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资料
必考名释;
1、 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
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
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2、 积累股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3、 最大诚信;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
大的诚意: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最大的诚意: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守
合同: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4、 基本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广义;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
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
狭义;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
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商法总则
;1,商法原则;尤其是法定原则,、特征、体系;代表国家,
原则;主要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类;教材8页:P8,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主体公示法定
、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1
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2、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
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 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3
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企业维持原则
是指现代商法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
维持其存续。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1、交易简便
2、短期时效
3、定型化交易规则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是指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对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强
法律监督:维护交易安全。
特征;P6,
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
1、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营利性是指行为人从事经营活动时以获取盈利为目的的特性:往往表述为“以营利为目的”。商主体
的营利性表现为利润分配方面。商行为的营利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经营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取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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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商法作为私法:应纳入实体法范畴:但商法中仍然包含了大量程序规范。
4、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5、商法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
体系;代表国家,(P11)
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1、中国商法的体系
多数学者认为:商法体系主要包括;
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
2、在本书中:商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商事法律制度构成;
商主体制度~商行为制度~公司制度~证券制度~破产制度~票据制度~保险制度;七项,
3、日本;商行为和商主体的折中 德国;商人法;主观, 法国;商行为主体;客观,
英美;商事习惯法、判例法和成文法共存 瑞士;首个民商合一立法的国家
;2,商事登记内容、类型、居间商
内容(P59)
商事登记的必要事项主要有;
商号、商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
经营期限、分支机构、所有权人、财产责任等。
类型(P64)
一般来说:商事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开业登记
商主体的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
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理论上:它可以分为: 商事企业的开业登记、商个人的开业登记。
实践中:商主体设立登记主要分为:公司设立登记、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三类型
根据法律规定:商主体开业登记通常涉及;
名称登记、出资人登记、住所登记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资金登记、章程登记、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登记
2、 变更登记
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通常:商主体因 合并、分立、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性质、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股东人数、非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 发生变化:都直接
导致其变更登记。
3、 注销登记
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
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导致商主体终止经营的原因主要有; 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
商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时:应依法提交必要文件。商主体类型不同: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也不尽相同。
居间商;P42,
1、概念;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这里所说的居间商:与我国《合同法》中所理解的居间商含义基本相同:即居间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
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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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所规定的居间商;
1、居间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他人从事契约之缔结:居间商本人并不负有义务对这类活动之成功去主
动地尽自己的努力。
2、居间商是一种完全商人:他的活动是自由、独立的:而不像商事辅助人那样受到雇佣契约的约束。
3、居间商所从事的居间商行为:不是基于契约:不负有活动及行为义务:它是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
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之报酬。这种活动的特点在于:只有在中介活动生效时:居间商才有资
格获得佣金。
4、居间商对于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并不负有义务。
5、居间商所从事的缔约之中介:通常被分为两种方式;
A、订约委托人首先表示自己的要约:居间商只是作为传达人将订约委托人的要约传达给第三人:要约之承
诺也由第三人向居间商为之
B、通过居间商的中介:即介绍、被介绍的缔约双方自己直接缔约:居间商仅起到提供缔约信息、帮助联系
的作用
公司法
;3,公司的分类(P92)
一、公司的主要学理分类
;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资兼合公司
这是依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对公司所作的划分。
1、 人合公司 日本称为“人的社会”:是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2、 资合公司 日本称为“株式会社”:是指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3、 人合兼资合公司 又称人资兼合公司:日本称为“合资会社及株式合资会社”:我国台湾地区称为“中
间公司”或“折衷公司”:它是指公司兼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
1、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根据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2、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
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二、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大陆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日本称“合名会社”:法国称“合股公司”:是指由两名以上的股东
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2、两合公司。又称简单两合公司:日本称为“合资会社”: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
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
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日本称“株式会社”: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并可以通
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日本称“株式合资会社”: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织:前者对公司
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对则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英美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
1、注册公司与非注册公司。除美国以外: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依公司是否注册为标准:将公司
分为次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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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放式公司与封闭式公司。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依公司股东对象不同及股票能否自由转让为标准:
将公司分为此两类。
3、普通有限公司与保证有限公司。除美国外的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依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
可以将公司分为此两类。
4、美国公司法中的特殊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这种公司与大陆法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差异极大。“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
股东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公司可采
取类似于合伙企业的灵活管理模式且免于征收公司所得税的特殊公司组织形式。
;三,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
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法性质;P87,
;一,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二,公司法是兼具商行为法内容的商主体法
;三,公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四,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五,公司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六,公司法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
;5,公司责任承担方式;见百度,
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负有限责任。
;6,公司的资本制度;P140,
一、概念;公司资本;corporate capital,,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
二、表现形态;
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记载并在公司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资本
总数。
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是指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资本总额。
实缴资本;;paid-up capital,: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作为投资而依法实际缴付的资本。
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又称名义资本;nominal capital,:是指公司设立记载于公司章程、授予公
司自由发行的资本总额。
待缴资本;;uncalled capital / uncollected capital,:又称催缴资本;called-up capital,:是指股东已认购但尚
未缴纳股款:公司可以随时向股东催缴的资本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公司资本制度:狭义: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广义: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营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配套体系。
1、法定资本制。;statutory capital system,:又称确定资本制或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记载公司资本总额:由股东全部认足并予实缴、实收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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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将公司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必将资
本总额全部发行:具体发行比例与数额法律也不予严格限制:未认购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
成立后随和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3、折衷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的和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以其中一种公司资本制为基础:兼采另一资本制
的优点:创建出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
四、公司资本原则
在我国:公司立法仍比较严格地遵循了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的公司资本三大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章程必须确定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总额:且应由发起人全部认足或
募足:否则:公司便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五、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资本的减少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1、须有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的事实存在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5、公司减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做出公告
6、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公司减资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股东出资制度
1、出资制度是资本制度的组成制度:同时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2、股东出资的典型形式
A、货币出资
B、实物出资。主要是指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
C、知识产权出资。此处所谓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
D、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是指非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
3、股东出资的非典型形式
A、依学者看法:包括债务之减免、诉讼权之放弃:甚至给予慈善事业股份所获得之名誉都可以作为出资标
的。
B、我国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理论上可认为包括:
股权、债权、商誉、公路经营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等财产权。
七、增加资本与减少资本
增加资本
1、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是指公司在成立后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等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
公司的资本总额。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条途径;
A、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和老股东追加投资
B、分配性增资:即使用公积金扩充资本或将为分配利润转为股本
3、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应由董事会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然后提交股东会决议:
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方式较简便:主要有以下三种;
A、 外部增资:即增加新股东:为公司注入新的资本:但增加后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股东人数上限;50人,
B、 内部增资:即不增加新股东:但增加现有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数
C、 混合增资:即内、外部增资结合:指的是既增加新的股东:又增加股东的出资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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