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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一栋 | 思想史之于法哲学研究:必要;不那么重要

思想史之于法哲学研究:必要;不那么重要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论坛”,原载于《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评论》第五辑 。

本文将论证两个观点。首先,即便法哲学的问题与方法具有普遍性,也不能忽视语境性、阐释性研究的重要性,而了解思想史能增强研究者的语境敏感性,因此,法哲学家——至少是中国的法哲学研究者——需要一定的思想史修养;其次,从事思想史研究容易导致某些不良倾向,比如以历史研究勾销法哲学问题的意义,或者永远停留在通往哲学途中,因此研究者需要恰当平衡法哲学与思想史研究的关系。

文章第一节将简要勾勒法哲学研究中的“文本与问题”之争,以澄清本文立论的基本语境;第二节将论证法哲学家需要具备思想史修养的理由;第三节讨论思想史研究可能会对法哲学研究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后是简短的结论。

一、重文本 vs 重问题

围绕“哲学教研应侧重经典文本解读还是一阶问题处理”而展开的争论常被总结为哲学与思想史之争。粗略来说,哲学致力于回答问题本身,而非梳理他人如何回答问题,后者属于思想史研究。根据这种界定,我们无须预设哲学问题本身是永恒普遍的,哲学研究与思想史研究的关键差异不是永恒与流变,而是处理一阶哲学问题和研究他人对一阶哲学问题的处理;更通俗地说,两者的区别在于,哲学研究专注于追求客观哲学真理,思想史研究侧重于阐释他人的哲学观点。也因此,本文所谓的思想史研究主要指经典文本解读和人物研究,而非对社会思潮、主流观念体系的历史梳理。

不难看出,本文试图介入的这场争论并非发生在哲学与思想史这两个学科之间,它是哲学学科内部的两种教研方法之争。本文的讨论将缩小到法哲学这一哲学分支内部,但相关论点大多适用于其他哲学领域。

偏分析进路的法哲学研究者认为,相比阅读最新文献和论证训练,详细了解先哲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并不那么重要。他们认为,一些经典的哲学问题亘古不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客观存在,哲学研究可以且应该像自然科学一样带有积累性、进步性特征。阅读经典可以使我们了解在特定问题上,已经存在哪些论证方案,但也仅此而已,并且在这一点上我们还有更好的选择:看教材等梳理性文献。时时更新的教材、二手研究以及最新研究中的文献综述部分对特定学术脉络作了梳理,否定了其中的错误,总结了既有的成果,因此我们无需花太大力气去研读经典,只要看点教材,翻下各类导读、研究手册,了解下某一领域的基本文献脉络和当前进展就可以直接研究问题本身了,而直接针对问题本身提出自己的论证才是真正的哲学研究。如果仅仅关心前人说了什么,那只是在做思想史工作。

简言之,“问题派”认为,(1)哲学研究的对象是一些普遍永恒的问题;(2)存在客观的研究方法和判断问题是否得到正确处理的普遍永恒的标准。“问题派”进一步认为,至少在20世纪以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哲学已经成为一个进步性学科,在哲学教研上应当重基础教材和最新文献,轻原始文献。

“文本派”往往更敏感于普遍性和语境性之间的张力。他们认为,“问题派”缺乏基本的思想史修养,对自己预设的但别人特别是古人未必接受的一系列前提缺乏敏感,因此常常不加反思地在当代哲学的分析框架中粗暴地肢解经典文本,没能对其作恰切解读。但需要立即强调的是,“文本派”多半不会否认前述两点普遍性主张,他们仅仅是想强调,通往永恒普遍的哲学真理的道路未必就在我们脚下,必须经过艰苦的跨语境劳作,在阅读伟大经典的过程中获得可靠的哲学品味后,我们才能找到这条道路。更为根本的区别在于,“文本派”并不认为哲学研究今胜于昔,他们强调个体哲学家的深刻性和独特性,轻视体制化哲学研究积累的成果。

因此,虽然“文本派”侧重经典解读,但只是在策略意义上强调经典解读的重要性:他们认为先哲已经对普遍永恒的问题作了高明且艰深的处理,甚至认为历史上某些思想家所作的回答超越了历史,因此解读先贤文本恰恰是最好的哲学研究策略,可以使我们高效地处理问题本身;考虑到当下中国学界缺乏成熟的学术训练体制,经典阅读更显得重要。

简言之,“文本派”认为,思想史研究是通往哲学研究的通途大道,是最好的梯子,虽然梯子最终要被扔掉。

二、语境敏感性和思想史研究的意义

但至少在法哲学领域,上述两点共识性主张很难成立。首先,不同时代、不同文化是否面临着普遍永恒的法哲学问题,这一点很可疑。所谓普遍问题往往是翻译、解读带来的假象,越是深入了解,越能看出差异。其次,即便承认问题单拿出来看差不多,它们在不同文化体系中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相比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具有很强的地方性色彩。即便在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相对主义也是极具竞争力的主张。此外,法哲学研究方法以及判断问题是否得到成功处理的标准也需要面对这类地方性疑难。

因此,即便古今中外的法哲学研究确实围绕着一些大致确定的根本问题展开,确实存在处理法哲学问题的客观方法和判断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的客观标准,这也应该是在与竞争性主张辩论后得出的结论,而非研究者抱定的前见。

在对各种相对主义主张作出回应后,法哲学家依然可能坚守普遍性立场,但即便如此,我们依然可以为语境性研究辩护,换言之,这一辩护无须依赖相对主义,虽然相对主义和语境性研究有着显而易见的亲和性。下面我们通过例子来具体说明这一论点。

假设罗尔斯的正义观普遍适用,我们可以用罗尔斯的正义观来批评中国的某项立法。但我们不能径直拿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来批评这项立法,这种批评必须是一种拥有语境敏感性的内在批评,因为每一项立法背后都有具体的理据,这些理据又深嵌于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社会环境之中。罗尔斯的挑战是一种非常抽象、非常根本的挑战,这种挑战得通过细碎绵长的思想线索才能扎扎实实地传递给某一具体立法背后的理据。在批评某种行为、制度、信念等不合理时,我们其实是在批评当事人的相应理据不成立,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批评还原为批评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当事人和批判者的观念体系很可能大面积冲突,他们的分歧发生在非常深刻的层面,比如批判者的整套社会观念、政治观念都是从个人本位这一前提出发的,批评对象则坚信个人只是家庭、国族的一份子,是要为后者奉献的。此时,凭空拿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来批评对方的具体行为毫无意义:罗尔斯的正义观是批判者抱持的评价标准,但不是——至少尚未成为——对方的标准;双方的分歧不是那种观念大面积重合、仅在某一具体问题上意见不同的简单分歧,而发生在更深层面。必须找到、找准分歧的层次,在这一层次进行切实的讨论,取得真正的共识,然后循着越来越具体的思想线索继续对话,逐渐汇聚到引发分歧的那个非常具体的事件,看看能不能改变对方在这一事件上的既有判断。

因此,我们可以既做一个法哲学层面的普遍主义者,同时也从那些注重地方性、敏感于时空语境的思想史、人类学、社会学、史学著作中获得教诲,这一点都不矛盾。理解对方意味着把他的具体行为放到他个人的成长脉络、文化背景之中进行解读,但理解无法打消、无法取代批评。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一个人,同时却还是想批评他。这种批评是入乎其内、出乎其外的。入乎其内,是因为你了解他的相应理据,出乎其外,是因为你的批评立足点超出了他的思想范围。

此外,如果在对某人缺乏理解的情况下进行批评,则批判者不仅无法体贴入微地点出对方究竟问题何在,而且很有可能他据以批评的标准本就不可靠,他的批评最终也将沦为低水平的自说自话。毕竟,理解对方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观自身的机会,分析对方的理据是否可靠,也就是在反思自己的理据是否有效。这种反思即便不能使我们根本上改变看法,也至少可以让自己注意到之前可能没考虑到的一些要点,特别是事实层面的复杂性。因此,语境性研究并非只是消极地有助于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它也可能带来哲学启迪。

不少紧跟国际潮流但以中文写作的法哲学研究都给人以自说自话、格格不入感,停留于抽象的层面,无法妥帖地言说具体事务。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便是研究者缺乏语境敏感性,没能勾连理论原生语境和自己的言说语境,在朴素的普遍性幻想下凭空立论。偏分析进路的法哲学研究者大概会反驳说,这是因为他们不屑于做或基于学术分工没必要做这种层面的工作,但基于前面提到的理由,这类工作既是必要的,也远没有乍看之下那么容易。

总之,任何写作本质上都是在特定社会、思想环境中,以特定方式,面向特定读者的言说。即便法哲学终究围绕着为数不多的几个根本问题展开,下面这些问题依然取决于写作语境:关注哪些问题,乃至关心问题的哪些侧面;需要回应哪些困惑或质疑;以何种方式言说问题……写作归根到底是一种对话,而对话总是双向的,即便作为对话者之一的读者事实上是沉默的。语境敏感性可以帮助我们找到真正切身的问题,用自己心目中的读者听得懂的话讲解自己的观点,提前回应他们可能提出的困惑和质疑。而在回应困惑与质疑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发现自己想得还不够周全,乃至根本上陷入了错误。因此,语境敏感性不仅可以提升我们的写作技艺,还能带来哲学启迪。

综上,笔者主要从提升语境敏感性这一角度来为思想史研究辩护,认为如果我们不是把自己的法哲学研究当成西方学界的一部分,而是自我定位为一个在中国语境下写作的学者,那么我们必须敏感于法哲学的原生语境和自我写作语境之间的差异,而思想史研究有助于提升语境敏感性,在此意义上,中国的法哲学研究者需要一定的思想史修养。

本文没有诉诸那个更具雄心的主张:思想史研究是通向哲学研究的通途大道。对于这一主张,笔者有所保留,认为无法一概而论。我们需要结合受训者、研究者的具体智识状况,以及特定研究脉络的智识品质和历史纵深等因素,具体分析是该重文本还是重问题。在法哲学领域,多数情况下,较为合理的方案是以教科书、研究手册入门,以少量经典精读为核心,同时配合二手文献泛读,到一定阶段开始以问题为导向的专题阅读、写作。

毋庸讳言,之所以作出这一判断,是因为笔者相信在既存的各类法哲学研究范式中,由哈特开启的当代英美法哲学最为扎实可靠。这一脉络中的文献都是当代作品,我们可以直面这些文献,进行哲学而非思想史性质的阅读。古典的、中国的法哲学思考可以作为必要的知识背景,间接而非直接地参与进来。“间接参与”的意思是,如果这些思想资源确实想要提出异质的法哲学思考,就必须先进入当代英美法哲学的思想场域,将自己翻译为能够被这一场域接受的话语,而非泛泛作些宏阔之论。

三、内在解释与外在说明

上一节论述了思想史修养对法哲学研究的意义,本节将简要分析思想史研究对法哲学研究的可能误导。

思想史研究大致要依次处理三类问题:某位思想家说了什么;他为什么这么说;他说得有没有道理。此外还有一系列前提性工作,即重构对作者来说不言自明乃至无意识的语境性知识,特别是作者使用的概念的历史源流,如此,我们才能克服陌生感,使作者写下的那些文字变得可理解,进而明白他到底说了什么。

至于“为什么这么说”,则可细分为两类问题。

第一类是理论问题,即,作者之所以这么说,是基于哪些未明述或未述明的理由,比如“洛克为什么认为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因为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政府违背委托,人民就有权革命”。回答这种意义上的“为什么这么说”就是在重构作者的论证,包括补充缺失的论证环节,理顺散乱的论证线索等。这是一种内在解释。

第二类问题外在于理论本身,关注的是作者到底是因为何种历史/阶级局限性、独特性情乃至写作时精神恍惚等无意识层面的缘由,或者因为某种未言明的真实意图而写下了某些话。比如,我们常常用病痛来解释作者的写作情绪,用精神疾病来说明作者为什么会提出某些似乎不太合理的说法——想想卢梭和尼采。这些都属于外在说明。

相比外在说明,内在解释具有优先性。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把作者视为具备良好智力和良善交流意图的人,他真诚且有意识地写下了相关内容,因此研究者可以直接分析他的论证本身。只有碰到于常理不合的特殊情况时,我们才会诉诸外在说明,用某些外在于作者思想的因素来解释道理上讲不通的文本内容。

在回答“为什么这么说”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作者说得有没有道理;是否可以改进他的理论;这一理论的最佳形态是否可以得到充分辩护;何种理论才能真正回应作者试图回应的问题;这一问题是否有学术价值……此时我们关心的不再是作者眼中的理由,而是理由本身。破解作者眼中的理由是一种思想史研究,但作者的理由未必是有效的理由,“什么是有效的理由”最终离不开研究者本人的判断。在进行这种判断时,研究者直面问题,他的研究于是变成了哲学性研究。

内在解释和外在说明的合理性是相互决定的。常常只有当内在解释走不通时,我们才会诉诸外在说明。反过来,任何认为某一理论值得被认真对待(亦即可以对其作内在解释)的研究者都预设了某种外在立场,无论他自觉不自觉。粗略来说,他必须相信,作者并没有被历史局限性、阶级局限性、精神疾病等控制,并且是真诚的,因此可以作为一个对自己的观点有理智掌控力且诚实的理论家,和读者探讨问题。只有相信这点,研究者才有可能认真对待作者提出的具体论点和论证。

理想情况下,内在解释和外在说明是相互配合、彼此促进的。敏锐的外在说明可以防止研究者陷入牵强的内在解释,深入的内在解释可以避免研究者轻易地以文本外部的经验因素取代文本内部的理由,将作品不恰当地矮化。但在实际操作中,习惯思想史研究的人常常会以外在说明勾销内在解释、哲学研究的价值。

最糟糕的外在说明是粗暴地将作者放入某种标签之下,比如“地主阶级辩护人”等。稍微精致一点的研究会关注文本内部的具体内容,而任何值得一提的经典文本都是复杂的,无法被轻易纳入某种标签,此时,一些解释策略被发明了出来,从最粗鄙的“作者有意隐瞒了自己的观点”,到所谓的隐微教诲、精神分析,解释效果都是一样的:作者笔下那些难以被标签化的观点据说都不是他的真正观点。于是,借助这些解释策略,结论完美地印证了预设。结果是,研究者永远无法认真对待文本,无法真正做哲学。

粗略来说,我们可以区分两类勾销哲学问题的外在说明。一类是以社会环境因素对作品作外在说明,诸种经济决定论、技术决定论等皆属此列;一类是以思想脉络因素对作品作外在说明,“施米特陷于现代性视域,无法洞察到自由主义的问题”之类的说法属于此列。当然,任何精致的外在说明都会兼顾社会与思想语境。

受施特劳斯学派影响的研究者往往了解许多词源、哲人生平特别是师承方面的琐碎知识,但或者认为哲人深不可测,或者认为伪哲人不值一提,于是永远无法进入问题本身,无法进入对文本的内在解释,而一直停留于博雅松散的外在说明和空泛点评。和以历史说明勾销哲学问题的倾向不同,施派学者并非以历史研究勾销哲学问题,而是太过卑下地面对他们眼中真正的经典文本,于是永远停留在通往哲学途中,并认为敢于直接和经典对话乃至批评经典的做法是轻浮无知的表现。而面对自己眼中的伪经典,他们又显得过分傲慢,轻易诉诸外在说明,认为逆我者皆心性败坏、血气泛滥。总之,虽然他们停留于思想史研究,但依然对自己心目中的经典和伪经典的哲学品质下了判断,甚至可以说格外热衷于下此类判断。而由于这些判断并非经由一阶思考得出,最终就难免陷入诉诸权威而非一阶论证的思维陷阱。所谓的文本细读,所谓的笺注、义疏、劄记,由于缺乏明确有力的一阶分析,往往沦为流水账式的读书笔记,配上几句从祖师爷及其中国地区独家代理人那儿学来的高深感慨就能给自己营造出一种深不可测的错觉。深不可测的当然只是错觉本身。

事实上,许多语词、论述,从日常理解出发,根据所在文本的相关内容来确定其具体意义即可,无须诉诸复杂的社会史、思想史、概念史考察。即便确有需要,历史考察也不过提供了一个类似于字典式日常语义的起点,具体作者怎么理解,还是得回到文本内部继续推敲。而归根到底,这些都还只是预备性工作,真正重要的、带有哲学色彩的工作是分析作者的论证本身,亦即进行内在解释,进而对经过合理重构的作者观点进行批评发展。

容易给人以良好的自我感觉实则智识门槛、思考强度很低的历史考据癖往往预设了一套完全站不住脚的思想史观念,即作者无意识地被某些历史脉络决定了思考形态。但历史脉络有许多,到底哪一条脉络在何种程度上决定了作者的思想呢?如果不认真面对这类问题,那么考据癖患者甚至都没有进入严肃的历史研究,而多半满足于以粗浅的历史知识对付哲学家,以同样粗浅的哲学知识对付历史学家。

需要说明的是,什么时候纠缠于内在解释显得牵强,什么时候诉诸外在说明太过轻易,这永远是非常具体的问题,需要具体而论。本文仅仅是在提示一种可能,即思想史研究容易导致某些不良倾向:轻易诉诸外在说明,沉迷于用历史研究来勾销哲学问题的意义,或者永远停留于通往哲学途中。

四、初步的结论

在当代中国这一特殊语境中,法哲学研究确实需要思想史的辅助。如果我们的学术追求是妥帖地研究切身的法哲学问题,那就必须具备语境敏感性,明白西方理论的来龙去脉,自身历史处境的独特之处,从而确定该利用何种思想资源,以何种方式切入何种问题,回应何种困惑或质疑。在这一方面,包括思想史在内的诸多经验研究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而在语境性、阐释性思考过程中,我们还有可能获得哲学层面的启迪。

同时,我们的法哲学研究离不开既有的学术资源,特别是大哲学家的经典文本。为了充分汲取这些文本的思想养分,我们需要恰当运用外在说明和内在解释,不能粗暴地以外在说明勾销内在解释、哲学研究的价值,或者过分谨慎地永远停留在通往哲学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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