenomenology and Analysis: Essays on Central European Philosophy, Arkadiusz Chrudzimski and Wolfgang Huemer (eds. ), Ontos, 2004, pp.233—256. Shelton, “Schlick and Husserl on the Foundations of Phenomenology”,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48(3), 1988 , pp.557—561.

[23]两派的另一相关争论围绕本质直观展开,参见李忠伟:《本质直观:胡塞尔与石里克之争再议》,《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第107—117页;倪梁康:《观念主义,还是语言主义?——对石里克、维特根斯坦与胡塞尔之间争论的追思》,《浙江学刊》2006年第5期,第55—64页。

[24]这里既有对先天的术语决定,也有实质性的阐明。胡塞尔总是将先天性与本质性相提并论,或者说两个术语在其文本中可以替代使用。他说现象学是“本质科学”或“先天科学(apriorische Wissenschaft)”(Hua III/1, S.8)。在《观念I》的导论中,胡塞尔就表示,为了减轻哲学史对相关语词的含混使用带来的负担,“从《逻辑研究》开始,我就尽量避免使用先天与后天的话语”(Hua III/1, S.8),而是使用具有外语词源的“Eidos(本质)”或“Eidetisch(本质性的)”这样的术语。

[25]经验科学,如心理学是(1)“关于事实的科学,也即D.休谟意义上关于matters of fact的科学”;(2)“关于实在的科学”(Hua III/1, S.6)。而先天科学或本质科学是与事实科学完全不同的。在本质或先天命题中,不包含任何事实设定,也即“没有任何经验可以作为经验,或者说,作为对现实或存在的把握或设定,并不具有证成(Begründung)的功能。当经验在其中起作用时,也并非作为经验而起作用”(HuaIII/1, S.21)。实际上,胡塞尔还说,“这个‘先天’就是预先能得知的一般性的观点”(HuaIX, S.224)。

[26]胡塞尔往往会采取某种“对象化”或“名词化”的方式谈论本质、本质事态等。故而他会将从物模态(de re modality)下的必然性甚至普遍性归给本质或本质事态等。我们尽量不采用这种对象化或名词化的做法,并拒斥该种做法可能带来的任何形而上学化的实体。但胡塞尔除了使用“本质必然如何如何”以外,更多还是用“X根据其本质/意义必然如何如何”这样的表达,故而也将“必然F”这样的模态属性归附给事物自身。此外,胡塞尔也明确区分出本质命题所具有的从言模态(de dicto modality),认为先天判断或命题自身具有(本质)必然性:“而相应的判断也被称为必然的。”(Hua III/1, S.19)当然,本质命题也具有严格的普遍性,也即不仅对于现有的相关对象成立,而且对于非现存的相关对象也成立。

[27]“决然的(apodiktisch)”或决然确定性(apodictic certainty)是早期现象学家和分析哲学家如胡塞尔和石里克都使用的术语。石里克认为,分析命题具有决然确定性(M.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16)。胡塞尔认为,与后天或者经验命题不同,先天或本质命题具有认识论上的“决然性(Apodiktizität)”,也即“对本质或本质内容的洞见”(Hua III/1, S.318)。此时,决然的明证意味着“不存在明证物的可疑性或其(可疑性的)不可能性”(Hua VIII, S.35) 。

[28]主要参见M.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相关章节,以及论文Schlick, “Gibt es ein materiales a Priori?”, Moritz Schlick Gesamtausgabe, Abteilung I, Band VI, Springer Verlag, 2008, S.449—469。

[29][30[33][42][47]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S.69, S.307, S.72, S.156, S.72.

[31][32][34][35][36][37][38][40][41]Schlick,“Gibt es ein materiales a Priori?”, S.466, S.462, S.468, S.466, S.465, S.462, S.468, S.468, S.458.

[39]这段对话大概发生在1929年到1930年圣诞节和新年期间。参见Waisman, Wittgenstein and the Vienna Circle, Blackwell, 1979, p.64。

[43]Cf. Peter Simons, “Wittgenstein, Schlick and the a Priori”, pp.361—376.

[44]即便是认为胡塞尔与石里克关于质料本质命题的理论存在深刻差异的学者,也可能会将差异定位在其他地方,如对语法先天和直观先天何者为先的判定。参见Wei Zhang(张伟),“Gibt es ein materiales a Priori?”,Analectca Husserliana, CX, Anna Teresa Tymieniecka (ed. ), Springer, 2011。也有一些学者如皮亚扎(Piazza)、利文斯顿(Livingston)将两者差异定位在如何说明质料先天的认知性。

[45]Piazza,“The Quest for the Synthetic a Priori”, p.249.

[46]对该案例的构想也从费尔南德兹(Fernández)处获得启发,然而笔者对该案例的使用方式和论证功能与其有实质不同。参见José Ruiz Fernández,“Imagination, Meaning and the Phenomenological Material a Priori”,Phenomenology and the Cognitive Sciences, 14 (3), 2015, pp.613—627。

[48]有些人认为,想象变更对于获得关于质料本质命题的源初证据并不必要。但笔者和胡塞尔本人、威廉姆森(Timothy Williamson)、费尔南德兹(Fernández)等一样认为,想象变更对获得相关知识是至关重要的。威廉姆森说:“使用想象去评估关于可能性和必然性的哲学论断,正如使用它去评估平常的反事实条件句那样,不仅在原则上,而且有时候在实践上,是同样合法的。”参见Timothy Williamson, The Philosophy of Philosophy, Blackwell, 2007, p.165。费尔南德兹则认为,想象变更“是认识特定命题的必然真理的源初和不可或缺的方式”。参见José Ruiz Fernández,“Imagination, Meaning and the Phenomenological Material a Priori”, p.627。

[49][50][51]Edmund Husserl, Erfahrung und Urteil, Academia, 1939, S.411, S.412, S.456

[52]如珞玛所说,“本质抽象首先是一种日常的人类洞见能力,但必须而且能够被得法地提炼出来”。参见Dieter Lohmar, “Die phänomenologische Methode der Wesensschau und ihre Präzisierung als eidetische Variation”, Phänomenologische Forschungen, 2005, S.66。

[53]Christopher Peacocke, “Explaining the a Priori: The Programme of Moderate Rationalism ”,  New Essays on the a Priori, Paul Boghossian and Christopher Peacocke (eds. ),p.271.

[54]Wilfrid Sellars,“Is there a Synthetic a Priori?”, Philosophy of Science, 20 (2),1953,pp.12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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