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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类劳动者务工不属于劳动关系,只能算劳务关系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个人)达成意向,签订劳动协议后就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就有两类人,就算与用人单位(或个人)达成合作意向,并从事相关劳动工作,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享受劳动法有关保护。

接下来和善言法务一起看看到底是哪两类人务工不属于劳动关系:

在校生兼职

在校生兼职是很常见的一个事情,大学生一般会用自己的课余时间兼职赚钱零花钱,同时增加自己的社会经验。但是在校生兼职有时候也会遇到不公平的事情,但不适用于劳动法相关规定,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

案例:小王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大四实习在某辅导机构上班,工作3个月后还不给转正,小王和同事小李一起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该辅导机构赔偿双倍工资。仲裁所接受了他们的投诉,同事小李也得到了应有的工资补偿,但小王却没有得到补偿。主要原因是小王还是在校学生,不视为就业。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退休人员返聘

一般认为,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其退休后被返聘而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案例:王医生是当地医院的主治医生,退休后又被医院回聘担任医生。因为王医生已办好了退休手续,也开始享受基本养老福利,所以医院不用给王医生交社保,双方关系为劳务关系。

在聘用上列两种人员时,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在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加班、雇佣期限等方面均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

双方可以不签订合同,不会产生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但双方签订一个明确的合同更能避免争议。

问:如果聘用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如果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怀孕,享受产假吗?

劳务关系是干多少活得多少钱,不享受社保及其他福利,所以如果工作期间怀孕,是不享受产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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